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发布内容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和具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相关职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二)造成行政赔偿的;?(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第七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也是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如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法律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含机构,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受到追究:
  (一)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案件;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当事人申诉、举报、上访,经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有错误,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第六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超越执法区域执法的;
  (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不使用规范罚没票据的;
  (九)罚款数额与收缴款额不一致的;
  (十)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
  (十一)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二)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四)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该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追究;
  (五)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权视情节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或直接追究。对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的五日内,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行使处分权。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有关程序经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 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答: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如侵占或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用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罚款额度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运营规定的行为,包括非法所得的没收,以及营运车辆扣押,公交行政...
  • 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答: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
    答:市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将情况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促其采取行动(第二十一条)。同时,如果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第二十二条)。这些规定旨在强化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 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答: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执行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中,若违反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关于规定的操作,将被要求改正,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会受到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于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违规资金将被追回并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
    答: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三十六条中,对于未遵守规定的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立明显界限的集贸市场、未设立标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公共场所、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单位粪便排放,以及在...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执法行为,展现出文明执法的风貌,并接受社会和相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鼓励支持和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市人民政府有责任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经费得到充分保障,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执法活动提供坚实的后盾。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答: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删除第二十二条,即: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按下列标准处罚:(七)《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号)1.第四条中的“...
  •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答:个体运输户擅自倒卖客运线路、封锁垄断货源、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额1至3倍罚款。未按规定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鞍山市商业...
  • 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答: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刑事追究。同时,对文物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如因失职造成文物损毁或流失,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鞍山市的这些措施旨在维护文物保护法规的权威,确保文物资源的安全与合理利用。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并执行相关法规,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科技研究,普及相关知识;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于那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大家积极参与和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