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的总称。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第七条 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作好层级监督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第二章 主体与限制第八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涉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人民政府制定;人民政府制定条件尚未成熟的,应当由一个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一个部门单独制定无效。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就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措施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措施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下列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房屋、土地等征用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三章 起草与审核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部门代为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工作部门确定其内设机构起草。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调研、论证。
  规范性文件所需调整的内容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规定明确、具体的,不得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坚持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作好层级监督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第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第九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五)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其他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所属一个或者几个部门代为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工作部门确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调研、论证。

  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内容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规定明确、具体的,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或建议。

  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专家学者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涉及的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三)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

  (五)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一条 为使规定规章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的统称。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不得称条例。第四条 规定规章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法定的立法程序;
  (三)从我市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色。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的立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于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年度立法计划以表格形式填报一式二份,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第七条 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应与国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立法计划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全市立法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列入规划的规章(草案)一般不予安排论证和审议。第九条 列入规划的规章,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自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一个主要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搞好调查研究,了解调整对象的现实情况;
  (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四)切实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中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将不同意见随同规章(草案)一并上报;
  (五)格式规范、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第十一条 规章(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
  (三)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四)执法主体;
  (五)具体规范;
  (六)罚则;
  (七)解释权属和应废止的规章;
  (八)施行日期。第十二条 规章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要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写清调整对象和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依法调整的必要性;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即起草准备、参照资料、修改过程、协调意见等;
  (四)对主要条款解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起草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打印上报。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正式报告;
  (二)起草说明;
  (三)起草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政策文件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协调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似废止的规章原件。
  对不符合上述报送要求的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签收。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审查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三)涉及的有关部门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内容成熟,必要可靠,材料齐全,符合程序的,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内容基本成熟,但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待修改完善后,按本条第(一)项办理;
  (三)内容不成熟或不符合报送程序的以及不具备地方特色的,退回原起草单位。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第十八条 规章颁发以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 规章颁布后,在《西宁晚报》上全文登载。第二十条 现行规章的修订,按照本规定办理。

  • 西宁市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 为使规定规章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的统称。第三...
  • 西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
  •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答: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
  • 西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
  • 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人开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在医药商品附设的坐堂行医点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本市...
  •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西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
  • 西宁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
  • 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
    答: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场地、校舍时,除按规定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另行划拨学校用地外,占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搬迁、补偿工作。第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保证学校有必要的教学活动场地。学校周围的建设用地应优先提供给学校发展使用,用于...
  • 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幸福西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 西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