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修订)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防洪、防潮、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控制地面沉降的专业规划,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开发利用的专业规划,河道、水库、湖泊、滩涂治理及利用河道、渠道排水的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内河航运、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普查勘探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全市防洪、抗旱总体安排;

  (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

  (三)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

  (四)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五)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洪)水。第九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第十条 市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移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市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排水口门所辖范围的具体情况,核定各排水口门污染物排放量,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

  在其他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水)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置论证报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规范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查。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监督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发现重大污染水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

  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进行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五条 禁止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

  揭露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第十六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防洪、防潮、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控制地面沉降的专业规划,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开发利用的专业规划,河道、水库、湖泊、滩涂治理及利用河道、渠道排水的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内河航运、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普查勘探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各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全市防洪、抗旱总体安排;
  (二)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
  (三)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
  (四)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五)有条件的地区,应当使用海水、再生水和雨(洪)水。第十一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市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移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本市河道、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排水口门所辖范围的具体情况,核定各排水口门污染物排放量,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
  在其他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水)口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置论证报告和符合水利工程规范的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审查。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监督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责令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发现重大污染水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
  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进行管理,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利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全市用水计划由市水利部门汇总,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对水资源和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七条 市水利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二)根据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统一管理调度本市和调入水源。
  (四)统一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统一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
  (六)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
  (七)负责《水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
  (八)查处违反《水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和航政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内陆航道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二)地矿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和对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三)城建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内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以及该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四)其他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管理工作。第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利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十条 市和区、县水利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监督管理职权。第十一条 本市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水利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洪河道和城市供水河道的管理。
  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河道的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河道管理,但前款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管理和维护水工程,防治水害,防汛抢险,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备案。区、县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由区、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供水、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
  防洪、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渔业、航运、水质保护、地下水普查勘探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利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新修订的水法颁布并实施于哪一年
    答: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水资源管理强监管的短板明显。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欠账大,全社会节水...
  • 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什么的管理体制
    答: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全国范围,国六a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国六b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多省市...
  • 水利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规定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体制,明确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而流域管理机构则在所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答:《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最大责任就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 新修《水法》颁布实施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
    答: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水文站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文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所有活动,其核心内容涉及站网的定义、国家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水文测站的分类和重要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什么的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什么的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3、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4、水资源管理重心从开发利用管理转移到合理配置和节约保护,完成了重大转变。5、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建设节水型社会。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颁布实施,并经3次修订。2016年7月2日,现行《水法》颁布实施。本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