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4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四条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第五条 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安装、修理、改造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第七条 使用设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设备制造(组焊)许可证的;(二)委托没有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化学清洗、检验的;(三)未经批准自行进行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的;(四)未办理使用(托管)注册登记手续的;(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六)气瓶及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充装的;(七)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八)未按规定办理停用、报废手续的;(九)已经报废或者非承压设备当承压设备的。第八条 检验、检测及有关从事审查、型式试验等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转让资格许可证书,或给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第十二条 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第十六条 被检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
  (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
  (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
  (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
  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
  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
  (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第四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个生产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行。第五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促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进行行业协调与咨询服务活动,听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第二章 资格认可与管理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者省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化学清洗;
  (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
  (三)气体充装。第七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场地与工装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销售的单位,应当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和可追踪性,并向购买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安全监察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4修正...
    答:(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第四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答:1. 法律分析:本规定旨在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该工作有效实施。它是依据相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2. 监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特种设备的设计、...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答: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答:1.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化,以及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应运而生。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需遵循本规定。3. 未取得相关许可而擅自从事设备设计、制造、...
  • 特种设备都包括什么设备类型
    答: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些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需要特殊的安全管理和监督。1. 锅炉:锅炉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向外输出热能。2.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用于盛装气体或...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第二章
    答: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
  •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答:特种设备是指具有压力、容积、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条件的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锅炉是一种用于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交通以及居民生活等领域。锅炉的工作原理是利用燃烧产生的热能,将水加热蒸发成蒸汽。锅炉的压力控制是很重要的,否则可能会造成爆炸等严重事故。压力...
  • 属于特种设备的有哪些
    答:特种设备包括以下几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以下是详细解释:一、锅炉 锅炉是一种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供热等领域。其通过燃烧燃料产生高温高压的蒸汽或热水,为各种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所需的能量。由于其涉及到高温高压的工作环境,锅炉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一旦操作不当或...
  •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
    答:45.深圳经济特区防止海域污染条例 46.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47.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48.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 49.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50.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51.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 52.深圳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