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3

法律主观:

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作为起算点,既符合常理又易于实践操作。因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就知道合同无效,无视对合同效力认识上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对合同效力确认权限的专属性,有违常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清晰明了,权利人从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之日起即能明白无误地知道其因合同无效所享有的请求权。以此作为因合同无效产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既保证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合同效力专属的确认权限,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法律客观:

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如第196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一个不动产不管被他人占有多长时间,甚至超过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间20年之后,不动产的权利人仍然享有请求权,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不动产。占有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得予以支持。同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是与诉讼时效制度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所谓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取得时效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后来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类似的制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但是我国土地确权文件有类似取得时效制度的规定,如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施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虽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确权实践中也经常运用这一制度,并且这一制度也有效地解决了不少纠纷,但是由于目前只有这一文件进行了规定,位阶较低,没有在规章、法规或者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定分止争规则,完善了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意义《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用以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第一,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登记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认可行为,是对财产取得和变动的确认。登记簿是登记行为完成的体现。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不动产通常承载着人们的财富价值。如果没有记载在国家保管的登记簿上,也就意味着财产没有获得国家的充分认可,也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第二,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外在表征,体现着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可推定记载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相一致。在诉讼中,当事人既可以用不动产登记簿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亦可以以此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首先将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来对待;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意义。物权是绝对权,其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界展示,使社会公众了解抽象权利的具体信息。现代社会交易频繁,人们不可能通过自行调查来获取交易相对方的完整权利状况。不动产登记簿可以明确清晰地向不特定公众展示物权状态。交易相对方只需通过对登记簿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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