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第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第十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社区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
  (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第十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三)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第十六条 在学前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任职资格证书。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从业资格。第十七条 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在社区接受有关保育与教育的知识及方法的培训,每年定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学儿童实施教育的机制。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划,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
  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第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
  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工展学前教育活动。
  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第十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社区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
  (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答:北京市的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主要关注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营和从业人员的要求。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核心职责,即促进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爱国情感,以及品德培养。为了提升社区的学前教育水平,条例鼓励机构与社区合作,宣传保育和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以增强...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答:北京市的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着重强调了对学前教育的保障措施。首先,政府需确保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第十八条),这些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改革、评价、表彰、培训以及支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严禁挪用或克扣。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制度(第十九条),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核准。城市新...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答:北京市的学前教育政策在第二章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要职责。第八条强调,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县和乡、镇政府需设立示范性学前教育机构,城镇街道办事处则需在社区内协调各类机构,促进学前教育活动。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则需根据当地条件,采取多...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答: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果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将直接按照这些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五条)针对未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北京市的...
  • 把孩子的早期教育交给谁
    答:《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正式出台,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学前教育的地方法规。也就是说人接受教育的法定年龄从过去的3岁一下子上推到呱呱坠地之时的0岁。究其深远意义,有人称之为教育领域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说法如今已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比父辈们接受了更多的教育的年轻一代...
  • 北大附中附小学前教育中心是教育行政部门吗
    答:是。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查询显示:北京市的幼儿园均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北京大学附属幼儿园作为一所位于北京市内的公办幼儿园,也受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管理。
  • 北京市民办幼儿园探路
    答:当时的调研组成员、北京市政协委员周玲玲曾表示,学前教育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产品,政府有义务履行职责,保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满足社会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她进一步表示称,此前《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中所提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的这一导向是需要改正的,要打造新的学前教育模式。政府一定要成为主导,并提倡大力发...
  • 有关幼儿园托班计划
    答:以《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北京市幼儿园教育纲要》,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服务宗旨,以爱为魂、以实为本,以特色办园为目标、教研为突破口,转变教育观念,提高业务水平。 三、学期目标 让幼儿喜欢幼儿园生活,初步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继续尝试开展主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