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同态复仇下的私力救济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中午12点20分左右,在陕西省汉中新集镇王坪村发生的一起凶杀案,造成三人死亡,凶手张扣扣逃亡后自首归案。凶手并未对受害者妻女下毒手,坊间传言:凶手未失理智,只为报二十二年前杀母之仇。

该案的来龙去脉,界面新闻有详尽描述: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948579.html

1、先有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

在进行事实判断之后再进行价值判断,这应该是每个人发表公共言论和发泄情绪之前的基本准绳。人们会经常受到一些舆论的影响,但却进行选择性关注,我们会更关注情绪和观点的部分,而忽视这些观点和情绪所赖以建立的事实基础。尚未进行事实判断,就直接进入价值判断。

这是陈少文在《要有具体关注,而不要有抽象愤怒》中的话,深以为然。公共事件刚曝光之时,我们看到的,听到的往往是一家之言,单一视角。此时,对事件本身作价值判断,难免会有失偏颇。随着媒体对事件曝光的深入,会有更多的当事人发声,详尽的细节呈现。此时,我们可能会发现之前作出判断的事实基础是有误的。

“张扣扣复仇案”中,有关死者之一为当地政府领导,王家家族势力较大的传言是否属实;为了获轻判,让未成年的王某顶包的传言是否属实;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后,未服期满就被放出的传言是否属实;这些都是有待证实的传言,传言没有被证实前,我们应理性客观的看待此案,而非先入为主的有了愤怒情绪。

根据最新的官方通报,能确定的是,张扣扣的杀人动机是其对1996年王某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以下是对张扣扣带有血亲复仇性质同态复仇的看法。

2、同态复仇的渊源

同态复仇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血亲复仇意为当一个氏族成员受到其他氏族侵害或杀死时,同氏族的其他成员必须为其复仇。此时,血亲复仇的程度不止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其对象也不局限于加害者本身,还包括加害者氏族其他成员。如吕思勉先生所讲: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

同态复仇最早作为一项成文法律始见于约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196条规定:挖去别人眼睛的人也要被挖出眼睛;197条:打断别人骨头的人也要被打断骨头;200条:打掉同等地位者牙齿的人将会被敲掉牙齿。这就是通常我们常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可以看到,相比于原始氏族时期血亲复仇,其程度仅限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其对象也仅限于加害者本身。通过限定程度与对象,《汉谟拉比法典》有关同态复仇的规定抚慰了受害者氏族,维护了这一时期的秩序。

随着文明的进步,同态复仇由于其血腥的本质受到了进一步限制。公元前449年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私犯”第2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第3条: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第4条: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第5条: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可以看到,相比《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将同态复仇的范围进一步降低,并且引入了罚金制度。

通过以上两部法典可以看到,同态复仇随着文明的不断进步,在古代部分地区就已被抛弃。近代以来,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也指出,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确定性与及时性,而不在于严峻程度。随着国家的建立,国家开始替代受害者及其家属实施刑罚,此时同态复仇就已无必要。

“张扣扣复仇案”曝光后,部分舆论认为: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张扣扣是孝子。为何部分舆论会将杀人犯认定为孝子?和“于欢辱母案”类似,这和我国古代漫长的血亲复仇史有关,其中凸显的是孝与义、情与理、礼与法的矛盾冲突。其中著名的是东汉时期董黯为母报仇的故事:

董黯,东汉句章人,董仲舒六世孙。幼年丧父,虽家境贫寒,亦尽心孝母。曾往返数十里汲水,为母亲治病。

董黯有个邻人叫王寄,富而不孝。一日,董母与王母闲谈,谈及各自儿子的孝与不孝,恰好被王寄听到。王寄嫉恨董母,待董黯离家外出时,前去董家辱骂殴打董母。董母由此卧病不起,不久而逝。

董黯愤极,思及王母年老,便枕戈不言。几年之后,王母病逝,葬事过后,董黯就杀了王寄,为母报仇,然后自缚向官府自首。汉和帝闻其孝心,宽宥其擅杀之罪,并诏他为郎中,被董黯所拒绝。后受皇恩俸禄,隐居终老于大隐。

此后历代方志文献中多有记载此人事迹,董黯被称为“董孝子”。今天的浙江宁波慈溪市,正是因董黯的“母慈子孝”而得名。

东汉董黯为母复仇,不仅未受律法的制裁,还被授予官职俸禄。这与东汉的《轻侮法》有关。《轻侮法》颁布之前,对复仇者要处死刑,颁布之后,多对复仇行为采取宽容,甚至是崇尚的态度。

然而,同样在汉和帝时期,尚书张敏先后两次上书批评《轻侮法》,认为该法的实施导致了大量的冤案,很多人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的罪行开脱。于是,汉和帝宣布废除了这部施行了18年的法律。这之后的血亲复仇者就没董黯那样的好运气了。

汉顺帝时期,青州北海国安丘县有个叫毌丘长的,一天“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毌丘长被官府抓到要明正典刑。

但是胶东相吴祐觉得他是一个孝子,不同意马上处刑,而是把毌丘长的妻子找来,特许他们同在狱中,等妻子怀孕了才处决毋丘长,好让毋丘长留有后代。没有了《轻侮法》的保护,毌丘长的行为已经构成死罪,只是胶东相吴祐不令其无后凸显了古代律法情与理的一面。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中国古代血亲复仇之风最为盛行的汉朝,也并不是所有的血亲复仇者都能够全身而退。

3、同态复仇的弊端

同态复仇的弊端首先是,它的权利来源是不对的,是恶的。同态复仇用最通俗的解释就是“你打了我,我也可以去打你”,这种我打你的权利来源于你打我的行为。而正当的权利来源应当是善的。同态复仇中,不管我打你的权利是私力救济还是被赋权,都是不允许的,这也是告诉人们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去伤害别人,更遑论剥夺他人的生命。

其次,现代社会,我们处理纠纷的方式应当是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所谓公力救济,就是说公安系统、审判系统、监狱系统来对“犯错的人”实施惩罚。这样的做法类似于“社会契约论”,大家将“武力反击的权利”上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该权利,而在市民社会中没有“武力反击的权利”,大家谁都不能侵犯谁,这样市民社会就避免了暴力的出现。社会也就文明了,而私力救济在没有第三方管理制约的情形下,极易被乱用,缺乏秩序性,标准不统一。

最后一点,复仇观并不利于培养良善之心。社会的发展需要的避免摩擦,彼此和谐,在此基础上滋养德性。同态复仇虽然有理,但却代表了暴力与矛盾。

4、问题出在哪里?

我想“张扣扣复仇案”中,真正触发群众敏感神经的是死者之一为当地政府领导,王家家族势力较大,以及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后,减刑出狱的这些传言。

但凡此类案件一经曝光,便有被杀者如何有权有势的传闻,杀人行为也因此被赋予了某种正当性。人们愤怒的情绪源于朴素的正义观。但即使传言属实,该问题实质也应当是,公力救济没有途径之时,我们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正当权益?

显然这是很难回答的问题,但答案一定不是私力救济。在现代国家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和刑事诉讼制度下,都会有种种不可控力和人为因素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更何况毫无程序和制约可言的私力救济?

“辛普森杀妻案”在美国轰动一时,种种证据指向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而辛普森最终成功脱罪,这在美国引起了经久不息的争论。大多数公众虽然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公众更相信的是程序正义,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因为该案确实存在很多疑点。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一定是制度的完善和权力的制约,而不是退回到同态复仇的古代社会。

有人认为:张扣扣是水泊梁山武松一类人物,是一条好汉,应该刀下留人。这种观点实难赞同。道德凝聚人心,但具有盲目性。

《水浒传》中的英雄好汉,古道热肠,行侠仗义,不惧生死,为人们所钦佩,但同时他们也视人命如草芥,杀人不眨眼。这也是我从来不推崇他们的原因。其一,一个不珍惜自己生命的人,也同样会拿别人的生命当儿戏。其二,这种行侠仗义所代表的私力救济极易被乱用,该杀与不该杀全凭英雄好汉自己朴素的正义观。

借用熊培云先生的观点:这种在高歌血亲复仇者中群起、佯装而轻佻的振奋,实为报自己“正义的私仇”,更可能会把更多徘徊在不幸路上的失意者推向深渊。

5、有关法律

“张扣扣复仇案”让人想到苏格拉底的故事:苏格拉底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但却被雅典法庭以不虔诚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他的理由: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不至于形同虚设。如果有人认为他人有罪,就可以用私力救济施以惩罚,安全和秩序就将不复存在。法律被遵守才有权威性,才有国家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存在,它虽然不完美,但也只有在人人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人们才会有更大限度的自由。

(以下无正文)

  • 张扣扣案:同态复仇下的私力救济
    答: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汉中新集镇王坪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导致三人死亡。凶手张扣扣在逃亡后自首归案。有关死者之一为当地政府领导,王家家族势力较大的传言尚未得到证实。官方通报显示,张扣扣的杀人动机是其对1996年王某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同态复仇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
  • 张扣扣案:同态复仇下的私力救济
    答:“张扣扣复仇案”中,有关死者之一为当地政府领导,王家家族势力较大的传言是否属实;为了获轻判,让未成年的王某顶包的传言是否属实;王某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之后,未服期满就被放出的传言是否属实;这些都是有待证实的传言,传言没有被证实前,我们应理性客观的看待此案,而非先入为主的有了愤怒情绪。 根据最新的官方通...
  • “张扣扣”案有感
    答:大年三十那天,朋友圈里被“张扣扣”几乎刷屏。点开微博关于“张扣扣”案更是热议的沸沸扬扬。评论几乎一边倒的支持张扣扣,称赞张扣扣隐忍22载,终手刃弑母“凶手”王家父子三人;更有称道张扣扣只杀三个仇人、未伤及在场的王家妇孺,是有古代侠义精神的“英雄”。看了相关报道,大概了解了事情的起因。据...
  • 张扣扣会判死刑吗
    答:但一石激起千层浪,22年前的一桩旧案却被“有心之人”托出水面,1996年的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案遂与张扣扣杀人案随之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无良媒体利用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混淆视听、大肆渲染,将张扣扣包装成为母报仇的“孝子”,粉饰成为民除害的“侠客”,刻画成血债血偿的“复仇者”,以22年前...
  • 不受社会舆论的人是怎样的?
    答:张扣扣及家人的悲情描述、网络媒体上的众说纷纭,一时间使得广大网友纷纷为他叫好,并把他比作“正义”的化身,认为应该从轻判决。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是不允许同态复仇存在的,无论舆论对他多同情,他故意杀人是事实。所以,可想而知,司法人员是顶着多大的社会舆论来坚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 怎样被判死刑
    答:激愤杀人可以作为一种量刑上的考量,但其侵犯的法益已经是他人的生命,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杀人,张案的结果已经注定了他的判决。法律是文明的象征,用法律阻止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现象也是立法的本意之一,张扣扣的一审判决来的既公平又公正。法院没有因为个案现象而宽松司法,也是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