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后,市政府需公开并确保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土地利用和建设都需遵循规划,重要区域的改造和装修被视为建设项目,需接受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需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总平面规划布置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建设依据,这是第二十五条的内容。


在编写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时,计划部门需咨询城市规划部门意见,且需附有选址意见书,这是第二十六条的要求。


申请用地时,建设单位需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然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和用地,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后方可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这一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土地出让、转让需符合规划,土地使用权合同需附有规划设计条件,改变时需征得规划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这些规定。


第三十条强调,新建、扩建等工程设施需提交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建设不得占用道路、河道等公共空间,开发矿产资源等活动需经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这些限制。


临时用地需先申请并获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的使用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临时用地和建筑的管理。


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施工需在获得规划许可证和相关手续后进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这些要求。


建设完成后,需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关图纸和资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验收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规划,同时保护被检查者的权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这一权力。


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进行,任何变更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这是第三十七条的内容。


扩展资料

(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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