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本市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本市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的深度融合,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六条 本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本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
  本市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市节水降损和重点地区节水开源。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工程的运行和保护工作,统筹配置外调水和本地水资源,保障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第八条 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地下咸水、再生水和淡化后海水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和本市对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节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九条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第十条 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取得用水计划指标后,下一年度仍需用水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份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参考非生活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对其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
  农业生产用水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第十二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天津地区的自来水来源主要是地表水,河流水为主。
天津市城市用水主要依靠引滦和引黄水源,滦河水和黄河水分别需奔流234公里和440公里调入天津市。面对来之不易的水资源,天津市遵循“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从行政、政策、法规、经济、市场等多个方面入手,全力创建节水型社会。
天津地处中国华北地区、华北平原东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是海河五大支流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河海要冲”之称。



扩展资料:流经天津的一级河道有19条,总长度为1095.1千米。还有子牙新河、独流减河、马厂减河、永定新河、潮白新河、还乡新河6条人工河道,总长度为284.1千米。二级河道有79条,总长度为1363.4千米,深渠1061条,总长度为4578千米。天津还多次引黄济津,并有一定数量的地下水。
引滦入津输水工程是天津80年代兴修的大型水利工程,把水引到天津,每年向天津输水10亿立方米。天津地下水蕴藏量丰富,山区多岩溶裂隙水,水质最好,矿化度低,泉水流量一般在7.2-14.6吨/小时,雨季最大可达720-800吨/小时。全市有大型水库3座,总库容量3.4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防洪、防潮、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控制地面沉降的专业规划,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开发利用的专业规划,河道、水库、湖泊、滩涂治理及利用河道、渠道排水的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内河航运、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普查勘探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各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全市防洪、抗旱总体安排;
  (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
  (三)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
  (四)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五)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洪)水。第十一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市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移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本市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排水口门所辖范围的具体情况,核定各排水口门污染物排放量,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
  在其他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水)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置论证报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规范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查。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监督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发现重大污染水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
  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进行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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