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第九章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山东省危险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章制度范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附件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组成。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与储存活动的从业单位。
  3 术语
  3.1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本规范所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4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安全标准化
  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3.6关键装置
  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7重点部位
  (1)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8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9 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 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A级要素和51个B级要素组成(见表一)。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绩效。

  表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素表
  A 级 要 素 B 级 要 素
  4.1 负责人与责任 4.1.1 负责人
  4.1.2 方针目标
  4.1.3 机构设置
  4.1.4职责
  4.1.5安全生产投入
  4.2 风险管理 4.2.1范围与评价方法
  4.2.2风险评价
  4.2.3 控制措施
  4.2.4风险控制
  4.2.5风险信息更新
  4.2.6重大危险源
  4.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4.3.1 法律法规
  4.3.2 符合性评价
  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4 安全操作规程
  4.3.5 修订
  4.4 培训教育 4.4.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4.4.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4.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4.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4.5 日常安全教育
  4.4.6 培训教育管理
  4.5 生产设施 4.5.1 生产设施建设
  4.5.2 生产设施管理
  4.5.3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4.5.4 检维修
  4.5.5 拆除和报废
  4.6 作业安全 4.6.1 作业证
  4.6.2警示标志
  4.6.3 直接作业环节
  4.6.4承包商与供应商
  4.6.5变更
  4.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4.7.1化学品档案
  4.7.2 化学品分类
  4.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4.7.5危险化学品登记
  4.7.6危害告知
  4.8 职业危害 4.8.1职业危害申报
  4.8.2作业场所管理
  4.8.3劳动防护用品
  4.9 事故与应急 4.9.1事故报告
  4.9.2抢险与救护
  4.9.3事故调查和处理
  4.9.4应急指挥系统
  4.9.5应急救援器材
  4.9.6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4.10 检查与绩效考核 4.10.1安全检查
  4.10.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4.10.3隐患整改
  4.10.4绩效考核


  4.1 负责人与责任
  4.1.1 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企业应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负有履行正确的安全生产义务。
  4.1.2 方针目标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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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开支标准。

  山东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 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

  目等级标准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特殊地区

  城市
  县城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副省级及以上人员
  软席车
  一等舱位
  一等舱位
  按实报销
  100
  60
  140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的厅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60
  40
  8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位
  普通舱位
  按实报销
  40
  30
  60


  二、表列“其他交能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受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省外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省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超标准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凭据报销。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省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赁车船票据,每人每天发布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中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德语 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五、 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

  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 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买了卧铺的,不能再按照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的路段,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加发半天伙食补助费。

  二、 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押运人员夜间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本省境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下乡下厂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 到农村工作,必须 农民家吃饭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向农民交伙食费不低于3元。

  四、 工作人员在本市(包括郊区)临时外出工作,不能在所到单位、回家或本单位就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发给误餐补助。午、晚误餐的每餐补助2元,误早餐的不予补助,对误餐补助不得形成定期的固定补助。

  五、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到省外出差在途期间,连续乘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六、 出差人员在收音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每人补助3元;本地人员,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八、各单位驻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出差补助。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先间加班工作到二十三时以后的,每人每天可发给2.5元的夜餐补助费。会议工作人员必须在夜间工作的,经会议领导批准,可开支夜餐费,但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成形式发给个人。工作人员因公各部门差期间,不报销夜餐费。

  第十条 在职职工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团校和干部训练学习并在食堂就餐的,以及到外地学习、进修、培训的(包括大、中专学鹇干部专修科、培训班),其学习、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含半年)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元;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其余有关会场租凭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二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总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计算;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般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有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家具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萁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调入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 工作人员调动时,不应长期租用宾馆、招待处(所)。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临时租住的,不得超过15天,超过后的租住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未经卫生部门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制度。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规定标准和伙食补助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直各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出差,也按照本规定执行。

  省直驻石家庄市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直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企业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92)冀财事字第61号印发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和其他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第九章
    答: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调控、就...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
    答: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是为了促进就业、优化就业环境、保障就业权益、提高就业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保障、监督管理等七个章节。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原则等基本内容。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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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法律依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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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职业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山东省,最初主要指崤山、华山或太行山以东的黄河流域广大地区。金大定八年(1168年)置山东东路、山东西路,设山东东路统军司,“山东”始作为政区名称。明清“山东”才成为本省的...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包括哪些
    答: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包括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是为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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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第八章
    答: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至四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