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修改

  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2.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3.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交通港口”修改为“交通”。

  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5.将第十二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将本规定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二、对《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3.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4.删去第十五条第(四)项。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6.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7.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8.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工商”修改为“工商(市场监督)”。

  9.将第三十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0.将本办法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车辆是可以做的,船舶也可以做,华伦广告好象给微软做过,至于飞行器审批手续就比较麻烦了,因为这个原则上还需要通过民航局同意。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 (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一、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依法受理与审批。
  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规划国土、工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广告协会的意见。二、“实施方案”发布实施前,对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内新增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批准且符合《阵地规划》设置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每次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对户外广告禁设区内的新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以及已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延期申请,不予受理。三、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独立式、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但公交候车亭等公益性设施的附属式户外广告除外。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已经批准设置但不符合《阵地规划》、“实施方案”或者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期已满的,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不按时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过设置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设置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设施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代为拆除。六、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外环线内禁止擅自设置彩旗、条幅、系留气球、招贴等户外商业广告。因市重大活动需要设置上述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绿化市容局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七、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外环线以外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设置、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但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所称的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内容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通告
    答:一、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依法受理与审批。市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展示区、控制区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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