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税法中不得列支的情况有哪些(会计与税法的区别)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2
会计与税法有哪些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
税法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会计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职责不同
税法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会计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考核内容不同
税法主要考核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备工作人员应有的道德品质、是否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以及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而会计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学习成绩和工作态度,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等。
4、工作内容不同
税法主要制定、修改关于权限和职能责任的组织结构,建立双轨的、相互的、纵向及横向的信息交流系统。预测对于工作人员的需求,做出人员投入计划,并对所需要的管理政策和计划做出预先设想。
人员的配备和使用:即按照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录用、调配、考核、奖惩、安置等。帮助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个人工作能力,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而会计主要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工资定级、升级和各种保险福利工作。通过各种教育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工作情况和程序进行总结、评价,以便改进管理工作。
5、基本框架不同
税法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处理会计具体业务标准的规范。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
而会计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小企业会计准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
应用指南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具体准则进行强化,解决实务操作,包括具体准则解释部分、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部分。
6、计算方法不同
税法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会计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7、性质不同
税法是社会性的内涵因素决定,会计合并是价值的体现,会计往往不等于价值。
8、内容不同
税法,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是否适当所进行的审计程序。
而会计,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设计得再完整,也不能减少财务报表中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法
百度百科-会计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等。

  (一)差异的性质不同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会在以后各期调整。

  (二)主要业务差异

  收入确认差异、收入计量差异、特殊销售业务差异、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差异等。

  (三)资产类差异

  1、接受捐赠资产处理的差异,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接受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捐赠都应作为收入缴纳所得税。同时,对非现金资产按入账价值结转成本、折旧或摊销。

  2、折旧年限、方法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折旧方法中的一种。税法规定,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并在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了最低年限,如需加速折旧,应报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3、固定资产改良和修理差异

  改良支出和日常修理费支出,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一致,大修理费用可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计入成本,但税法不允许预提修理费支出。

  4、无形资产价值转移的差异

  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期的规定,基本与会计制度相同。但对法律、合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会计规定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为保障税收收入规定不得少于10年。对企业外购商誉,会计上允许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外购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

  5、开办费的列支差异

  会计制度中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当月一次计入生产经营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6、资产跌价或减值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应对资产进行清查,合理预计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允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5‰,对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均应做纳税调整,对已纳税调增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对已计提准备的各项资产可按提取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结转成本、折旧及摊销金额。

  7、资产损失的差异

  税法对资产损失判断标准是当各项资产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及相关责任人和保险赔偿后,才确认财产损失的真实发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中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8、投资成本差异

  (1)所得税严格区分投资性股息利息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股息性所得是以被投资方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为避免重复征税,只就地区差别税率部分补税,而处置权益性投资的转让所得,不考虑重复征税,应全额并入应纳税所得。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通知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所得。通知规定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执行(118号文件发布之日为2000年6月21日)。故有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均可作相应的税收调整。

  (2)会计制度中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税法均不确认。税法规定,被投资方发生亏损,由被投资方按规定弥补,投资方不得调减成本或确认损失。投资方股权投资收益,来源于被投资方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这相同于成本法而不同于收付实现制。对于被投资方取得的超量分配,应视同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3)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为正负商誉,会计核算需要分期摊销差额。税法在申报所得税时,借、贷方均不作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处置转让时的计税成本为初始账面历史成本。

  (4)税收上不允许计提长期和短期的投资减值准备,也不能在未来实际处置时根据市价确定投资损失。

  (四)成本费用差异

  成本、费用的扣除,在权责发生制和相关配比的原则下,真实、合法、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1、业务招待费:在会计核算中可据实列支,但不得预提。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在1500万以下按5‰扣除,1500万以上部分按3‰扣除,超过部分在年末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

  2、各类基本保险统筹金:会计制度规定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四险一金”及两个补充保险均可在税前扣除,超标或超比例、超范围提取支付的,均应作纳税调增。

  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规定,除可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本年度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抵扣金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未抵扣完的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抵扣。

  4、广告费:会计制度规定可全额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据实列支,超过部份可无限期向后结转。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的广告费不得提前申报,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了宣传费。

  5、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6、工资薪金: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包括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各地区的误餐补贴、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实行税前扣除的有计税工资、工效挂钩工资和提成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或实际发放高于批准工效工资总额的部份应做纳税调增。提取额大于实际发放额的部份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7、三项费用的提取:福利费以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提取,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内计提并实际使用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但必须上缴工会组织并附有工会组织的拨缴款专用收据。
  8、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的手续费,除应资本化的以外,其它的应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而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但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

  9、其它扣除项目的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本期发生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税法对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的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以后年度补扣,应在所得税申报时作调增处理。

  (2)各类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4)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代出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5)因债权担保支付的赔偿金和能证明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支出以及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确认收入的差异

  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是在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下才能确认,主要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准确计量的报酬转移给购买方。而税法则针对交易活动方式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销售确认方式与时限。随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电算化,持IC卡申报,以开具发票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已成共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确认规则基本一致,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在下列业务收入确定上存在差异。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2、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业务处理,而税法则要求将该项业务视为销售和购入按两项业务处理,销售时开具发票,同时作收入,回购时按采购重新入库。

  3、视同销售业务,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视同销售的各项业务,会计上不做销售核算,而按成本结转,税法规定,应确认其收入并计算缴纳该商品或劳务转移行为的税金。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将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收入,不确定为收入而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将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销售计入相应收入并计算税金,并将试运行收入扣除运行成本后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5、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需将接受捐赠资产全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接受金额较大,可在五年内平均计入。

  6、其他收入的差异

  (1)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会计制度明确反映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税法规定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补贴收入,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基本相同,其差异在于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专项补贴和明确免征所得税外,均应将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补贴收入实现,而税法则采用收付实现制,企业在年末未收到时作纳税调整。

  (3)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发生增值,会计制度一般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除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其余的均应要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其固定资产按评估值后的价值确认。

税法中不得列支的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节的第二十七条至七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不得扣除。

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有以下13个方面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
10、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准扣除项目。
11、因特别纳税调整对补征税款加收的利息;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对于不得扣除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明确: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明确:“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明确: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通过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在不可扣除方面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加了部分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如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收益款项等。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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