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设置三司使是?各有什么作用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5
明朝三司与宋代的三司有何区别?

明朝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
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
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
而宋代实行的是二府三司制度
其三司为 盐铁、户部、度支
作用是掌管统筹国家财政
至于明代就没有丞相了,而宋代丞相也一般两到三人同时担任
帝权和相权的此消彼长从秦代有了丞相就开始了,此后历史的潮流就是相权不断削弱和皇权的不断加强。分割其权利是必然的,个人认为分割丞相权力的理解是可以的

后唐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宋初沿旧制,三司总理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太平兴国八年(983),废三司使 ,分为盐铁、户部 、度支三个机构,各置使分领。淳化四年(993)五月 , 又合并为三司,设三司使一员。咸平六年(1003)三司使下设盐铁、户部、度支三个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后设有兵、胄、商税等20多个案,分理事务。元丰改制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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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
提刑按察使在明代与承宣布政使并为一省最高长官,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同时也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
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明代地方最高军事领导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区内卫所,以及与军事有关的各项事务,是地方平时最高军事领导机构,分别隶属于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

1、都指挥使司强化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两级统治机构作了重大调整。

2、承宣布政使司: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协商财政事宜。

3、提刑按察使司是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主管为提刑按察使或称为按察使。简称臬台、臬司。

明朝设置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中央集权。

扩展资料:

明代地方省级政权机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元代在各省的行中书省之名,以“三司”为省级政权机构。

“三司”有布政使司,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下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职掌一省的行政、民政、财政等事。

都指挥使司,长官为都指挥使,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掌军政,管辖本省卫、所,隶属于五府,听命于兵部。

按察使司,长官为按察使,下有副使、佥事等,掌一省司法。“三司”的设置,使地方机关职能趋向专一化,提高了效能。三司之间, 互不统属,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明朝三司




三司使的作用是分别管理财政收支、租赋与盐铁专卖事务。

三司使是唐代中期以后,财务行政渐趋繁杂,乃特简大臣分判度支、户部、及充任盐铁转运使,分别管理财政收支、租赋与盐铁专卖事务。

后唐明宗亍天成元年 委任宰相一人专判度支、户部与盐铁转运使事务。长兴元年,三使并为一使,称三司使,总揽财政收支,租赋及盐铁专卖事务。

北宋沿设,三司使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为中央最高财政长官,号称计相。宋神宗元丰五年改官制,三司使职掌归并于户部尚书。

扩展资料:

所谓三司,是度支、盐铁转运、户部三个财政部门的合称,这三个部门早在唐代中分别置使。但三司使却肇始于唐末,五代时发展壮大,北宋完善,并与中书、枢密院并重,所谓政事送中书,机密送枢密,财货送三司。

而天下财赋,内廷诸司,中外莞库,悉隶三司。说明三司使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进而影响着各种政令法规、军事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故对这一使职的研究,不惟有助于进一步认清五代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对丰富中国古代官制的研究也多有裨益,同时也可以看出宋代财政制度变革之滥觞。

对于这一重要的职官,直到目前尚未见到全面系统的研究问世,笔者不揣浅陋,试对三司使设置之缘起,在五代时期的发展及其职能等,作一简要地考述,以求教于方家。关于唐代三司体制,已有不少学者进行过研究,其中不乏精辟的见解。

故本文不再涉及这一问题,仅对三司形成的历史作一简要回顾。唐初,尚书省户部为中央财政机关,下设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于时封疆既广,经费尤多,亦不闻别分利权,改创使额,而军需取足。

但自玄宗朝,使职官开始大量涌现,设官以经之,置使以纬之。而财政使职的设置,破坏了原有的财政体制,盐铁、度支、户部等使职之地位却日渐突出,标志以这三个部门为核心的新的财政体制逐渐形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司使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1承宣布政使司,
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随着太祖洪武九年的行政区划变革,太祖高皇帝将原行中书省一分为三,其中负责一省民事事务的部分列出,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一词源于“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之意。同时在废除行中书省的同时亦改革了官制。将原行中书省的最高长官--“行中书省平章事”废除。同时将原先的行省平章事的副职--“行中书省参知政事”改设为布政使,秩正二品。 洪武十三年由于丞相胡惟庸案,太祖决定进一步实行分权政治。同年,全国十三布政使职权再次被一分为二,改为左右各一,秩降为正三品,最后升为从二品。在管理上,承宣布政使司直接受户部管理。终明一代,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一直是一级行政区最高长官。尽管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总督或者巡抚等职,由于有明一代总督与巡抚一般仅为军事长官且为临时性,所以如无特别说明一般不能干涉布政使与按察使的工作。 终明一朝,总共出现16个承宣布政使司,其中洪武时期设置13个(包括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建文时期设置1个(靖难之变北平入燕王手中,建文帝另设平燕承宣布政使司),永乐时期裁撤1个(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元年裁撤)、设置2个(贵州及交趾),宣德时期裁撤1个(交趾)。总计明朝廷直接负责管辖的高层行政区有南北两个直隶和13个“布政使司”,即所谓两京一十三省。一般布政使进入中央多为尚书、侍郎,而中央一般委任都察院都御史、御史等出任布政使
2提刑按察使司
官署名。明置,有按察使、副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监察职能。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下设佥事,正五品,员数无定。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屯田等事,各设专职人员,亦用佥事等名义。清沿置,但仅置按察使一人,省去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审核刑狱,兼领本省驿传,与布政使同为督、抚属员。 明代地方上分为省、府、县、里四级。其中,只有省一级才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提刑按察使掌管全省的刑名案件,其审理权限仅仅限于徒刑以下(包括徒刑)的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到刑部审理。
3都指挥使司
明官署名。简称都司。是中国明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掌一方军政,统率其所辖卫所,属五军都督府而听从兵部调令。与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掌地方军政、民政、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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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废元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武官号,统兵五千人者授指挥,以下千户、百户、总旗、小旗不等。度山川形势,分设卫所。大致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人为千户所、百人为百户所,官兵均世籍。 洪武三年,升杭州等八卫为都卫。五年,设亲王护卫指挥使司,统诸王府护卫。八年,改在京留守都卫为留守卫指挥使司,诸外都卫为都指挥使司,初设十三都指挥使司。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其后沿革,设废不一。 都指挥使司初隶属于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 丞相胡惟庸谋反,废中书省,因析大都督府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 皇陵所在各置卫,不隶于都指挥使司。 皇帝亲军上二十二卫,称亲军指挥使司(锦衣卫即其中之一),不隶五都督府。 明初,都指挥使与布政使、按察使并称三司,同为封疆大吏。正德年间,皇帝好大喜功,多聚宵小之徒,俱充以军职,遂为世所轻。清张廷玉撰《明史》,称“内之部科,外之监军、督抚,迭相弹压,五军府如赘疣,弁帅如走卒。总兵官领敕于兵部,皆跽,间为长揖,即谓非礼。至于末季,卫所军士,虽一诸生可役使之。积轻积弱,重以隐占、虚冒诸弊,至举天下之兵,不足以任战守,而明遂亡矣。”

明朝三司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督指挥使司主要是加强皇权。 都指挥使司为明代地区军事总机构,长官有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各1人。司狱司司狱(从九品),仓库、草场、大使、副使各一人。行都指挥使司,设官与都指挥使司同。长官之中有一人统司事,称掌印,简称都司,位次在布、按两司之上。《明史•职官志五》说:“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 卫指挥使司设官与京卫同。外卫皆统于都司及行都司。卫以下为千户所,千户所又辖百户所。千户所有正千户1人(正五品),副千户2人(从五品),镇抚2人(从六品)。其属吏目1人。千户所辖百户所10个,共有百户10人(正六品),总旗20人,小旗100人。刑狱则归镇抚掌管。凡卫所皆隶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自卫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袭,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称后来变为空头的官阶,而统兵之官则须别加总兵、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守备、把总等名目。《明史•职官志五》:“总镇一方者为镇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又有提督、提调、巡视、备御、领班、备倭等名。凡总兵、副总兵一职均须有公、侯、伯、都督爵衔者充任。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间,又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添设浙江总兵。万历间,又在临洮、山海增设总兵。至明代末年,总兵官增置繁多,不可胜记。总兵在明代本为无品级之差委,至清代则为正二品的正规武职。 此外,还有军民府、土州、土县,其官员设置,与府、州、县制相同。 据何先生介绍,掌管天津卫的最高官员就是天津卫指挥使,一位正三品的军事长官。何教授说,明朝中央机构在初期设有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但这些基本上属于荣誉称号而非实授。处理具体政务的是中央设立的中书省,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到1380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及丞相权力归属六部,由六部尚书(相当于各部的部长)直接对皇帝负责分理国家诸事。此外还设有具备司法功能的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纪检部门的都察院等一些职能部门。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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