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成功判成正当防卫的杀人案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8
中国有正当防卫的判决吗

有。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为了达到在邻居郑某娟家边上违规建房的目的,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南屏乡上杨村的杨某、郑玲某夫妇将重病瘫痪在床的老母亲作为要挟工具抬进了郑某娟家。一方要把人抬进来,另一方拼命阻止,争执中,郑某娟为了不让杨某、郑玲某夫妇进入自己家,将二人砍伤。
2018年1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郑某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案发:将重病母亲当要挟工具
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出生于1979年。据同村人讲,她与丈夫杨某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平时不怎么回村住。至于他们夫妇俩做什么生意、挣了多少钱,村里人并不太知情。但知道杨某母亲郑某妹患有严重疾病,案发前几天暂住在前杨村郑某华(系郑某妹之妹)家。
2016年初,杨某在村子里盖房子,被村民举报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知道后到现场查看,发现他在自己的自留地上建房子,按政策这是违法的。告知杨某不能建房后,他仍偷偷施工,后又遭村民多次举报,乡政府多次要求他自行拆除。案发前一天晚上,乡村干部还在给杨某做思想工作。
“那段时间,我们给杨某做了很多次工作,包括找他父亲等亲戚谈话。政策也跟他讲了,图纸也给他看了,正规的审批手续也告诉他了。”南屏乡副乡长陈斌告诉记者说,“他就想在这块菜地建房子,但是这块地方没有审批,也没有在村子的规划里。”
被告人郑某娟出生于1961年,案发时独自留守在家,当时其丈夫因患病由外甥等照顾在台州医院住院,其子在杭州工作,女儿已嫁到邻村。
杨某、郑玲某夫妇建房未获有关部门审批,认为系郑某娟阻止所致。2016年9月5日上午,杨某、郑玲某夫妇将其患严重疾病、处于瘫痪状态的母亲郑某妹从前杨村拉至上杨村,欲将郑某妹背进被告人郑某娟家中,以此要挟郑某娟同意其建房。
郑某娟见状立即关门予以制止但未果,杨某等人将其母亲丢在郑某娟厨房后即离开现场。尔后郑某娟将郑某妹搬至屋外村道上。
当杨某、郑玲某得知其母亲被移至屋外后,又赶至郑某娟家门口,欲再次将其母亲搬进被告人家。郑某娟持两把菜刀守在门口阻止对方入内,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郑某娟持刀砍伤郑玲某、杨某。郑某娟头部、四肢等体表亦受伤。
经鉴定,郑玲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当天,郑某娟因殴打他人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杨某因非法侵入住宅、损毁财物、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7日。郑玲某伤后住院13天,医嘱休息60天。经审查共计经济损失25684.26元。
2017年5月4日,郑某娟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7月13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郑某娟提起公诉。
7月1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7月26日,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涛和刑庭庭长胡新华一行来到南屏乡上杨村,走进案发现场,实地了解案情。
2、一审:被告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列席人员意见认为,关于事实认定的部分,同意合议庭的意见;从防卫时间、不法侵害等来看,主张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天台法院审委会成员逐一对案件发表了意见。最终审委会一致认为:一、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二、被告人郑某娟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9月8日,天台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公开宣判。
天台法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人郑某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亦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天台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娟不负刑事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玲某的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砍伤邻居的她,缘何无罪?

有。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接受央视记者独家专访,就此案中的行为认定进行了解释。
据检察机关介绍,此案适用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案件中,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
他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正当”:

符合法理情理、顺应世道人心的正当防卫制度,才是更加“正当”的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才能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发挥倡导风尚、弘扬正义的重大作用。

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反杀案”定性: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1、“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201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19岁的孙某与15岁的王某在我市某县城一网吧门口,看见13岁的谢某和同学胡某、张某3人走向网吧,便上前拦住了谢某3人,并将谢某等人带至某厂生活区。

孙某和王某让谢某等人交出身上的现金和手机。谢某等人将现金和手机交给孙某和王某后,孙某又上前搜谢某的衣服口袋,谢某情急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孙某的左下腹部捅了一刀,王某在向后拉扯孙某时,也被谢某在左胸上部捅了一刀。

孙某和王某受伤后逃离了现场,均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侦破,在弄清案情后,报请检察机关审核,认为该案属于“正当防卫”,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之后,死者孙某、王某的父母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谢某赔偿两名死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9921.24元。近日,当地基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此案在司法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被告该不该赔偿成了司法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杀人致死的同时,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以昆山反杀案为例:

昆山警方通报认定,“反杀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界人士表示,作为防卫人,于海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而有权向侵害方索赔。

刑事辩论律师易胜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提起诉讼,应该是侵权诉讼范畴。于海明已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意味着他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不仅无需赔偿,“甚至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家属从其遗产中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事发后最先公开表达于海明应构成正当防卫。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昆山司法机关做出的这一认定是非常有法律意义的,不仅符合社会正义感、判断果断利落,而且对全国做出了示范作用,有效防范了小争议中可能发生的大侵害”。

方鹏进一步表示,上述案件刑事方面定为正当防卫,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那么于海明在民事方面无需赔偿侵害方。

其次,于海明在受侵害时身上有伤,属于防卫人受到了侵害,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他有权利向侵害人即“纹身哥”要求赔偿。“但目前要求赔偿的主体消灭了,不法侵害人被砍死,于有权向其亲属提出索赔,用侵害人遗产赔偿。”

方鹏表示,民事诉讼是不告不理,于海明可以不起诉,但一旦起诉法律应该支持,而侵害人家属起诉于海龙索赔则会被驳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收藏 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人民网-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广青网-昆山反杀者是否担民事赔偿责任?专家:无须赔偿



有的,唐雪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进步,成功的把故意杀人判成了正当防卫。

有的,法律有规定的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不是我啊。。。。。不然我还能在这悠闲上网啊?!是我写的一本小说里要涉及到的情节

有的,你去百度一下就行了

  • 国内有成功判成正当防卫的杀人案吗
    答: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2、男孩遭抢时刺死两抢劫者 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201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19岁的孙某与15岁的王某在我市某县城一网吧门口,看见13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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