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是什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佘祥林案最后是怎样被的追究责任的

案件下放,一审拉满,二审维持,避过高院

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经过深入的调查之后佘祥林案件内幕逐渐被揭示,令人震惊之余,也使人警醒。就佘祥林案中刑事诉讼法适用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1、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的缺陷。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过于强调权力之间的“合作”。而对法院独立居中裁判的职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下的二级分权中的独立审判的原则。法院的整体独立固然有利于法院成为一个整体来抵御外部的不当干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法官缺乏对于案件审理的自主权,那么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就形同无物;“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这样的怪现象仍然会普遍存在;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还会披着合法的外衣。2、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证据规范疏漏。完善的证据规则对于引导司法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但是证据规则规定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避免司法人员在审判判断证据时的武断与片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口供,法官在认定时存在着困难,如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非法手段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法律都未予以明确界定。在此立法背景之下,尤其是近年来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来获得口供不失为一条捷径,尽管也存在着被追究其刑讯逼供行为的风险,但是被告人对于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非法口供往往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罪的根据。对于法官而言,我国的证据规则并未对法官的事实认定设置一定之规,虽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由于法官取舍证据过于自由,导致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极不合理。加之我国判决不必说理,法官的心证无需公开,这样必然导致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论证过程往往不够严谨。3、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构成人员素质偏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准确适用的最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相对于检察官而言,我国法官与警察的职业现状问题突出,更令人忧心。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如肖扬所言,我国法官队伍缺乏的是现代精英法官阶层所应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质量都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其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独立审判案件的能力也会相应受到限制。4、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的误区。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归咎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上的误区也不容忽视,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程序虚无主义”与“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佘祥林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主要是讲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国家赔偿问题

范德萨三大

  • 佘祥林案违反了哪些刑事诉讼原则
    答: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经过深入的调查之后佘祥林案件内幕逐渐被揭示,令人震惊之余,也使人警醒。就佘祥林案中刑事诉讼法适用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1、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的缺陷。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
  • 中国10大冤案是什么?
    答: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65万元。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问责结果:2010年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
  • 佘祥林冤案铸成
    答:近日,针对佘祥林冤案,有关部门已着手进行后续处理和违法调查。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强调,佘祥林案揭示了以往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即倾向于“疑罪从有”,而非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过于依赖侦查部门的结论,忽视了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或诱供...
  • 通过佘林祥案件你对当今中国法律建设有何感想和看法?
    答:佘祥林案是一起先定罪然后再审理的案件。1,反映出的问题 首先它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法律仍不健全的现状,存在着从死者身份认定,嫌疑人认定,侦查取证,运用证据等诸多方面的漏洞。也反映了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过于依赖侦查机关单方面的工作。其次在这起案件中存在着行刑逼供的现象。它不仅...
  • 影响中国司法进程的几个重大案件有哪些
    答:案件结果: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再审进行宣判,宣告撤销原判,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3、佘祥林故意杀人无罪案 原判事实:1994年1月2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在玉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 70年内全球各地发生过的冤假错案有哪些?
    答: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2.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发生在2003年5月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于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3.佘祥林案,1994年...
  • 求一个真实的有关法律的案例
    答:孙志刚案,改了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制度,是行政规章。佘祥林案,增加了一条刑事诉讼制度,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情况报告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比较绕,但看佘祥林...
  • 佘祥林案最后是怎样被的追究责任的
    答:案件下放,一审拉满,二审维持,避过高院
  • 历史上著名的杀妻案有哪些?
    答:辛普森杀妻案 佘祥林杀妻案 张灵甫1935因杀妻案被判刑10年,1937年抗战爆发后获释。以微物证据侦破轰动全美的“锯木机杀妻案”顾城杀妻案 徐渭杀妻案 云南警察杜某杀妻案
  • 佘祥林案法官有被追责吗
    答:是的,佘祥林案的法官被追责了。佘祥林案是一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案件,其主要原因是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等重大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因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和公正义务,因此被追究了责任。具体来说,法官在佘祥林案中的不当行为包括: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