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

一、以下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机关,下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机械厅、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山东省地质矿产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贸易厅(山东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省测绘管理局、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农业机构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山东黄河河务局。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械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船检验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航运管理局(山东省港航监督局、山东省船舶检验局)、山东省公路局、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山东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山东省黄河港航监督)、山东省小清河航运局(山东省小清河港航监督)、山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构试验鉴定站、山东省长途电信传输局、山东省物价检查所、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局。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山东局、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驻济南铁路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烟草专卖管理稽查大队、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稽查所、山东省农机修配管理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站、山东省林木保护站、山东省林木种苗站、山东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海洋监察总队、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各地的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决定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对我省200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213件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27件政府规章,宣布《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失效,修改《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等58件政府规章,保留《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等124件政府规章。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3.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目录

  4.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备注 1

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1985.1.26

1985.1.26





2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985.11.111985.11.11          3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暂行规定1986.5.31986.6.1          4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1986.7.291986.7.29          5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3.191987.3.19          6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1987.5.181987.5.18          7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1987.7.221987.7.22          8山东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行规定1987.11.141987.11.14          9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12.251987.12.25          10

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
定1988.3.11

1988.3.11





11山东省关于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策的规定1988.3.311988.3.31          12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若
干规定1988.4.22

1988.4.22





13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行办法1988.5.301988.5.30          14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1988.8.21988.8.2          15山东省气象台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8.9.61988.9.6          16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办法1988.10.251988.10.25          1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191988.11.191998.4.30    18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89.1.211989.1.211998.4.30    19关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规定1990.12.271990.12.27          20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1990.12.271990.12.27          21山东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2.8.101992.8.10       32号令 22

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办法(试行)1992.11.13

1992.11.13



 38号令

 23山东省蚕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1994.3.21994.3.21998.4.30    24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三、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淄博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济宁办事处四、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邮政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五、以下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再单独公布。
1997年9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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