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三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第四条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第六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第七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帐、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整保管。第八条 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的资料。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进出口企业、单位和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制定年度海关稽查工作计划。第十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第十一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二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第十五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经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第十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应当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向被稽查人追征。必要时,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通知银行在被稽查人存款内扣缴。第二十六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 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听证申请,海关应当按规定受理。第二十八条 被稽查人逾期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者构成走私罪但不起诉以及免除刑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第四条 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第二章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 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第六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第七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二)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第十一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第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供并协助清点。
  被稽查人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
  海关需要异地查阅、复制时,应当填写《帐簿单证调审单》,由双方清点、核对后在《帐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字、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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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答: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第十一条 海关实施稽查应当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第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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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答: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或者构成走私罪但不起诉以及免除刑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答:(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海关总署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海关稽查时限有多长
    答:__一、海关稽查时限有多长 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稽查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业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产生合法的法律效果。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
  • 海关稽查需要全部订单资料吗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是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答:第十一条 海关通过稽查发现的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稽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做出稽查结论并在30日内将稽查结论送达被稽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