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秦汉 官员考课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明秦汉三朝考课官吏的特点?

跟三曹考试官吏的特点很有明显。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必须放置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对郡县的考核除通过上计制度外,有时还由中央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考课和上计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两汉时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核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时人事考核理论则得到较大发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论衡》中、王符在其《潜夫论》中,对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则、方法、重点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对后世考核制度的建设,尤其对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的完备具有重要影响。这样,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构成了秦汉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可视为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我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在此时基本确立。

first,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必须放置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对郡县的考核除通过上计制度外,有时还由中央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考课和上计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两汉时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核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时人事考核理论则得到较大发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论衡》中、王符在其《潜夫论》中,对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则、方法、重点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对后世考核制度的建设,尤其对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的完备具有重要影响。这样,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构成了秦汉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可视为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我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在此时基本确立。
考课
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即对官员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后的情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赏罚的依据。

封建统治者深深地懂得,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安危。因此,他们总是尽最大的可能来对全国官吏实行全面监控。除了建立单线垂直形的监察体系之外,还推行一套自上而下的严格的考课和奖惩制度。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查,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战国以来,这种考课制度已经初具规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则逐渐形成有定期、有内容、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

我国自上古三代即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国家因任设职,量能授官。考课之事在《尚书》中已露端倪,如《虞书》云:“三载考绩,三考黜陟”。马端临称“此古帝王考课之法也。”(《文献通考·考课》)至若西周考课,《礼记·王制》记述颇详,所载“论定然后官之”的考课方法,虽不可尽信,但仍可度其大略。春秋、战国时期“世卿世禄”之制衰败,官僚政治大兴,各国诸侯为富国强兵而延揽人才,考课之法亦为君主重视。如秦孝公纳商鞅之策,以“军功”与“耕织”为课吏之法,《史记·商君列传》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即言此。然战国吏制无常法,正规的考课制度实行于大一统集权专制的秦汉时期。
秦朝建立统一的郡县制,考课之事已贯彻于地方政府。如《史记·萧相国世家》载:“(萧)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索隐曰:谓课最居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可见当时考课下达郡吏。汉承秦制,考课作为考察、选拔官吏的重要手段日趋完善。至迟在汉元帝时,考课制已出现法规化倾向。据《汉书·京房传》载:京房晋见元帝言“宜令百官各试其功”,元帝“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此事意义正如马端临《文献通考·考课》云:“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定之法,使皆可行又必上下间体系相维,而后可举行。”此“考功课吏法”虽未颁行,但意义不可低估。至东汉,考课制进一步演变,形成地方州、郡、县逐级考课,中央三公分职考课再汇总台阁的完备体系。

一、
中央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核是考课制度的主体,在西汉主要指丞相考课制。西汉时全国有103个郡、国,郡设太守,王国设相。丞相基于“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及“典领百僚”之位,掌理对郡国守、相的考课。如汉宣帝时,丞相丙吉外出,路遇民斗杀伤,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汉书·丙吉传》)可见,丞相对地方官有考课之权。“最”为第一,“殿”为次第最末,按次第行赏罚。丞相虽有考课权,但因日理万机,不能事必躬亲,所以丞相府设有专职人员,掌管作为考课凭藉的郡国上计。《汉书·张苍传》:“萧何为相国……令(张)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据《汉旧仪》载,汉代丞相府主持上计的官吏称“计室掾史”。
早在战国时群臣已于年终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所以上计是考课的重要依据。上计制与考课制实为同一事情的两个侧面,二者区别在于上计制是以下呈上的会计制,考课制则是自上审下的审计制。汉代各郡国在守相之下,设有上计吏,主持计政。上计吏一般由郡丞或长史充任。上计吏主管各郡国的财政、经济基本数字,如户口、垦田、物价、农事丰歉、灾情等等。各县要在每岁末,将上述情况,核实数字上报郡国,再由郡国汇总,责成上计吏携带有关文件晋京汇报。记载各项财政、经济数字的文件叫计簿,或称上计簿。每年上计的时间是在“岁竟”,即年末。秦及汉初使用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末“岁竟”时,因农事收获完毕,官府可以确定所收地租额,以及算赋、口赋、更赋确数,所以中央政府定于此时考课上计。汉武帝改革历法,以正月为岁首,十二月为岁末。此后“岁竟”考课上计的时间也由以往的九月末改为十二月末。汉代对考课上计非常重视,有时要求郡守亲自上计,甚至有皇帝亲临考课上计的情况。如汉武帝就曾在泰山封禅的隆重典礼中“受郡国计”,汉明帝也曾在宗祀光武帝的明堂上,使“众郡奉计”。
丞相府对郡国上计的考课有一定成式,先是办理具体上计手续,然后是丞相对上计郡丞或长史的亲自询问,再由相府主管上计的计室掾史朗读天子勅语,告之为政要旨,最后遣归。如《汉旧仪》载:“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列侯为丞相者之号)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计室掾史一人大音者读勅,毕遣。勅曰:‘丞、长史,归告二千石(郡国守、相),顺民所疾苦,急去残贼,审择良吏,无任苛刻,治狱决讼,务得其中’。”考课之后,依据政绩优劣排列名次,使郡国守、相清楚本郡国所处位次。奖惩方式主要有提职、赏赐、封爵、降职、免职、坐法等。考课中政绩优秀者,一般要提升一级官秩,如西汉时,东来郡太守韩延寿,“三岁,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入守左冯翊”。(《汉书·韩延寿传》)又如北海太守朱邑,“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汉书·循吏传》)。对于那些被评定为“殿”者,要追究其责任,对不称职及有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或绳之以法。如西汉几宽为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汉书·儿传》)

然而,既然丞相是凭藉郡国上计中反映的情况作为考课殿最之依据,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上计簿不实的作假情况。汉宣帝就曾因发现上计不实而大怒,下令斥责,诏书云:“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汉书·宣帝纪》)在防止郡国作弊以保证考课质量的过程中,秦及西汉的监察制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自秦朝始,中央政府派出御史在各地监察郡守,故《史记·萧相国世家》有“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的记载。御史直接对中央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负责。至西汉武帝时,中央以刺史一职取代了以往御史监察郡国的职责。并明确规定刺史在地方对所察对象有以“六条问事”的职权。《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刺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把在地方“以六条问事”了解的情况,经御史中丞上报御史大夫府,以备御史大夫在年终对郡国守、相考课时核实之用。御史大夫的职权和地位,在中央仅次于丞相,二者职权既相辅助,又相制约。所以西汉时不仅称御史大夫为“副丞相,而且称丞相府与御史府为“两府”或“二府”。西汉时为防止考课中作弊,要求郡国必须将上计簿分别呈送丞相、御史大夫两府。如《汉书·薛宣传》载:“考绩功课,简在两府”。又如汉宣帝地节四年“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大夫)课殿最以闻。”(《汉书·宣帝纪》)可知,在中央是丞相府与御史府共掌考课之事。当然二者分工亦很明显,丞相府是将上计簿作为考课的凭据,御史府则将上计簿作为地方上报政绩真实与否的审查资料。因为御史大夫执掌“典正法度”之职,而考课制当属“法度”范围,故而御史监察制在秦及西汉时期,对考课制实有监督实施之功。所以汉宣帝发现上计不实后,立即诏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汉书·宣帝纪》),就是要求御史大夫负起对考课制的督察之责。

二、
东汉时期,中央丞相权力一分为三,由三公分掌,太尉、司徒、司空各因其所司掌,分别考课郡国守、相。三公对考课的分工是: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后汉书·百官志》)三公考课郡国守、相仍是依据郡国的上计:“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同上)三公各就其职权考课之后,共同提出殿最位次名单,待上奏天子批准后,实行赏罚。如光武帝时,丹阳太守李忠政绩显著,“三公奏课为天下第一,迁豫章太守。”(《后汉书·李忠列传》)东汉考课制除以三公分割以往西汉丞相一人所掌考课之权外,再一特点即严重破坏了西汉御史大夫对考课制的有效的监督职责。此中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御史大夫一职在东汉转为司空,不再掌管监察;其二,东汉各州刺史职权膨胀,已不再是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官,而是演变为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其三,东汉“权归台阁”,尚书台设立“三公曹尚书”,职责为“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晋书·职官志》)。即对三公考课实行监督。如此,就东汉考课体制而言,较比西汉更加完备:三公分职考课,标志着考课制已出现专门化趋势;州刺史以及尚书两级考课权力的增设,最终形成了地方州、郡、县逐级考课,中央三公分职考课再汇总尚书的完备考课系统。然而,体制的完备并不等于效率功能的增强。相比之下,西汉考课体制显得简明高效,监察与考课二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而东汉考课虽体制完备,但三公相互钳制,扯皮推诿;台阁权重,也造成考课制监察系统的萎缩。考课效果其实反不如西汉。无怪仲长统批评曰:“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汉之隆盛,是惟在焉。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和谐则太平之所兴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后汉书·仲长统传》)

三、
中央考课效果如何是以地方考课为保证的。秦汉考课制的基本特点即分层考课。郡国守、相掌有对所属县令、长等官吏的考课之权。郡国守、相每年春到各县、各侯国视察,劝课农桑,赈济贫苦;秋冬派吏问讯刑狱案件情况;至年末则对县级官吏进行考课。考课程序是先由县令长、侯国相于每年岁末,将各项统计数据上报郡国。史载:“(县、侯国)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贱,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后汉书·百官志》)考课大会每逢年底在郡府举行,由郡国守、相主持,考课对象是县令长、侯国相等县级官吏,考课内容主要是“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同上注引)。守相按政绩优劣,课出最殿,予以奖惩。所谓“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同上)。考课为最者,要迁升官秩。如西汉上党令义纵“县无逋事,举第一,迁为长陵及长安令”(《汉书·义纵传》)。政绩特别优异者还有可能在岁末随同郡国上计吏入京述职。东汉明帝就曾下诏,令“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后汉书·明帝纪》)。对于在考课中列为殿者,要追究其责任并受到当场责问,这不仅是对当事者的惩罚,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儆戒。如《汉书·萧望之传》载:“(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考课大会上对于那些违法官吏还要立即收捕治罪。《汉书·尹翁归传》载:尹翁归治东海,“县县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于死。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可见,在每年岁末郡府的考课,大会上论定政绩位次,奖善惩恶是其重要内容,与日后中央在京师考课情况,形式虽有不同,但基本精神一致,都是以考课政绩为手段,以督责官吏勤于政事,维护各级国家统治。这也正是考课制度能够在秦汉形成后绵延各朝不衰的根本原因。
以上所述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构成了秦汉考课制度的主要框架。此就其他辅助性考课再赘述一二。其一,对三公的考课。丞相、三公是操纵考课制的关键人物。所以他们自身政绩如何至关重要。对他们的考课权力掌于皇帝之手。汉宣帝曾“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汉书·宣帝纪》)其二,对公卿官府属吏的考课,由公卿负责。此亦考课制一重要内容。如郎官为光禄勋府中属员,对郎官的考课每年一次,由光禄勋亲自主持。《汉书·元帝纪》云:“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颜师古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

伟大的朋友,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秦朝统一六国后,为全国官吏考核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国家对各级官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是从自身思想进行考核,秦朝制定考核官吏的法律,具体规定官吏必须遵守的“五善”和必须放置的“五失”,作为考核官吏的内容和标准。二是从治绩要求进行考核,主要采用上计制度,上计的具体办法,由县上计于郡,再由郡上计于朝廷,每年各县令按要求将辖区内户口增减,赋税多少,徭役征派,刑狱灾害和治安好坏等情况上报郡守,丞相,最后由皇帝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初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层层考核体系。上计的具体内容则是治民、劝功、诀讼、检奸、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等,较之战国时期更为全面、丰富。秦代的人事考核制度仍以上计为主,对郡县的考核除通过上计制度外,有时还由中央直接派员考课。
汉承秦制,两汉时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课计制,即考课和上计。上计是指地方各州、郡长官向中央汇报自己的政绩,考课则是指上级有关机构根据上计的政绩对下级官吏进行的考核。考课和上计是考核系统中同时进行的方向相反的两个流程。两汉时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规范化等方面较秦朝都有所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考核的内容和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成为一项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此时人事考核理论则得到较大发展。如思想家王充在其《论衡》中、王符在其《潜夫论》中,对官吏的重要性及考核的原则、方法、重点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对后世考核制度的建设,尤其对中国古代人事考核理论的完备具有重要影响。这样,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构成了秦汉人事考核制度的主要框架,汉元帝时《考课课吏法》正式颁发,可视为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最终确立的标志,我国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也在此时基本确立。

考课
是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一种。即对官员定期进行考核,并依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后的情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赏罚的依据。

封建统治者深深地懂得,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安危。因此,他们总是尽最大的可能来对全国官吏实行全面监控。除了建立单线垂直形的监察体系之外,还推行一套自上而下的严格的考课和奖惩制度。

考课也称考绩、考核、考查,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考核。战国以来,这种考课制度已经初具规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则逐渐形成有定期、有内容、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

我国自上古三代即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国家因任设职,量能授官。考课之事在《尚书》中已露端倪,如《虞书》云:“三载考绩,三考黜陟”。马端临称“此古帝王考课之法也。”(《文献通考·考课》)至若西周考课,《礼记·王制》记述颇详,所载“论定然后官之”的考课方法,虽不可尽信,但仍可度其大略。春秋、战国时期“世卿世禄”之制衰败,官僚政治大兴,各国诸侯为富国强兵而延揽人才,考课之法亦为君主重视。如秦孝公纳商鞅之策,以“军功”与“耕织”为课吏之法,《史记·商君列传》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即言此。然战国吏制无常法,正规的考课制度实行于大一统集权专制的秦汉时期。
秦朝建立统一的郡县制,考课之事已贯彻于地方政府。如《史记·萧相国世家》载:“(萧)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索隐曰:谓课最居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可见当时考课下达郡吏。汉承秦制,考课作为考察、选拔官吏的重要手段日趋完善。至迟在汉元帝时,考课制已出现法规化倾向。据《汉书·京房传》载:京房晋见元帝言“宜令百官各试其功”,元帝“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此事意义正如马端临《文献通考·考课》云:“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定之法,使皆可行又必上下间体系相维,而后可举行。”此“考功课吏法”虽未颁行,但意义不可低估。至东汉,考课制进一步演变,形成地方州、郡、县逐级考课,中央三公分职考课再汇总台阁的完备体系。

一、
中央对地方官吏政绩的考核是考课制度的主体,在西汉主要指丞相考课制。西汉时全国有103个郡、国,郡设太守,王国设相。丞相基于“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及“典领百僚”之位,掌理对郡国守、相的考课。如汉宣帝时,丞相丙吉外出,路遇民斗杀伤,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汉书·丙吉传》)可见,丞相对地方官有考课之权。“最”为第一,“殿”为次第最末,按次第行赏罚。丞相虽有考课权,但因日理万机,不能事必躬亲,所以丞相府设有专职人员,掌管作为考课凭藉的郡国上计。《汉书·张苍传》:“萧何为相国……令(张)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据《汉旧仪》载,汉代丞相府主持上计的官吏称“计室掾史”。
早在战国时群臣已于年终将赋税收入写于木券,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所以上计是考课的重要依据。上计制与考课制实为同一事情的两个侧面,二者区别在于上计制是以下呈上的会计制,考课制则是自上审下的审计制。汉代各郡国在守相之下,设有上计吏,主持计政。上计吏一般由郡丞或长史充任。上计吏主管各郡国的财政、经济基本数字,如户口、垦田、物价、农事丰歉、灾情等等。各县要在每岁末,将上述情况,核实数字上报郡国,再由郡国汇总,责成上计吏携带有关文件晋京汇报。记载各项财政、经济数字的文件叫计簿,或称上计簿。每年上计的时间是在“岁竟”,即年末。秦及汉初使用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九月末“岁竟”时,因农事收获完毕,官府可以确定所收地租额,以及算赋、口赋、更赋确数,所以中央政府定于此时考课上计。汉武帝改革历法,以正月为岁首,十二月为岁末。此后“岁竟”考课上计的时间也由以往的九月末改为十二月末。汉代对考课上计非常重视,有时要求郡守亲自上计,甚至有皇帝亲临考课上计的情况。如汉武帝就曾在泰山封禅的隆重典礼中“受郡国计”,汉明帝也曾在宗祀光武帝的明堂上,使“众郡奉计”。
丞相府对郡国上计的考课有一定成式,先是办理具体上计手续,然后是丞相对上计郡丞或长史的亲自询问,再由相府主管上计的计室掾史朗读天子勅语,告之为政要旨,最后遣归。如《汉旧仪》载:“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列侯为丞相者之号)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计室掾史一人大音者读勅,毕遣。勅曰:‘丞、长史,归告二千石(郡国守、相),顺民所疾苦,急去残贼,审择良吏,无任苛刻,治狱决讼,务得其中’。”考课之后,依据政绩优劣排列名次,使郡国守、相清楚本郡国所处位次。奖惩方式主要有提职、赏赐、封爵、降职、免职、坐法等。考课中政绩优秀者,一般要提升一级官秩,如西汉时,东来郡太守韩延寿,“三岁,令行禁止,断狱大减,为天下最,入守左冯翊”。(《汉书·韩延寿传》)又如北海太守朱邑,“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汉书·循吏传》)。对于那些被评定为“殿”者,要追究其责任,对不称职及有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或绳之以法。如西汉几宽为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汉书·儿传》)

然而,既然丞相是凭藉郡国上计中反映的情况作为考课殿最之依据,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上计簿不实的作假情况。汉宣帝就曾因发现上计不实而大怒,下令斥责,诏书云:“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汉书·宣帝纪》)在防止郡国作弊以保证考课质量的过程中,秦及西汉的监察制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自秦朝始,中央政府派出御史在各地监察郡守,故《史记·萧相国世家》有“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辨之”的记载。御史直接对中央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负责。至西汉武帝时,中央以刺史一职取代了以往御史监察郡国的职责。并明确规定刺史在地方对所察对象有以“六条问事”的职权。《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刺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把在地方“以六条问事”了解的情况,经御史中丞上报御史大夫府,以备御史大夫在年终对郡国守、相考课时核实之用。御史大夫的职权和地位,在中央仅次于丞相,二者职权既相辅助,又相制约。所以西汉时不仅称御史大夫为“副丞相,而且称丞相府与御史府为“两府”或“二府”。西汉时为防止考课中作弊,要求郡国必须将上计簿分别呈送丞相、御史大夫两府。如《汉书·薛宣传》载:“考绩功课,简在两府”。又如汉宣帝地节四年“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大夫)课殿最以闻。”(《汉书·宣帝纪》)可知,在中央是丞相府与御史府共掌考课之事。当然二者分工亦很明显,丞相府是将上计簿作为考课的凭据,御史府则将上计簿作为地方上报政绩真实与否的审查资料。因为御史大夫执掌“典正法度”之职,而考课制当属“法度”范围,故而御史监察制在秦及西汉时期,对考课制实有监督实施之功。所以汉宣帝发现上计不实后,立即诏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汉书·宣帝纪》),就是要求御史大夫负起对考课制的督察之责。

二、
东汉时期,中央丞相权力一分为三,由三公分掌,太尉、司徒、司空各因其所司掌,分别考课郡国守、相。三公对考课的分工是: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后汉书·百官志》)三公考课郡国守、相仍是依据郡国的上计:“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同上)三公各就其职权考课之后,共同提出殿最位次名单,待上奏天子批准后,实行赏罚。如光武帝时,丹阳太守李忠政绩显著,“三公奏课为天下第一,迁豫章太守。”(《后汉书·李忠列传》)东汉考课制除以三公分割以往西汉丞相一人所掌考课之权外,再一特点即严重破坏了西汉御史大夫对考课制的有效的监督职责。此中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御史大夫一职在东汉转为司空,不再掌管监察;其二,东汉各州刺史职权膨胀,已不再是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官,而是演变为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其三,东汉“权归台阁”,尚书台设立“三公曹尚书”,职责为“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晋书·职官志》)。即对三公考课实行监督。如此,就东汉考课体制而言,较比西汉更加完备:三公分职考课,标志着考课制已出现专门化趋势;州刺史以及尚书两级考课权力的增设,最终形成了地方州、郡、县逐级考课,中央三公分职考课再汇总尚书的完备考课系统。然而,体制的完备并不等于效率功能的增强。相比之下,西汉考课体制显得简明高效,监察与考课二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而东汉考课虽体制完备,但三公相互钳制,扯皮推诿;台阁权重,也造成考课制监察系统的萎缩。考课效果其实反不如西汉。无怪仲长统批评曰:“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汉之隆盛,是惟在焉。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和谐则太平之所兴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后汉书·仲长统传》)

三、
中央考课效果如何是以地方考课为保证的。秦汉考课制的基本特点即分层考课。郡国守、相掌有对所属县令、长等官吏的考课之权。郡国守、相每年春到各县、各侯国视察,劝课农桑,赈济贫苦;秋冬派吏问讯刑狱案件情况;至年末则对县级官吏进行考课。考课程序是先由县令长、侯国相于每年岁末,将各项统计数据上报郡国。史载:“(县、侯国)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贱,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后汉书·百官志》)考课大会每逢年底在郡府举行,由郡国守、相主持,考课对象是县令长、侯国相等县级官吏,考课内容主要是“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同上注引)。守相按政绩优劣,课出最殿,予以奖惩。所谓“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同上)。考课为最者,要迁升官秩。如西汉上党令义纵“县无逋事,举第一,迁为长陵及长安令”(《汉书·义纵传》)。政绩特别优异者还有可能在岁末随同郡国上计吏入京述职。东汉明帝就曾下诏,令“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后汉书·明帝纪》)。对于在考课中列为殿者,要追究其责任并受到当场责问,这不仅是对当事者的惩罚,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儆戒。如《汉书·萧望之传》载:“(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考课大会上对于那些违法官吏还要立即收捕治罪。《汉书·尹翁归传》载:尹翁归治东海,“县县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于死。收取人必于秋冬课吏大会中”。可见,在每年岁末郡府的考课,大会上论定政绩位次,奖善惩恶是其重要内容,与日后中央在京师考课情况,形式虽有不同,但基本精神一致,都是以考课政绩为手段,以督责官吏勤于政事,维护各级国家统治。这也正是考课制度能够在秦汉形成后绵延各朝不衰的根本原因。
以上所述秦及西汉丞相考课制、东汉三公考课制、秦汉郡国考课制,构成了秦汉考课制度的主要框架。此就其他辅助性考课再赘述一二。其一,对三公的考课。丞相、三公是操纵考课制的关键人物。所以他们自身政绩如何至关重要。对他们的考课权力掌于皇帝之手。汉宣帝曾“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汉书·宣帝纪》)其二,对公卿官府属吏的考课,由公卿负责。此亦考课制一重要内容。如郎官为光禄勋府中属员,对郎官的考课每年一次,由光禄勋亲自主持。《汉书·元帝纪》云:“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颜师古注:“郎及从官,又令光禄每岁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贤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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