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30
秸秆露天禁烧有哪些法律依据

露天焚烧秸秆将影响生态环境,污染空气,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且国家有专门出台《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来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秸秆禁烧区范围: 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 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希望你满意!夏收即将到来,各地是否还会“狼烟四起”?5月2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并以法律许可的最快速度于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省级首部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促进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决定》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并且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禁止焚烧的区域范围,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烧。违反规定的,由环保或城管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何制止和杜绝秸秆焚烧?《决定》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监督管理,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是指以小麦、玉米为主的粮食作物和以油料、果蔬为主的经济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第四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疏堵结合,综合利用,标本兼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防治大气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农机部门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物旅游、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督管理工作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并制定相关措施,建立村组及社区监管责任制,对村组及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报告和处置火情,协助执法人员对违法焚烧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处理农作物秸秆,禁止露天焚烧,不得随意弃置,消除火灾隐患。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评价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机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食用菌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工作,提高综合利用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益宣传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环保、农业、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举报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七条 阻碍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
    答: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工作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
  • 露天焚烧秸秆处罚依据
    答:防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发生可以采取方法:1、宣传教育:向农民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和违法性,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可以通过宣传册、宣传片、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2、建立回收体系:建立农作物秸秆回收体系,鼓励农民将农作物秸秆卖给回收企业,并提供相应的价格补贴。这样可以减少农民露天焚烧秸秆的动机。
  •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国家鼓励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配备除尘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法律依据规定,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将根据《中...
  •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答:法律依据: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农民不准焚烧秸秆的规定
    答:法律主观: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秸秆焚烧最新政策
    答:秸秆焚烧最新政策:全国范围内禁止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常见的秸秆焚烧情形包括:1、农民在田间地头将秸秆堆积起来焚烧,用于清理农田、消毒、除虫等作用;2、农村居民将秸秆作为燃料用于生活,如烧火做饭、取暖等;3、...
  •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行政处罚由谁实施
    答: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
  • 焚烧秸秆具体怎么处罚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2.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
  • 农民不准焚烧秸秆的规定
    答: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一)南京市的行政区域,...
  • 露天焚烧秸秆处罚依据
    答: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造成森林、树木毁坏的,要求补种毁坏棵树的一倍到三倍的树木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