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动产物权不用登记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7

法律主观:

以下这几种需要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房屋用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客观: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2、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有可能发生的。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物权法上采取了更正登记这一程序来弥补发生的错误,所以要允许登记机关予以改正或者当事人申请更正。从《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可以看出更正登记的要件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发生错误的原因可能是申请人的失误,也有可能是登记机构的过失。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更正登记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登记事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登记可以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许可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从而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更正登记实际上也是消灭了原权利,同时也使得新权利得以产生。这里是彻底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所以通过更正登记,能够保护真正权利人的物权。3、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由于异议登记后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物权法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登记记过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丧失其效力。异议登记是一种对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进行异议登记,可以中止现时登记的权利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形式权利,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设置限制,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按照登记的内容处分不动产物权,以维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真正的权利状态。所以,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以登记的公信力按照登记的内容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另外,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要件是:签订了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其申请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还要注意预告登记后,申请预告登记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进行终局登记(也就是直接使得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登记)。该期间为自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经过预告登记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 哪些不动产物权不用登记
    答:《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法律客观: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
  • 不动产物权中不需要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是( )。A.抵押权B.建设...
    答:【答案】:D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②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的情形,主要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
  • 下列物权中不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是( )。
    答:不动产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 下列物权中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是( )。
    答:【答案】:A 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
  • 跟根据《物权法》规定,哪些不动产的取得不需要登记
    答:(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是,上述不动产在取得物权后,权利人需要对其进行处分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物权法》规定,哪些不动产取得不需要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有些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取得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 不动产物权一律要登记吗
    答:“一律”太过绝对,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原则上需要通过登记产生效力,但其他法律如果有相关规定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成就时确立等情形是不需要经过登记就可以生效的。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
  • 哪些物权不需要不动产登记
    答: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合同生效就成立 但是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房屋土地这种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都需要登记确认吗?
    答:3、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役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
  •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是什么样的
    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一是《物权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更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