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1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
用钢瓶灌装的燃气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燃气统称管道气。第三条 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和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有关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具体实施。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仁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应当与其他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和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道需从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因施工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补偿。第三章 燃气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格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网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网点应当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以防火墙分离;瓶库地面铺设防静电胶板或防火花地面;
(六)设置合格计量器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凡从事燃气充装、经营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网点定期进行资质检查。

可以的。
依据《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的基表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

扩展资料:
南宁市燃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南宁西乡塘人民政府-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其中用钢瓶灌装的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统称管道气。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燃气的有效供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燃气工程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燃气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保证质量,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通讯电缆和自来水管同沟,布局时应按规定保持水平间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防止重压。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工程首次通气,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用户,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按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规范设计,燃气管道需从其单位或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因施工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予修复。第三章 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站应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六)设置合格计量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凡需从事燃气充装和经营业务的,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或变更钢瓶存放地点,必须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
  •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答:南宁市为了规范燃气管理,制定了一部详细的规定条例。该条例旨在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保障用户和经营者的权益,推动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条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以及相关工程的各个环节。条例要求所有从事燃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简介
    答: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97年8月29日,这一天,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条例的初始版本。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1月7日批准了这一法规,标志着其正式生效。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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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答: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删除该条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擅自变更燃气存放地点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甲方工程部管理制度
    答:供方建筑材料进场必须严格执行《南宁市建筑施工管理条例》,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乙方材料员和供方各派一名现场见证人进行抽检。合格后,才能交乙方使用。如抽检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立即退场。六、建筑材料款项的结算1、甲供材料由供方在每月7日前(或按甲方规定时间),将乙方领用...
  •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