中国古代取任之法的变迁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中国古代法律名称的变化

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 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记忆口诀】嘉宾凶军妓)。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子产)、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记忆口诀】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秦汉:主要掌握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汉高祖;东汉)2.恤刑(汉景帝)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文帝景帝废肉刑。刑制改革的意义: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南北朝废宫,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 1、《魏律》,明帝《新律》(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2、《晋律》又称《泰始律》,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4、《北齐律》,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官当”制度确立。【记忆口诀】北魏南陈,官职抵罪律中明。(3)“重罪十条”的产生(4)刑罚制度改革(5)“准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6)死刑复奏(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


唐代的立法:一。《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二。《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三。《永徽律疏》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合编在一起,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上的刑罚原则 ①区分公[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罚(私罪从重);②自首原则(区分自首与自新、重罪不适用、免罪但应还赃、不实不尽不全免); 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国籍同属人,国籍异属地) 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六。《唐律》六赃:1.受财枉法2.受财不枉法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宋元时期:1、《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门。【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2、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注意敕与律的关系。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元初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宋刑罚: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强盗不适用 配役:为流刑而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黥刑的复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凌迟:始于西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法定死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明清: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关键词记忆: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尚书·大诰》;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3、《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4、会典,明清两代都有会典,会典属于行政法的性质。刑罚原则: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罪名与刑罚:(1)“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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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神权法思想和宗法礼治思想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时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

发展线索:礼治——法治——礼法结合

第三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过程:

一、春秋战国——基础

二、秦汉——促进

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汉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学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律学思潮

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五、隋唐——完备

《唐律疏议》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

七、明清——开始走下坡路

启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鸦片战争之后——衰落


一、春秋战国——基础

旧儒学形成

孔子——创立儒家学派

孟子——进一步发展

荀子——隆礼重法,礼法结合

二、秦汉——促进

——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时期

秦亡——法家学说的政治实践破产

汉初——黄老学说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 法治思想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

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

——“焚书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端,自取灭亡。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历史背景:

西汉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登基称帝,建国号汉,都长安,史称西汉。

(1)社会现状

经济凋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穷财尽”。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1)何为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的一个支派。

“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黄帝四经》、《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治国指导思想

B、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C、“罚不患薄”,约法省刑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文帝废除肉刑


D、“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兼具有道、儒、法三学派特点。

三、西汉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前后各三十多年。

著作很多,现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举贤良对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

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1)《春秋》“大一统”思想

——主张一切权力要集中到汉武帝手中,即汉朝的大统一。


(2)“更化”论

——指改变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治国策略和制度。

汉承秦制

(3)“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应”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一:

“人生有喜、怒、哀、乐之容,春、秋、冬、夏之类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罚论——“祥瑞”、“灾异”

神化地上统治者,为君权神授制造理论依据。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1)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五常:仁、义、礼、智、信

(3)用阴阳学说对三纲加以附会解释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天之道

封建政权、族权、夫权和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封建社会民众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纲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1)“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

——德主刑辅

(2)“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亲阳而疏阴,任德不任刑”

——阳德阴刑


(3)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圣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质而未能为善”,施以教化。

斗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恶,刑罚制裁。


5、《春秋》决狱,“原心定罪”

(1)春秋决狱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径


(2)原心定罪

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如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谶纬神学思想:

——神学迷信思想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谶:一种预决吉凶的宗教预言

纬:假托神意来解释儒家经典,把经学神学化。

东汉《白虎通义》

反谶纬神学思想

王充、仲长统

——从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出发,对这种迷信神权观念进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2、以经断狱,礼法融合

西周——春秋战国——汉——隋唐

3、“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发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历史背景:封建社会由统一走向分裂。

思想领域相对宽松

1、律学思潮

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一)律学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为代表的法律的编纂、法律的解释及其相关的法律理论。

产生发展过程:

1、战国时期——先导

法家

2、汉代——形成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3、魏晋南北朝——重大发展


(1)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经注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张杜律)

张斐、杜预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与区别。用儒家经义阐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图,统一了人们对律条的不同理解。

杜预(《律本》

a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b“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

c区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表》):

a以礼率律

b《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严宽适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体法律条文中去

“八议”、官当、“重罪十条”


(二)玄学的法哲学思潮


1、何为玄学
因魏晋时期研究“三玄”(《老子》、《庄子》、《周易》三书)而得名的。玄学家们用老庄道家学说解释《周易》,极力揉和儒道两家学说,带有儒道互补的性质。由此而形成的一种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
其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


2、玄学的产生
魏晋时期“名教”与“自然”之争

(1)名教:儒家提倡的纲常伦理

“名教政治”

缺陷:与烦琐的经学和谶纬神学迷信相联系

“名教危机”

(2)门阀士族内部派别斗争激烈,一部分人消极失意,主张“无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一些哲理性的东西来解释儒家思想的理论,使儒家理论更具哲学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于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义
玄学法律观的出现,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新形势下的变种,它标志着神学法律观的衰落,开辟了思辨哲学探讨法理学问题的先河,对后来理学法律观的形成有直接影响。

(三)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定汉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五、隋唐(完备)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备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议》

主要特点:“一准乎礼”,礼法结合的范本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相须而成者也”

2、儒家三纲的法律化

——维护三纲,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体现

①谋反、谋大逆
谋反:“谋危社稷”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不孝”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种具体的不合理的规定,限制妻的权利

“七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皇帝、贵族、官吏、平民、贱民等

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议、请、减、赎、官当。

②良贱异法

同罪异罚

禁止通婚

诉讼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议》的影响:

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为宋元明清所继承。

唐以后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其指导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至此完成。

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


五代十国——宋——元——明——清

封建社会后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领域出现与封建社会前期不同的特点

1、唯心主义理学出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义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发展阶段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理学,又称为“道学”,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思想,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理学的兴起原因

长期混乱动荡局面使传统封建伦理纲常遭到严重的破坏。

儒家思想理论上贫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冲击

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出于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需要。

(二)理学形成发展过程

萌芽于唐代韩愈。中经北宋的周敦颐、程颢、程颐得到进一步发展,南宋朱熹总其大成,明代王守仁进一步发展为“心学”。

1、韩愈(唐)
(1)道统论
(2)性三品说:性,情

——为后来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开辟了道路。


2、周敦颐(北宋)

(1)《太极图》

(2)“诚”是性命之源,圣人之本。

——宋理学的开山鼻祖

3、程颢、程颐(理学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系统

(三)理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朱熹
——理学的集大成者。

人物简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

一生主要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创建书院,招收学生。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继孔子之后第二个最有影响的杰出的教育实践家和思想家。

学识渊博,著作极多,主要有《四书集注》,《朱子语类》、《朱子全书》。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学思想体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学思辨性的一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一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儒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灭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1)“理”

理:理学中的基本范畴。指的是超然于物质之外的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

理在人类社会表变现为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2) “气”

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具体多样化的宇宙万物。气有清浊明昏之别,人根据所承受的气的不同,就有高低贵贱之分。

——以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气”

人是理和气的混合物。

人有两种属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一种体现,表现为一种至善之性。

B、“气质之性”:气在人性上一种体现,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含有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4)“存天理,灭人欲”

天理: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法,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指的是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

“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天理是纯粹的善,人狱是绝对的恶,二者不容并立。“存天理,灭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复归,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质是要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2、“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

对气禀厚者——齐之以礼

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

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


(1)德礼与政刑的关系

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②差别:

本身的特征不同:强制性;自觉性

在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礼、政、刑

德: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礼:维护道德伦理而制定的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罚
——政是刑的依据和标准,刑是政的后盾。


(3)与传统的“德主刑辅”论不同:

①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全体成员;德、礼、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后“刑”;德、礼、政、刑同时并举。

③特定条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条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礼去政”

所谓取任之法,无非包括选官和官员设置制度
选官制度演变
1、先秦:从夏朝到春秋,选官主要按爵位;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等地主阶级改革才重视按军功授爵.(标准从爵位到军功)
2、西汉:
西汉武帝时开始实行察举制,分察举和皇帝征召等.
察举制:汉武帝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孝廉成为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征辟制度: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制度,皇帝征聘和府、州郡辟除两方面.前者多为名望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多为以要职.
3、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按照“中正”所评品级决定官员奖惩,反映了世家大族(士族地主)的垄断地位.(标准为门第)
4、隋唐: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产生了科举制.隋文帝时分科考试,隋炀帝时设进士科,唐太宗时以进士明经为主,武则天时设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
5、宋元:北宋科举制进一步发展,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实行糊名法,录取名额大增;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不考诗赋,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考试成绩好的可直接授官.(特点:更严密;人数增;更实用)
6、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严格限制,为君主专制培养了忠顺奴才,但严重制约了中国科技、思想的发展.
古代官员设置演变
一、丞相、内阁和军机处

秦汉以丞相为辅佐皇帝的最高行政长官,以太尉、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太尉掌军,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个职位大致相等,有互相制约的作用。汉初称丞相为相国,后复改称丞相。有时置左、右丞相各一人,有时不分左右,只置一人。丞相、太尉(大司马)、御史大夫合称三公(一说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一说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西汉末年改称丞相为大司徒,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有此称。

魏文帝曹丕时置中书监和中书令,政事归台阁总揽,中书监和中书令成为实际宰相。此后,魏晋到南北朝三百余年间,皆以中书监、侍中、尚书令、仆射诸官掌机密,而丞相则只作为优礼大臣的崇高官位,不假事权。

隋代设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三师“不主事,不置府僚”,三公“参议国之大事……无其人则阙”,属于优礼大臣的虚衔。五省当中,秘书省职务优闲,内侍省全是宦官,内史省掌决策,长官为内史令;门下省掌审议,长官为纳言;尚书省掌行政,长官为尚书令和左、右仆射,下辖吏、礼、兵、工、度支(户)、都官(刑)六部。尚书、门下、内史三省职同宰相,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唐初基本沿袭隋制,但改称内史省为中书省,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二人),门下省长官为侍中(二人),尚书省长官为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三省长官位高权重,但不一定全置,皇帝往往指定品级较低的官员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预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也是宰相。唐高宗以后,尚书省左、右仆射也要加“同中书门下”的名号才能参政。

北宋时,宋太祖、宋太宗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分割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权力,不但在宰相下添设“参知政事”作为副贰,还另设枢密使分解宰相的军政职权,另设三使司分解宰相的财权。这样一来,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皇帝的集权大大加强了。到南宋孝宗时复采用左、右丞相名称,辽、金、元亦大致如此。明初仍设左、右丞相,后因左丞相胡惟庸案废丞相制,分相权于六部尚书,并设殿阁大学士充当顾问。明成祖时,内阁诸臣成为实际宰相,此后不再有宰相之名。

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掌握军国大政,凡军国大政皆交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顺治十五年始设内阁,把内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设内阁大学士满汉各二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内阁的实权要比明代小。雍正即位后设立军机处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剥夺了诸王预政的权力。军机大臣由皇帝在满汉大学士及各部尚书、侍郎中选定。清末又重设内阁。

二、六部(以清代为例)

(一)吏部 掌管文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业绩的考核及任免、升迁、转调、俸给、奖叙等事项。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文选司(掌文官选用)、考功司(考功过)、稽勋司(掌更名改籍、终养服制)、验封司(掌封赠阴袭)。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二)户部 掌管户口、赋税、薪饷、铸币。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十四清吏司。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下属机构有二:(1)户部三库(银库、段匹库、颜料库);(2)户部仓场衙门。

(三)礼部 掌管教育、贡举和国家典礼。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议制司、祭祀司、主客司、精膳司、铸印局。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四)兵部 掌管练兵、武器和武官及一切政令。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武选司、车驾司、职方司、武库司。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五)刑部 掌管国家的法律刑罚。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 下设十八司(按十八省分)、脏罚库司库(没收脏银交户部)、律例馆(修法令条文)。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六)工部 掌管土木兴建和水利等。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营缮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节慎库、制造库、料作所、琉璃窑监督、皇木厂监督、管理街道厅。各司设郎中、员外郎和主事。

三、九寺

寺即官署。九寺即九卿之官署。汉代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寺大卿。历代略有不同。

(一)光禄寺 掌宫廷宿卫及侍从。北齐以后兼掌膳食帐幕,唐以后专职司膳。

(二)太仆寺 掌舆马畜牧之事。北齐置太仆寺,清光绪年间并入陆军部。

(三)太常寺 掌宗庙礼仪。秦置奉常,汉改称太常,北齐置太常寺,清末废除。

(四)宗正寺 掌皇家宗族事。明清称宗人府。

(五)大理寺 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称廷尉,北齐置大理寺,清改称大理院。

(六)卫尉寺 掌门卫屯兵。北齐置卫尉寺,隋改掌军器仪仗、帐幕之类,明代废除,清代设銮议卫。

(七)鸿胪寺 掌赞导相礼。秦称典客,北齐置鸿胪寺,清末废除。

(八)少府寺 掌山泽及宫中服饰衣物、宝货珍贵之物,隋改为监,明代废除。

(九)太府寺 即大司农。掌钱谷金帛货币。

四、其他中央机构

(一)乐部 掌音乐事宜。三代设大司乐中大夫,汉代设协律都尉,以后各代称谓不一,清代称总理乐部大臣。

(二)理藩院 清设理藩院,亦即鸿胪寺,掌外藩一切政令。

(三)都察院 最高监察机关。清设都察院,最高长官为左都御史,亦即秦、汉以后的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

(四)通政使司 掌内外奏章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周代设太仆下大夫,秦、汉称公车司马令,以后各代称谓各不相同。明、清设通政使司。

(五)翰林院 掌秘书著作,修撰国史,记载皇帝言行,给皇帝讲书,以及起草册立、封诰文书等。周代设内史中大夫,以后各代称谓各不相同,唐宋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清代设翰林掌院学士。

(六)詹事府 秦、汉以后各代都设詹事,主管东宫事务。清代不立太子,故而詹事府官员只作为翰林院官迁转之用。光绪年间废除。

(七)国子监 周代设师氏中大夫,汉代设博士仆射、博士六经祭酒,以后各代均设国子祭酒或国子监祭酒。国子监略如国立大学,收容监生读书,清末并入学部。

(八)钦天监 掌天文、气象、历法纪史之事。隋、唐以前大多设太史令,唐代设司天台监,明、清设钦天监监正。

(九)太医院 掌医药政令,供奉皇家医事。周代设医师上士,秦、汉、晋、隋设太医令或太医监,唐设尚药奉御、太医署令,宋设医官院使,明清设太医院院使。

(十)厂卫 明代设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构,监视和镇压人民及官员中的反对派。东厂、西厂和锦衣卫合称厂卫,东厂、西厂由宦官提督。锦衣卫明洪武十五年设置,原为皇帝亲军,最高长官为指挥使,由功臣、外戚充任,明中叶后,职能与东厂、西厂等同。明武宗时刘瑾又在厂卫之上增设内行厂(内办事厂),厂卫亦在其监视之下。

(十一)銮仪卫 清代设置銮仪卫,略同于前代卫尉寺,长官为銮仪使,掌皇帝的护卫与仪仗队。

五、地方官制

数千年来,随着朝代的更替,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官制不断变化,各级官吏也名称繁多,很难细述。

夏、商时期,国家机构比较简约,没有正规的行政区划,地方组织大体上以部落和邦国的形式存在。周代实行分封制,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在全国分封许多诸侯国,实行宗法制统治。

秦代实行郡县制,郡的行政长官为“守”,军事长官为“尉”,掌监察的长官为“监御史”,简称为“监”。一郡辖若干县,大县长官称“令”,小县长官称“长”,主管一县治安的为县尉。郡守及各县令、长以下设“丞”,为辅佐官员。

汉承秦制,仍实行郡县制,但改称郡守为太守,改称郡尉为都尉。同时汉代还有诸侯食邑和王国封地制度,最多的王国辖七十余县,势力很大。王国的行政体制大多模仿中央,王以下设内史或相。到汉武帝时,各诸侯王国在中央实行“推恩令”和多次采取削夺措施下,已变的空居高位而无实权了。汉武帝将全国划为十余个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人。汉成帝改刺史为州牧,以后改来改去,或称刺史,或称州牧。到东汉末年,不论刺史或州牧都不再是监察官,而是上马管军,下马官民的实力人物了。三国魏晋至南北朝,郡县制度基本上沿袭不变,但县的长官一律称“令”,不再称“长”,而王国的长官一律称内史,公国和侯国的长官一律称相。

隋初只设州县两级,不再有郡的建制。除雍州长官称牧外,它州皆称刺史,若干州设一总管掌军事。隋炀帝改州为郡,仍设太守。另设通守为太守之副,县令下增设主簿一职。唐代复改郡为州,裁去通守一职。长安和洛阳称府,设府尹和少尹。若干州的军事总管改称都督或大都督,属官基本和州的建制相仿。太宗贞观八年,又恢复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制度,派黜陟使巡查各州,可升擢、罢免地方官吏。以后或称按察使,或称采访处置使,名称不断变动。睿宗时又在边镇设置节度使,称为藩镇或方镇。节度使又可兼御史大夫和观察使、营田使、度支使、处置使等,不仅领兵还掌握着辖地的民政、财政和监察大权。有时置节度副使作为节度使的副职,下设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判官、推官、都知兵马使、兵马都指挥使、都头等僚属。也有些州在节度使以外设置防御使或团练使。五代十国基本沿袭唐制。

宋代地方政权仍设州郡(府、州、军、监级别平行)和县两级,刺史、节度使、防御使和团练使逐渐成为虚衔。州郡行政长官由文臣担任,不许兼任州郡以外的职务,兵权、财权和司法权也都收归朝廷,他们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大郡为府,长官称为“权知某府事”简称“知府”;州与府平行,长官称为“知某军州事”,简称“知州”;军是和州府并列的行政区划,掌管厢军(地方军队);监大多掌管矿区,小矿区的监由州府兼领,大矿区委京官带原衔管理,称“知某监”,地位略小于州。州府长官下设通判,以使他们互相牵制。州府以下设县,长官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后来,宋又把全国州府划为十五路,路下设置四司:转运使掌管财政和监察地方官吏,简称“漕臣”;提点刑狱,掌管司法和监察,简称“宪臣”;安抚使(经略安抚使)掌管军事和民政,简称“帅臣”;提举常平,掌管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简称“仓臣”。辽、金两个个朝代在行政区划和官制上大体仿照唐宋,大同小异。

元代在地方上设十个行中书省,简称“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府、州、县长官称尹,小州的长官称知州,另与府尹、州尹、县尹平行设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多由蒙古人充任,权势较大。

明代行政区划承袭元制,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总管一省的军、政和司法。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使司,互不统属,直接归中央管辖。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直隶州)、县(州)两级,除京都所在府的长官仍称府尹外,其余府、州、县的长官一律改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府的佐贰为同知、通判和推官;知州的佐贰为同知(州同)、判官(州判);知县的佐贰为县丞、主簿等。州有直隶州和散洲之分,直隶州直接归布政使司管辖,略等于府。散洲和县一样归府管辖,但散州有时也有属县。后来还在省下划出几个小监察区,称之为道,设“守道”和“巡道”等职。除了小监察区外,每省为一大监察区,中央可随时派监察御史前去稽查,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后又称巡抚。巡按、巡抚均属临时差事,宣德年间巡抚逐渐成为定制,而且要加上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兵部侍郎、提督军务、赞理军务等头衔,但一直不算正式地方官员。景泰年间增设总督一职,总督往往加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衔,兼领都御史名号,巡抚实际上成为了总督的副手。

清代行省制度得到完善,鸦片战争之前有十八个行省,鸦片战争之后又增设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五个行省。省下设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县、散厅)三级。省级最高长官为巡抚,往往加右副都御史衔,级别为从二品,加侍郎衔者为正二品。巡抚别称抚台或中丞。每一省或数省之上设总督一名,职衔在巡抚之上,为正二品,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总督别称制军、制台或大帅。总督和巡抚掌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直接向皇帝负责。此外,每省还设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掌管一省的教育和科考等事务。提督学政在职期间,不论品级,地位与督抚平行,有学台之称。各省督抚之下设承宣布政使司(藩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臬司),布政使司又称藩台,掌管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提刑按察使又称臬台,掌管司法、刑狱、和纠察,兼领驿传。藩司、臬司和府(直隶州、厅)之间设道员,各省无定员。分守道掌钱谷,分巡道掌刑名。另外设还有掌管具体事务的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专职道员。清代全国共设二百一十五府,每府设知府一人。知府的僚属不再设推官,而同知和通判又往往被派出在境内分管一个行政单位,称之为“厅”。州分直隶州和散州,设知州一人,知州的佐贰为同知和州判。直隶州与府平级,但无属县;散州与县平级。县设知县一人,为临民官,掌管一县政事。知县的佐贰设县丞、主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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