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2017)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代表议案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等议事原案。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填好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
  代表议案在大会举行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为收集,待大会举行时转大会秘书处;大会期间提出的,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第五条 大会秘书处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或者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第六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议案提出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经主席团审议,提请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领衔人对议案的说明,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必要时提出相应的草案修改稿,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八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 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半年内审议完毕,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对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要求专门委员会再作审议。第十一条 代表所提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专门委员会应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的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代表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该议案的其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理)程序:
1、各承办部门自区政府交办会上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召开专门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方案,确定承办人员和负责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2、承办部门应尽快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系,弄清他们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意图,调查处理建议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问题解决后,承办部门应以公函形式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态度要诚恳,内容要实事求是,语言文字严谨客观。答复函须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政府督查室审阅,重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还要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正式打印,正式文件打印要有签发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4、答复函一式五份:一份面交代表或委员(附上送达回执和征询意见表,请代表或委员当场签字,当面征询代表或委员意见);三份送区政府督查室(附上送达回执和征询意见表);一份留部门存档。
5、建议提案务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能按期答复的,区政府办公室将在全区通报批评。
6、送达回执和征询意见表(由承办单位自行复印),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亲自填写。
7、地市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时除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行文并负责送达代表或委员,其余与区级办理程序相同。
二、人大代表建议的要求:
1、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填写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上。这样有利于对所提出的具体内容进行交办、研究和答复,也便于分类整理和妥善保存。
2、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多人联名。有的代表认为,联名越多越表示这个建议的重要,因此努力争取更多的代表签名,其实建议的重要与否,不在于签名代表人数多少,主要看建议内容是否有价值,是否有真知灼见。
3、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分类后,分别交付 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并答复代表。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答复代表。
4、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至迟不能超过6个月。对人大代表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机关一般要求在2个月到4个月之间办完答复代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第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属于下列事项范围: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用统一格式,写明议案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姓名等。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详细资料。
  代表议案由大会秘书处收集、登记、分类,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议案审查委员会)。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议事原案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议案提出人修改、完善后,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八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议案交付审议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 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议案提出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将代表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主席团审议决定不作为议案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书面告知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遇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作出决议或者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一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二条 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工作机构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当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决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再作审议,或者终止审议。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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