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什么分配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5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法是按什么来分配的

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中国共产党在1947年7月至9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制定和通过了:D、《中国土地法大纲》。
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
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扩展资料: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
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根据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注:第九条,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扩展资料:

1947年7月,人民解放战争进入了第二个年头,为了配合军事上的反攻形势,调动解放区乃至全国农民的革命热情,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来支持解放战争,中共中央决定彻底进行农村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平分土地的政策。

为此,1947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参加全国土地会议的有中央工委主要负责人刘少奇、朱德、董必武等以及各根据地领导人共一百余人。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土改政策的有关法律。

会议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分析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以往土改的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征收富农的多余土地和财产, 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

同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由中共中央批准公布实行。此次会议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为保证土改的彻底进行和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决定结合土改普遍整顿党的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947年7月17日 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废除封建土地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扩展资料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扩展资料:

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变化

1、中国共产党对土地问题的初步探索

中共一大纲领提出没收资本家的土地归社会公有,这是属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尽管超越阶段,但目标明确。中共二大前夕,在列宁和共产国际指导下,中共认清中国革命处于民主革命阶段,提出没收军阀官僚的土地分给贫困农民,制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

1923年1月,共产国际又指示中共三大,没收地主、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建立分配土地的机构;推动国民党支持土地革命,实行有利于贫苦农民的土地政策。但中共三大召开时并没收到指示,而是做出了减租的决定。其实中共早在建党前就开始了自己的探索,比较著名的有沈定一等发动的浙江衙前农民运动,提出土地应该归农民使用,由农民所组织的团体保管分配,并开展了减租斗争。

到1927年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也主要是减租减息斗争,土地革命因为共产国际指示多变、中共党内认识不一一直没有付诸实践。

1927年7月20日通过的农民运动总策略,总结了大革命失败的教训,提出武装夺取政权进行土地革命,认为农民不取得政权,单纯解决土地问题是不可能的。八七会议正式确定了武装斗争、土地革命的总方针,提出的土地政策合乎当时情况。

但直到六届三中全会,农民土地所有权才最终确定下来。土地分配问题上还必须处理好土地在乡村各阶层的分配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发生错误。如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坚持“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造成了根据地的严重困难,成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各根据地结合实际开展土地革命,不断克服“左”倾错误,基本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王明“左”倾错误导致根据地几乎全部失去。

2、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

抗战时期,中共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适时实行了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1935年8月,在共产国际七大建立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指导下,土地政策开始转变。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把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减租减息运动初步发动。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做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其附件,督促各根据地认真执行,还规定了减租减息的三条基本原则,肯定了农民、开明地主、富农的革命性,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部分地区普遍深入阶段。

1943年10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要求各地认真彻底实行减租减息,减租减息运动进入老解放区“查租”,新解放区彻底减租减息的阶段。抗战时期中共领导的减租减息运动降低了封建剥削,促进了乡村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贫雇农生活水平和经济政治地位,巩固了工农联盟,推动了乡村各阶层联合抗日,扩大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基础。

3、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专门谈了土地问题。指出“耕者有其田”,在中国条件下,只有我们共产党人把这项主张看得特别认真,不但口讲,而且实做。毛泽东还指出减租减息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党的土地政策开始由减租减息向彻底土地改革过渡。主张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方式获得土地,没收土地者也仅仅是针对大汉奸。与此同时,还设想通过征购的办法获得地主土地。各地根据指示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了贯彻,其中有些地方也出现过“左”的做法。

1947年夏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大纲一公布,各个解放区纷纷制定实施办法,在1947年冬掀起了土地改革的高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共土地政策如何赢得民心?



1、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2、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西柏坡村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于同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公布。
3、《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历史以来土地按照合作社承包,自89年就按照家庭人口承包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
    答:法律分析: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并没有按贫雇农人口分配土地,而是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分配办法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法是按什么来分配的
    答: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
    答:土地划分是指为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所确定的地块所属地域上的空间层次。根据我国国情,划分的空间层次应与行政管理系统相一致。(一)城镇地区土地划分 首先按各级行政区划的管理范围进行划分土地,城镇可划分区和街道两级,在街道内划分宗地(地块)。当街道范围太大时,可在街道的区域内,根据线状地物,...
  • 中国共产党在什么时期实行的土地改革?
    答:第二次土改 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保存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 土地革命的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分别是
    答: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解放战争时期政策。1947年中共召开土地会议,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
  •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的内容及意义
    答:第二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
  •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管理
    答:1947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在石家庄市西柏坡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统一平均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中华...
  • 1947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7—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县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与1947年10月10日公布。基本特点是:不但肯定了“五四指示”中关于“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原则,还修改了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条款,同时也避免了历史上犯过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错误。其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