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1、消费者知情权不同:传统消费方式中消费者实地看货、了解情况、挑选和检验商品、讨价还价、进行交易、送货等;而在网络消费中,除送货外,其他都变成了虚拟的方式——消费者与供应者并不见面,只能通过网上的广告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汇款或电子银行结算,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面对着看不到的商家与摸不着的商品的相关信息;2、消费者安全权不同:传统消费方式中交易安全保障主要针对实物而言,如啤酒瓶爆炸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就有权依法索赔。在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交易安全保障有了新的内容,网络的消费者借助于电子货币、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和保密程度,是网络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权益之一;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同:传统消费方式中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在网络消费中,质量、数量等公平交易条件变得不易把握,尤其是数字化商品。数字化商品主要包括音乐及影视CD、软件、电子书籍等,一般都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交易,并且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大多有浏览其内容或使用试用版本的机会。然而,若根据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消费者在通过线上传递的方式购买了数字化商品之后,又提出退货的要求,则很可能产生对商家不公平的情形。因为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已经保留了复制件。4、消费者隐私权不同: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不会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所以隐私保护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如消费者的身份、健康状况、住址电话、消费者的信用和财产状况、电子邮箱地址等。 1、网络“堵车”、掉线:接入网络本身就是一种网络消费。一些网络接入商服务疏忽,言而无信,承诺随意更改,收费不公;电信企业间互联不互通,恶意竞争,不顾消费者权益,随意掐线、掉线;有的只考虑经济利益,明知只能满足一百人顺畅上网的需要,却硬要招满二三百人上网,导致僧多粥少,“堵车”现象相当频繁。2、信用低下:网络交易属于通讯交易,交易货款不能即时清结,只能先由消费者向经营者汇款或通过电子银行汇款,并说明欲购的商品,经营者收到汇款后再发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之后,有的商品迟迟不能送到;有的即使送到了,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时常出错; 有的以次充好,把用过很久的二手货当成是未开封的“精品”;更有甚者,一部分利欲熏心的人竟然在网上设下了骗局,货款收到后便了无音信。3、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泄露:对于消费者登记的个人隐私资料,有的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它网站,牟取暴利。此外,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畅游、登录、消费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IP地址、上网习惯、使用状况、网络活动踪迹甚至账号密码等网络隐私因黑客技术而泄露。隐私信息的被非法出售,帐户密码的泄露,邮件炸弹的肆虐,令消费者不厌其烦倒在其次,而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4、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 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有的发布虚假广告推销产品,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不能按时交付商品或者不能交付质价相符的商品,或者交付的是伪劣商品;有的利用保健商品、就业机会为诱饵建立金字塔式的销售方式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敛取钱财;有的暗中利用软件技术“劫持”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的连接,将消费者切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后再返回,坑害消费者的利益;有的声称可在某一时段以特别优惠的价格低价出售产品,而消费者在该时段到该网站一试,却是根本无法完成竞价;有的以50M的免费服务信箱为号召,在提高知名度和点击率后,宣布减为5M;等等,花样百出的促销活动、欺诈性的服务信息以及欺诈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不小心,上当受骗。5、恶意竞价和伪造身份。有的人在网上竞价中把本来只值百元的东西炒到几千元,使别人望而却步,当别人退出后,他再与卖家讲价;有的人一个人注册多个虚假的身份,以便自己给自己想卖的商品“抬价”或“压价”。6、羡余信息和有害信息对消费者的损害。羡余信息是指那些虽然无害,但却只是一些无用的垃圾的东西;有害信息,主要是指黄、黑两路的色情和暴力信息。此外,还有的交易系统存在隐患,黑客轻易的侵入,盗取交易用户的身份和授权,盗取他人账号密码、盗用他人电子货币、损害消费者利益。再者,消费者虽然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的批评、评论权无法实现,消费者只有在BBS上下下帖子,发发牢骚,如此等等。

(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在市场上商品交易的双方,一方面是生活消费者。另一方面是商品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来讲,往往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品购买活动。但作为经营者来讲,则是以组织的名义从事商品出售活动。因此,以个人名义从事商品购买活动的消费者和以组织名义从事商品出售活动的经营者比较起来,前者显得力量极其弱小,由此而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对等,使个人消费者成为冲突中的受害者。2010年央视3・15晚会所揭露的惠普公司电脑黑屏事件,虽然牵涉到众多的消费者,但消费者则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惠普,这一在电脑产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公司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多次交涉无果,受损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其弱势地位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消费品知识的缺乏。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生理以及心理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复杂多样的消费者。但作为商品经营者来讲,则专营某一特定的商品。因此,消费者与商家比较起来,消费品相关知识的差距是非常大的。消费者由于对消费品的质量、性能,不能做出有效的判断,只能被动地听从商家的宣传介绍。正是由于消费品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商家往往利用这种优势,在购买现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宣传、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诱骗消费者上当。
(三)消费者的个性误区。
为消费而购买消费品,是消费者的一大购买特点,不管这种消费是生理方面的还是心理方面的。因此,消费往往依据自己的爱好、兴趣以及虚荣心理来选购商品。精明的商家根据消费者在购买现场的言谈、举止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欲罢不能、先睹为快的外部特征,对消费者进行诱惑、怂恿,使之步入消费陷阱。这一问题在文化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比如第一轮生肖邮票中的猴票,由于发行量小,加上通信过程中的消耗,其存世量就更小了。为此,消费者对此票趋之若鹜,不惜破费购买。正是由于这种消费上的冲动性,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有些经营者用相当逼真的假冒邮票哄骗集邮爱好者。当人们从兴奋中冷静下来,方知受骗,但已为时已晚。消费者的个性误区,为自己的消费生活付出了代价。
(四)消费者组织力量的不足。
消费者的消费生活,是通过与商家买卖的交易来实现的。在每一次的商品交易中,即使是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也只能是单打独拼,没有力量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经营者组织体以自己的团体优势应对个体消费者是易如反掌的事情。后来虽然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一被称为消费者的“娘家人”的组织形式,但这一组织形式毕竟是民间组织,而不是官方机构。消费者在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重大的权益侵害案,消协却无能为力,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的介入,最终得到解决。因此,消费者组织力量的不足,导致了经营组织者在消费者面前有恃无恐、胆大妄为,权益侵害个案一桩接一桩,有的甚至是不了了之。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 交易安全期待提供立法保障
    阿里巴巴上市的备受关注,预示着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引出整个电子支付产业链的变革。

  但是,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核心的交易安全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地解决,如何保证信息的秘密性、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交易业务的不可否认性和不可修改性等已成为电子商务推进过程中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暴露出法律监管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电子商务在我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核心是要围绕这些方面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网上贸易红火 网下暗流涌动

  网络购物凭借传统购物无可比拟的便捷优势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和认可,经过多年的发展,一批早期的网络购物用户已经以网络购物为中心形成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网络购物可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和C2C(Customerto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

  根据交易商品的不同,网络购物可以分为虚拟服务类和实物类,虚拟服务类网站以交易虚拟服务类商品为主,如电子预订和票务、电子卡类、网络教育、数字产品下载等等;实物类购物网站以交易实体商品为主。

  虽然对比网络购物市场发达国家,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在交易规模、用户规模等方面尚比较落后,但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网络购物市场的成熟,网络购物市场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

  最近,我国发布了第一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到2010年,网上采购与销售额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8.5%和2%提高到25%和10%以上;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比重将由2005年的2%提高到30%;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将超过40%。

  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网络购物交易额为312亿元,用户市场规模达到4310万,预计到2010年市场交易额将达到1460亿元。

  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性成为第一

  面对如此巨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网络交易安全却从其诞生以来就饱受诟病。

  据《电子商务世界》发布的《2007中国消费者网上支付应用调查报告》显示,41.7%的人偏爱在网上购物,56.6%的被访者使用数字证书,79.5%的被访者认为,安全性和便捷性是影响网上支付的两大因素。

  电子商务交易核心是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问题,这一点我国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还存在着很多法律空白。作为一个交易平台,阿里巴巴、淘宝、金银岛、eBay等多家网站的法律地位也备受争议。对于其身份的界定、是否应该在交易中对消费者负责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站在不同角度的各个方面通常也是也各执一词。

  在虚拟世界里,网上开店者的身份和资信、资产状况都是未知数,因而商品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都潜藏着极大的风险。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很大困难。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好处是繁荣了市场,便利了民众生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的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是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对着形式繁杂的网上交易,这部法律已明显乏力。

  网络交易信息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发生在与网上交易息息相关的电子银行中的安全问题日渐增多。网上诈骗、网络钓鱼,盗取虚拟财产和网络信息等各种新形式案件层出不穷。比如利用木马病毒获取消费者的网络银行数字信息;利用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取消费者,诱骗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等案例日益增多。

  一边是层出不穷的网上银行失窃事件,一边是银行投入大量成本加大对客户终端的保护,耗费了大量的成本之后,存在于银行与用户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却依然没有解决。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网上交易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多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也是不确定的,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基本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阿拉木斯认为,严格来说,网上交易过程中,由于卖方的安全系统存在漏洞,最后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应该由卖家来赔偿。但消费者很难证明问题是由卖家的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引起的,而银行和卖家往往说是消费者自己密码保管不善,如电脑中毒,或因使用公共网吧电脑导致密码被窃取等,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商家是免责的。

  对此,他建议,应加快网银业务的法规建设,充分借鉴国际上网银业务法规建设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网银业务的法规框架,形成合理的商业银行、客户关系利益调整机制。在商业银行行为规范方面,建立网银业务的技术标准体系和业务规范体系,目前中国仍处于网银业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通过发布网上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和内部管理指引等非强制形式,引导银行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推动规范化内部审计管理规则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根据网银业务发展的实际,适时调整银行、消费者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银行在执行支付指令时的审查义务,兼顾交易效率和支付安全目标的实现。

  相关监控法规亟待应时出台

  “从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颁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3年。该条例显然不能彻底地解决全部的网络法律问题。法律的缺位和不到位现象的出现,使违法犯罪行为似乎依然有恃无恐,我们的信息安全法制环境还是没有给予我们随时随地的、强大有力的安全感。”阿拉木斯表示。

  他还谈道:“信息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律的严重不足是主要原因之一。与信息安全有关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也大约只有《刑法》、《电子签名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等几部,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信息政策法律法规中,基本法律大约只占5%的份额。《信息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等都还在业界和学者们的期盼中。政策、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虽然比较细致,但毕竟还是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

  刘德良也表示,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安全高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电子商务在我国要实现更快的发展,核心是要围绕这些方面构建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问题亟须加强,这已列为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任务之一。监管的对象一方面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类企业、机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包括电子合同、在线产品信息等等。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往往成为评价电子商务秩序状况的重要指标,其中网站主办者身份和商品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公开度成为重要内容。由于对主办者———网络交易服务商的相关法定义务尚未完善,进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违法者和侵权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刘德良表示。

一、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网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网站的经营资质.

二、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网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 [3]

三、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

四、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网站,对比较生疏的网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

在提高警惕之时,如果网络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解决? 笔者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安全问题上可以通过实施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是EC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认证技术(比如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反病毒软件即时升级。在产品问题上,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侵权者提示并警告其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向法律专家比如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比如消费者协会及时投诉。如果对方涉嫌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主要还得靠消费者自身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规范网络交易以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前只能依照使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那些法律法规来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务之急只有先提醒网络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注意识别网站是否符合有合法备案的红盾标志,这样才能识别网上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不要依靠网页上经营者名称判断其真实性;
2、不与未提供足以辨识和辨认身份资料(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的网站进行交易;
3、进行网络交易后妥善保存交易相关记录,以备受到侵害时有据可查;
4、 对于网络上或通过电子邮件以朋友身份招揽投资赚钱计划或快速致富方案等信息要格外小心,不要轻信免费赠品或抽中大奖的通知而支付任何费用;
5、父母应关心并陪同孩童进行网络交易购物活动,防止儿童受骗或作出超出其能力以外之交易,并避免儿童接触到影响身心健康发展的商品;
6、网站或网络广告的商品价格如果与市场差距过于悬殊或明显不合理,应先了解网站退货与换货原则和所支付费用总额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四、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立法
信息网络化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费也必将迅猛发展,消费者作为网络消费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权益的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没有专门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内容简单、散乱,漏洞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消费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迫在眉睫,尽快建立有效的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体系已属当务之急。只有运用立法的、司法的、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以及行业自律的手段,建立有力的网上购物消费者保护体系,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树立消费者对数字化消费的信心并促进数字市场规则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消费者从网络消费中受益,电子商务从消费者得到切实有力的支持的良性循环。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80年出台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资料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98年发布的《全球网络隐私保护宣言》,欧盟1995年形成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都对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轨道。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且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现阶段,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往往适用传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仅把网络隐私权视为名誉权加以保护,这不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交易的发展。(5)制订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CZG200631033.htm这个绝对经典。要给分哦。~~

  • 消费者网购权益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是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
  • 1.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答:2. 财产信息: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的登录名、密码和支付信息时,应采取安全措施。若因安全漏洞导致损失,经营者应赔偿。3. 上网习惯和活动踪迹:经营者在管理消费者上网行为和活动记录时应加以限制,以防消费者权益受损。4. 个人计算机数据:消费者计算机上存储的数据和信息应受到保护。5. 未成年人网络...
  • 网络游戏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
    答: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 1.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答: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并且至少有一种安全的网上支付方式,这是电子商务的要求,如果只有网下汇款的服务,只能算是网上邮购,不是电子商务。7、投诉信息。 二、隐私权1、身份信息。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填写一张个人信息表,在消费者填表之前,经营者应当...
  •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答:法律主观: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
  • 什么是网络消费者权利?
    答:一、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
  •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答:在电子商务时代,消费者的交易安全保障有了新的内容,网络的消费者借助于电子货币、网上银行进行交易,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和保密程度,是网络消费者最为关注的权益之一;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同:传统消费方式中消费者获得质量保障、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在网络消费中,质量、数量等公平交易...
  • 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答:《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消费者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便利权、收货验货权、评价权、信息保护权、求偿权。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并未设专章明确消费者权利,而是通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方式实现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电子商务法》涉及的...
  • 电子商务法是如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答:1. 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同时,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确保消费者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规范经营者行为:电子商务法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