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 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六条中,对于未遵守规定的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立明显界限的集贸市场、未设立标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公共场所、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单位粪便排放,以及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和饭店悬挂营业幌的行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被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擅自钉挂物品、在道路两侧种植农作物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户外广告、牌匾不符合规定,临时建筑物未按规定美化或超占面积,摊点未使用规定设施,以及个人或单位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等行为,除纠正违法行为外,也将被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则针对违反其他章节规定的行为,如擅自设置建筑物、未按规定清理污染等,同样会受到通报批评、罚款甚至强制拆除的处罚。


对于损坏环卫设施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法律制裁。


最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行为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1994年7月31日鞍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罚则、附则5章4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答: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首先,市政府和县政府负责编制并经批准的环卫设施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新建和改造区域的环卫设施要求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建设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包含在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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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三十六条中,对于未遵守规定的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立明显界限的集贸市场、未设立标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公共场所、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医疗单位粪便排放,以及在城...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
    答: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着重于城市整洁与设施维护管理。首先,第七条规定所有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市区主次干道及特定区域的建筑物每5年需进行全面整修,表面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需按需清洗。县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整修标准和时间。第八条强调临街建筑的外部结构不得随意更改,...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答: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2月9日的第29次会议上,对《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若干修改,旨在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以下是具体的修改内容:第一条,原第三十九条调整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如排放残土垃圾或遗撒、污染环境,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答: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部在1994年7月31日由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这部法规在同年9月25日得到了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并于10月28日由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实施。在后续的历次修订中,法规也在不断完善。1999年3月31...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城市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县、区、镇(街道办事处)协同进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县、区城建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并执行相关法规,制定并实施发展规划;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科技...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
  •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属鞍山市行政区域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答:一、《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残土垃圾,将遗撒、污染处清扫干净,并处罚款。”2.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 ...政府关于违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规定_百度知 ...
    答: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城区。第三条 市、区城建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街道办事处在所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对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