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0
地方性法规出台的程序是什么

 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3、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二、《立法法》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3、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4、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十条 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因此,法规之间相互抵触时应以谁为准,必须按程序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拉萨市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可以采用条例、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第三条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有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基本内容应包括: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及组织实施机关等;
  (三)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扼要、符合规范;
  (五)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汇总,并同有关机关协调后,编制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第六条 根据立法计划的要求,有关机关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三章 立法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大会主席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议案。第十条 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议案,须分别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委员会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说明。
  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立法议案,可以不附法规草案和说明,但需要说明提出议案的理由、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的立法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处理办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立法议案经批准后,根据法规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等情况,分别交有关机关处理。第四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机关:
  (一)属于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起草;
  (二)属于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也可以会同有关机关共同起草;
  (三)属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
  (四)属于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可以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交有关机关代为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起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起草。

  •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答:拉萨市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程序详细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过程。首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有权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案,经过审查和审议后决定是否列入。在会议闭会期间,法规案可先提交常务委员会...
  •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拉萨市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拉萨市为了严谨管理本地法规的制定过程,以提升立法程序的完善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规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此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其解释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
  •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答:拉萨市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通过其立法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程序,首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审议,然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批准,以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市人民代表大会在...
  •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答:西藏自治区的立法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及审查机制。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解释需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也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报。自治区人民...
  • ...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答: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废止《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
  • 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1995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
  •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修订)
    答: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本市地方立法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一)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涉及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三)设定行政...
  • 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答:(一)是否符合《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书面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
  • 拉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