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9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五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市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工作要求,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备 案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第十三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第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报送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过常委会公报或者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主管部门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

市外经贸委

适用期已过

2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
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3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
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
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6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
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

市工商局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地震局

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

市商委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

市水产局

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
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

市统计局

适用期已过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
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5号)取代13

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
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

市农委

适用期已过

14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

市经委

适用期已过

15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

市绿化办

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
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

市水利局

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
道管理条例》取代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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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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