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自治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第九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拟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法权限和必要性等进行研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一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一、将条文中所有“较大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四、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五、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删除第二款。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二款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九、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立法规划和法规起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拟列入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立法权限和必要性等进行研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条 自治区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较大市,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四条 地方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地方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六条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条 自治区、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一)国家法律明确授权可以变通规定的事项;
  (二)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或者变通、补充规定的事项;
  (三)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简称法规案,下同),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二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三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四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五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规范本自治区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立法应当遵...
  • 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
  • 百色市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第一条
    答: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威胁,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一部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法规。该法规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以制定详尽的管理措施。第二条法规规定,所有在自治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吗
    答:没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无权制定地方政府章规。
  • 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适用本条例。第三...
  •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简介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于1998年1月7日迎来了重要的立法里程碑,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2次会议上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和规范自治区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为创作者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自治区的文化与知识产业发展。随着...
  • 钦州市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钦州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 河池市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河池法治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