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违反了哪些刑事诉讼原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佘祥林案中适用的刑事诉讼原则

没有,京山县公安局刚在东窗事发时称要等省里专家来了再说,后来回答记者时说会为女尸作DNA鉴定,但最后不了了之.实际我国很多类似的冤案中的无名死者的身份都是这样收场的.

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经过深入的调查之后佘祥林案件内幕逐渐被揭示,令人震惊之余,也使人警醒。 就佘祥林案中刑事诉讼法适用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1、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的缺陷。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过于强调权力之间的“合作”。而对法院独立居中裁判的职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下的二级分权中的独立审判的原则。法院的整体独立固然有利于法院成为一个整体来抵御外部的不当干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法官缺乏对于案件审理的自主权,那么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就形同无物;“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这样的怪现象仍然会普遍存在;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还会披着合法的外衣。

2、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证据规范疏漏。完善的证据规则对于引导司法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但是证据规则规定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避免司法人员在审判判断证据时的武断与片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口供,法官在认定时存在着困难,如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非法手段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法律都未予以明确界定。在此立法背景之下,尤其是近年来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来获得口供不失为一条捷径,尽管也存在着被追究其刑讯逼供行为的风险,但是被告人对于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非法口供往往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罪的根据。对于法官而言,我国的证据规则并未对法官的事实认定设置一定之规,虽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由于法官取舍证据过于自由,导致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极不合理。加之我国判决不必说理,法官的心证无需公开,这样必然导致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论证过程往往不够严谨。

3、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构成人员素质偏低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准确适用的最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相对于检察官而言,我国法官与警察的职业现状问题突出,更令人忧心。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如肖扬所言,我国法官队伍缺乏的是现代精英法官阶层所应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质量都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其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独立审判案件的能力也会相应受到限制。

4、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的误区 。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归咎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上的误区也不容忽视,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程序虚无主义”与“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

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经过深入的调查之后佘祥林案件内幕逐渐被揭示,令人震惊之余,也使人警醒。就佘祥林案中刑事诉讼法适用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1、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的缺陷。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构造。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过于强调权力之间的“合作”。而对法院独立居中裁判的职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下的二级分权中的独立审判的原则。法院的整体独立固然有利于法院成为一个整体来抵御外部的不当干扰,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有其积极的意义,然而,司法独立的本质在于法官的个体独立,如果法官缺乏对于案件审理的自主权,那么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就形同无物;“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这样的怪现象仍然会普遍存在;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还会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还会披着合法的外衣。2、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证据规范疏漏。完善的证据规则对于引导司法人员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但是证据规则规定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避免司法人员在审判判断证据时的武断与片面。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口供,法官在认定时存在着困难,如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非法手段的具体范围等问题法律都未予以明确界定。在此立法背景之下,尤其是近年来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来获得口供不失为一条捷径,尽管也存在着被追究其刑讯逼供行为的风险,但是被告人对于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非法口供往往能被法庭采纳成为定罪的根据。对于法官而言,我国的证据规则并未对法官的事实认定设置一定之规,虽有利于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由于法官取舍证据过于自由,导致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认定极不合理。加之我国判决不必说理,法官的心证无需公开,这样必然导致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的论证过程往往不够严谨。3、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构成人员素质偏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体是保证刑事诉讼法能够准确适用的最关键因素,主要包括警察、检察官与法官。相对于检察官而言,我国法官与警察的职业现状问题突出,更令人忧心。目前,我国的法官在职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如肖扬所言,我国法官队伍缺乏的是现代精英法官阶层所应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个体司法能力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审理的效率与质量都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其抵御外部不当干扰,独立审判案件的能力也会相应受到限制。4、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的误区。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归咎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法适用理念上的误区也不容忽视,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程序虚无主义”与“有罪推定”的思想还影响着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

1、罪行法定。
2、疑罪从无。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
    答:当佘祥林被作为杀妻的犯罪嫌疑人而被侦查之时,当赵作海被作为杀害同村村民的犯罪嫌疑人而被起诉之时,当张高平叔侄被作为杀害搭车的同乡人的犯罪嫌疑人而被审理之时,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问题就是这些案件不知不觉地就成了疑罪。面对类似的疑罪,我们的司法机关怎么办呢?对此,大多数机关基本上都是...
  • 派出所不能用刑式逼供,诱惑逼供~为什么他们还是屡教不改?
    答:四是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利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执法权,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严重受损。五是刑讯逼供很容易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六是导致冤假错案后因赔偿而损失国家财政资金。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案例是很多的。如佘祥林案,涉嫌杀死妻子被...
  • 法学生必须要知道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答:法理学 里格昂诉帕尔默案 - 一个影响深远的理论性案例,探讨了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原则。辛普森杀妻案 - 法律与公众舆论的交织,展示了复杂证据处理的挑战。刑诉 米兰达案 - 确立了审讯中的权利告知原则,保障被告权益。佘祥林案 - 犯罪侦查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对刑事诉讼产生了深远影响。民诉 逗鹅冤 - ...
  • 通过念斌案,看生命权与正义,明天就考试了,法理学的作业,拜托了各位!
    答: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死人复活型案例之一: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
  •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
    答: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一直以来,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
  • 求一个真实的有关法律的案例
    答:孙志刚案,改了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制度,是行政规章。佘祥林案,增加了一条刑事诉讼制度,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情况报告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比较绕,但看佘祥林...
  • 造成冤案的原因是什么?
    答:刑事冤案的发生与部分执法人员的错误和落后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只要执法人员的政治和素质低下,主观上存在严重失误,再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沦为冤假错案的帮凶。在佘祥林案中,警察对尸体居然没有做最基本的身份鉴定。现代刑事诉讼活动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有的办案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也可能导致认定...
  • 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真的能防止冤案错案吗...
    答: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最高法等五部门出台新规定了。其实,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早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当时就有人...
  • 检察机关为什么对赵作海提起公诉
    答:在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在立法本意上,发回重审应是特殊情况。这一制度的设计上级法院也和检察院一样被滥用了,诚如湖北高院的发言人在针对佘祥林案时所说:“在案件办理中顶住了死者的亲属上访和 220名群众签名上书的...
  • 佘祥林案属于民事诉讼吗
    答:是的,佘祥林案属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应该从观念到制度都进行变革。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适用问题,证据问题和证据密切相关的口供问题,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机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