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国际经济法》(小弟初学法律,请法律高手帮帮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题,请法律高手帮帮忙,SOS

1、王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李某与陈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订立合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即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无效合同。而且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明确说了如果受让物属于应当登记的,则需要登记。

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有效

3、房子归王某。
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则装修的费用对于王某来说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王某应当返还装备费用给陈某。
李某应当将陈某先前付的费用返换陈某

我不专业~做着玩~跟你探讨下~
1,火鸡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
只要在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故第二种不是根本违约
2,承运人~原因:清洁提单的签发责任~
3,b构成反要约~合同未成立

根据宝日公司是一家中日合作经营企业的事实可以得出其是中国法人。
根据税收居民管辖权原则(另一个原则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这个主要针对的是跨国纳税人),即国家依据纳税人在本国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对于法人是否是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法人注册成立地、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这三种。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标准,即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主要就是看股东会、董事会所在地。由案情可得知,宝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在中国。因而中国取得了对宝日公司的税收管辖权。
综上,宝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可以成立。中国深圳市税务局有权要求宝日公司纳税。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人一点一点分析出来的哦~~~PS这个问题和国际经济法有关系,因为有的学者将国际税法的内容划归到国际经济法。

这样的官司宝日是必输的,我简单的说下:
1:公司注册地是国内深圳,管辖:深圳市税务局
2:不管国内还是国外赚的钱,在国内没有交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逃税漏税!
3:这样的官司和你说的国际经济法根本没有一点关系,因为你是在国内开的公司,所以公司所有的收入都要入大陆的帐,这里面的钱包括内地和境外资金.
如实在要逃税(企业所得税),那么你就不要用公司名义和公司帐号,属于个人贸易,但也请别忘了交纳:个人所得税哦!!!

这是可能涉及国际税法的相关问题,按照来源地征收还是按照属人征收。
由于宝日公司注册地是深圳,所以税务部门征税是有依据的。
但是如果宝日公司在国外依照来源地征收已经加了税了,可能可以抵免。
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宝日公司有故意偷税之嫌.主观上存在故意.要受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被法院撤消

同意楼上的说法,根据国际税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深圳市税务局有权对宝日公司的境外所得征收税款,宝日公司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上属于偷税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被保护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可以上诉,但不能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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