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以及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 附件: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号   法规名称

      发布时间

        说明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
劳动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八次会议





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
其直接依据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已经废止2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1987年9月18日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主要内容与2001年1
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不相适应3




天津市通信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8日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
的国家通信管理体制,且
与2000年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规定不相适应4



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



1993年4月27日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
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经被199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所取代5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
的若干规定




1987年11月5日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
经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所取代,主要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不相适应6


天津市保护个体工商
户合法权益和加强个
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需要7





天津市保护农村承包
经营户合法权益和加
强农村承包经营户管
理规定


1986年8月28日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被1993年
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
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农村
集体承包合同条例》所取
代8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
安置办法


1986年11月6日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次会议

国务院2001年6月公
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主要内容与该
条例不相适应9



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
规定


1981年6月27日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
的市容环境管理体制,且
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管理
的需要10




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
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1981年1月29日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八次会议


1996年5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公布了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内容与该法不相
适应11




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
条例



1981年1月29日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八次会议


1996年10月全国人
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主要内容与该法
不相适应12





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
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




1986年12月25
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所取代1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的暂行规定


1984年1月21日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八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经被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则、人事任免办法、代表
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所取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储运、购销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生产纯碱、烧碱用盐和其他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第四条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盐业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卫生、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行食盐专营管理。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盐必须加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培育盐产品的交易市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第八条 在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资源开发第九条 对盐资源的开发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十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 制盐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制盐企业保护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为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
  (一)防潮堤临海面一侧由防潮堤坡底向外延伸一百五十米以内;
  (二)纳潮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一千米以内;
  (三)排淡沟道从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五十米以内。第十三条 在制盐企业海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养殖池、盐田;
  (二)兴建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
  (三)设置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四)擅自取土、取沙;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非法侵占、损毁海盐场保护区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
  (一)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潮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卤水,以及海盐场盐田内的卤虫(卵)、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资源。第十五条 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第四章 生产管理第十六条 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从事碘盐生产的企业还应当取得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卫生许可。
  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十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保持合理库存。第十八条 在食盐生产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条 食盐出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包装。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加碘量、许可证编号,并附有企业名称、地址、批号、生产日期、防伪标识、保存和使用方法等。
  生产、销售食盐的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制盐企业必须加强盐产品质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不得销售。第五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二条 食盐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第二十三条 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食盐准运证;外地途经本市、从本市运出或者从外地运进本市食盐的,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
  在本市范围内运输或者从外地运进本市的纯碱、烧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必须持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一、《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四、《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五、《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
    答: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有关方面应当予以协助。”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答: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七、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
    答:4.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七十条 处罚内容修改为:“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
    答:一、关于《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1.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广播电视、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城市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二、关于《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1....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
    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围绕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滨海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国家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22...
    答: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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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以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主席令第16号)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以及新近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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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民族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十、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