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强化市民的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减少或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的义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城乡卫生状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城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动员组织有活动能力的市民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军、驻市党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建委、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清运;
  (二)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技术指导、密度监测上报、农村改水改厕的指导和监测等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防治工作。
  (四)交通、园林、旅游、服务等部门负责车站、港口,机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负责集市贸易和商业、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
  (六)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防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交通干线的噪声及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七)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学生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全部中小学均应开展健康教育课;
  (八)宣传部门(文化、广播电视等)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知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工作;
  (九)水电、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的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十)市计划部门应把农村改水、改厕经费列入政府农村工作的经费规划中;
  (十一)其它各委员部门按照市爱卫会的责任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九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任务与管理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一条 县、郊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制订爱国卫生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镇)、村的建设,使饮用水和厕所的卫生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201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3年7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开展全市性的爱国卫生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范围的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区)爱卫会报告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促进、健康教育的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弘扬健康文化,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当开展卫生常识教育。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宣传,适当刊播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禁止和限制吸烟的有关规定,消除和减少烟草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完善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活动,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改善农村饮用水的卫生条件,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改厕工作,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
  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的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者改造。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工作,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公共水域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第二十二条 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三条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定期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危害情况,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第二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制度,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家居卫生,积极参与病媒生物灭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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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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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一条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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