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情况;
  (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四)行政强制行为;
  (五)行政处罚行为;
  (六)行政许可行为;
  (七)行政收费行为;
  (八)行政不作为行为;
  (九)行政复议行为;
  (十)行政赔偿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定期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一个月以内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对本机关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进行审核。
  (四)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执法错误,应当本着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五)实行行政执法证件规范化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执法证件使用。
  (六)实行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执法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和普遍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听证。
  (八)依法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必要时可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机关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下级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第十一条 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七)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管  辖第四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六条 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七条 对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九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第十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管辖。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第十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含副局长,下同)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第九条 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同),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构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其录用、考核、任免、奖惩、管理等,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得以权谋私。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副局长的任免、调动,需在事先征得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正、副局长的任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确认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简称经营者,下同)的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依法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营者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查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二)通过年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
  (三)查处各类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的垄断行为;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投机倒把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章的市场交易行为。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企业以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除外)设定抵押,订立抵押合同的,负责有关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并对违反有关抵押物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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