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北京市的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主要关注学前教育机构的运营和从业人员的要求。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核心职责,即促进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爱国情感,以及品德培养。

为了提升社区的学前教育水平,条例鼓励机构与社区合作,宣传保育和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以增强儿童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在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方面,第十条列出了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办学地点需安全且环境适宜,房舍、设施和设备需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标准,同时要有足够的举办资金,以及具备相应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规定了登记注册流程,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边远地区,学前教育机构都需在区、县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变更或停办时需提前3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着重于儿童安全和健康,要求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和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禁止对儿童的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所有在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教育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则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从业资格要求。

最后,第十七条针对家庭看护儿童的从业人员,提出他们在开展工作前需接受社区的保育与教育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健康检查,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和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