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改)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针对当前河道采砂管理手段单一、执法依据不足等情况,按照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此《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将我市在整治非法采砂过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行河长制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出让权后的单位和个人才可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各级政府对申请人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为:加强现场监管,在河道采砂现场派驻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管,对进入采砂现场的机具、车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管理,运用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定位系统等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加大生态修复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采砂单位,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批准不得非法采运。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机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机制砂技术、设施,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沙河鲁山县赵村至市界河段、北汝河平顶山市河段、澧河(含孤石滩水库)至市界河段、甘江河(含燕山水库)至市界河段的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报送审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水利水电枢纽、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文监测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堤防及护堤地;
  (三)航道、桥梁、码头、浮桥、渡口和穿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五)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超过防洪警戒水位、水库达到或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生态环境、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
  涉及行政边界河道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征求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二)可采区采砂控制量、开采范围和开采高程;
  (三)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类型和数量、运输路线以及采砂安全运行管理与现场监管方案;
(四)储砂场控制数量、布局;
  (五)河道平整清理与生态修复方案;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九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第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机具及其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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