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应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删去。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修或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管执法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二、第十六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后增加“声屏障、护栏”;第十七条在运载垃圾、粪便后增加“渣土”;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整洁、美观。”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将第五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将第八条中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单位”修改为“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

  将第十一条中的“住建”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将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的“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

  此外,对个别文字、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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