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6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2月9日召开的第29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个决定在2012年3月30日得到了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的批准,随后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鞍山市的以下地方性法规被决定废止:




  •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 《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

  • 《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鞍山市禁毒条例》



此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标志着这些法规将不再适用,市民和相关部门需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4月16日发布了这一公告,确保公众对法规变化有充分的了解。



扩展资料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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