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一)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经查出,对租赁双方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二)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租赁手续,其违章租赁期间的房屋租金全部没收。(三)租赁双方弄虚作假隐瞒租价的,处以瞒价部分2倍罚款。(四)房屋租赁当事人拒不提交与房屋租赁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五)《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

  1.第三条中的“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六)《鞍山市城市房屋经营性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删除第二十二条,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按下列标准处罚:(七)《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7号)

  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1.第一条中的“经营城市目标”修改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鞍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国非处”)具体负责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管理工作。

  3.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4.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该章最后一条,即: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擅自经营国有非住宅房产以及自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5.第五条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资委”、“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资委”、“由经营公司行使”修改为“由市国非处行使”。

  6.第六条修改为: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市国非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市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不得自行租赁、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

  7.第七条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8.第十条修改为: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需要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应当经市国非处同意后,持有关资料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实施备案管理。

  9.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须经经营公司批准”修改为“应当经市国非处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0.第十二条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国资委”。

  11.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资委”、第二款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12.删除第十四条,即: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转租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经经营公司同意,可将所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需要转租时,租赁双方应提供相关资料,由经营公司与转租方和新承租方签订三方租赁合同,转租部分由新承租方交纳协议租金。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截止日期。

  转借、承包、联营等行为,一律视为转租行为。

  13.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一)《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原件;

  14.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并与市国非处签订国有非住宅房产租赁合同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15.删除第十五条第三款,即:国有非住宅使用权转让,出让方应向产权单位交纳转让补偿费。

  16.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经营公司”修改为“市国非处”。

  17.第二十六条中的“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处”修改为“市国非处”。

  18.在罚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该章第一条,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19.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用途、恢复原状,并处以原房产价值1%-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3%-5%的罚款;给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租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转租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转让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原房产价值5%-8%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原房产价值8%-1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经营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国有资产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行政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特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局(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其他有关部门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分别确定由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本部门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市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有权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第二章 执法主体与权限第六条 市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城市客运(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民政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无照商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加工行业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侵占人行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 市政府在文化市场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文化局是负责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文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版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体育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卫星地面接收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市交通局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区道路运政、公路路政、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市农委所属的市农业(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农、业(渔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 市林业局所属的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林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矿山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区矿山资源、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 市人防办所属的市人防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人防工程和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
    答: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在第三章中对执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十条强调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正合理。第十一项规定,日常巡查制度是其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制度,市城管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鞍山市为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特制定此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区内所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其主体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
    答: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着重于强化执法监督,以确保公正、透明的执法行为。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循合法程序(第二十三条)。若发现城管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提出书面建议或请求市政府介入纠正(第二十四条)。同样,当相关...
  • 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行政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答: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及其单位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当执法人员及其部门存在以下不当行为时,将面临相应处罚:无法律依据或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如造成损害还需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擅自改变已作出的决定,无论是否...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
    答: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首先,该部门集中行使多项关键职权: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和管理规定。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涵盖相关法规和...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
    答: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强化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以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市政府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协调机制(第十六条),确保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各部门能有效协同,如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需支持并配合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宣传教育及社区...
  •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 鞍山市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答: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同时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删除第七条中“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六、《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