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秸秆禁烧法律法规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拓展资料: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法律依据: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第七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拓展资料: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八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法律依据: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法律依据: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2023
    答:3、焚烧秸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属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罚款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全镇范围内秸秆禁烧期间燃放第一把火的,公安、环保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一律给予拘留、罚款处理。4、秸秆处置农业...
  • 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答:镇、各村(社区)和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滚动宣传的平台,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镇、村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镇农业、农机、...
  • 秸秆禁烧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答:秸秆禁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空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秸秆焚烧是被禁止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农民缺乏秸秆处理技术和设备,不能有效地把秸秆变废为宝。农民缺乏对禁烧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持续存在着对烧秸秆的依赖。部分地方的政策执行力度还...
  • 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答:镇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具体落实开展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秸秆禁烧自觉性和秸秆综合利用意识。 (二)全面禁烧阶段 (夏季:4月20日至6月底;秋季:8月20日至10月底) 各村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各村民小组长和其他村干部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工作巡防小组,明...
  •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由谁负责组织领导
    答: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广秸秆堆还田技术,加禁烧督查力度,推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执法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经费保障。宣传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及禁烧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四)严格考核,加强执法。禁烧期间,区督查组到镇、街对秸秆禁烧...
  • 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工作方案
    答:3、加大对禁烧秸秆行为打击力度,加强秸秆利用和清运力度。各村要加大对秸秆着火点,过火点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按照《大气污染法》、《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并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村内设秸秆堆放点,最...
  • 秸秆禁烧承诺书
    答:二、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沟边、河边的农作物秸秆。若公民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镇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答:负责道路扬尘和秸秆、垃圾焚烧整治、宣传车巡回宣传工作;组织秸秆禁烧执法工作,制止和查处秸秆等焚烧违法行为,督查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办 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橡胶、塑料、垃圾等现象;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垃圾焚烧行为。 (四)农推中心 负责深入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积...
  • 秸秆禁烧责任书
    答: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扣罚该农户补助资金50%—100%,并扣罚村民组秸秆禁烧补助资金5%—20%;10亩以上的处以该农户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罚该农户秸秆补助资金100%,同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扣罚村民组秸秆禁烧补助资金20%—30%。6、村民组在秸秆重点禁烧期...
  • 垃圾分类进社区宣传简报
    答:一是6月3-5日,分三组到各乡镇(街道)、宁阳经济开发区集市和新建规模化社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以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五大亮点为重点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和受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各宣传组设置环保宣传图片展,发放环境保护法宣传手册1000余份、新环保法五大亮点宣传单5000份、环保宣传口号小扇子60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