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绿化覆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拥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劝阻、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七条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构建绿化生态系统。第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在周边宜林荒山荒地的绿化造林,在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对其实施管护,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立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线制度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县(区)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并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确认。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承包者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 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类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地率不低于15;

  (二)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并根据标准设置防护绿带;

  (三)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

  建设项目城市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第一条 根据《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化收费(以下简称绿化收费)包括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第三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收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绿化延误费:

  (一)建设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

  (二)根据规划边建设边使用的集中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在第二年度绿化季节仍未绿化的,征收实际所需绿化费用2-3倍的绿化延误费。第五条 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条例》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征收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2400元。

  (二)建设工程地处城市规划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征收1400元。第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限期恢复。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征收实际损失2-3倍的绿化赔偿费。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不得随意损坏、移植、砍伐。经批准移植、砍伐树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每株缴纳4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800元;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树木缴纳绿化赔偿费为标准基数,树干胸径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10元,砍伐的减少20元;树干胸径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二)树干胸径为40厘米以上的,移植的每株缴纳2000元,砍伐的每株缴纳5000元。

  (三)移植、砍伐的树木属于常绿树或落叶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属于常绿行道树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4倍计算。第八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花灌木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绿化赔偿费:

  (一)高度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株(丛)缴纳1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500元。

  (二)高度超过50厘米,移植的每株(丛)缴纳200元,砍伐的每株(丛)缴纳1000元。第九条 经批准拆除、改建绿化设施的,由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按照实际损失征收绿化赔偿费。第十条 经批准须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单位和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到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缴纳费用的手续。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城市绿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市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造林绿化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绿化工作。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第六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收取的绿化延误费、补偿费和赔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区内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坚持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市区内各单位应因地制宜地制定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现有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确需占用的,须由城市绿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划拨给相应的绿化用地。第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化建设都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进行。第十三条 为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加强城市苗圃、花圃的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时,应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地方特色和现代风格。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方案的时间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好施工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未按期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任单位,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实际绿化费用的2-3倍收取绿化延误费。第十七条 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与所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本市应按居住人口人均7-8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2)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0%;
(3)搬迁、改建、扩建、新建单位和营区绿化面积不低于30%,在市中心区不低于15%;
(4)对空气、土壤、水体污染的厂矿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5)老城区旧房改建区不低于5%;
(6)风貌保护区不低于35%;
(7)医疗卫生、科研教育文化单位、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不低于35%;
(8)市区道路不低于25%。第十九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铺设地下输电、通讯线缆、上下水管道、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时和施工前,应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确定绿化设施的保护措施。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应保护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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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收取的绿化延误费、补偿费和赔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市区内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根据本市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坚持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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