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职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7
求中职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例

两个“发小”来京闯荡,可是没有落下脚,却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昨天,吉林小伙刘某在东城法院受审时后悔不已,而他们铤而走险的原因,是已坑骗了无数打工者的招工陷阱——面试交押金。昨天,刘某出庭受审,而他的“发小”小帅因是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说,去年夏天,他和小帅一同来京找工作,面试时按照招聘方的要求交了押金,但最后招聘方不仅没有录用两人,连押金也不退。“我们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刘某说,他和小帅来到北京站候车大厅,想法子买票回家。7月17日凌晨2时许,来京出差的孙先生向小帅打听附近是否有旅馆,小帅将孙先生领到了北京站东街南口的小花园。随后,两人用刀顶住孙先生,实施抢劫。“你们事先商量好抢劫了吗?”公诉人询问刘某,“没有,他的意思我心领神会。”孙先生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以及200元人民币和一张银行卡。两人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取走3200元。随后两人回了吉林老家,直到警方将两人在网吧抓获。“我知道错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抢劫罪,获刑5年。   中新网南昌1月24日电(何柳斌万豪)24日,中新网记者从江西南昌市警方了解到,该市日前成功摧毁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令人惊讶的是,其中2名成员均只有14岁。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介绍说,2010年年12月31日晚23时许,警方接到市民蔡先生报案,称当晚22时30分许,数名青年男子闯进他家,手持空啤酒瓶进行威胁,抢走现金400余元,香烟两条,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  民警根据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判断,作案人员年纪不大,很可能是周边学校辍学的学生。2011年1月6日,民警在南昌新建县一举将丁某、罗某、毛某、杜某等四人抓获归案。当时,四名犯罪嫌疑人正在网吧商议晚上大干一场,准备再次抢劫。  经审讯,丁某(男,20岁)、罗某(男,17岁)、毛某(男,14岁)、杜某(男,14岁)等4人对入户抢劫蔡先生一事供认不讳。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交代了自2010年12月以来,在红谷八路、国际体育中心工地等地的多次实行抢劫,抢得财物后用来上网、喝酒。  目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办理了取保候审,主犯丁某则被依法刑事拘留。(完) 小林和小青是两个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1月12日,记者对他们进行了采访。傍晚持刀抢劫2010年12月上旬的一个傍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一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当他拐入一条僻静的小巷时,突然被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拦住,男孩用尖刀逼住小学生,威胁道:“不许动,敢动我就宰了你!”小学生吓得一动不敢动。见状,女孩一把抢过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男孩又命令小学生闭上眼睛面向墙壁站立。之后,男孩载着女孩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路向北逃去。小学生看着两人走远,才敢给爸爸打电话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的父亲急忙赶来,同时拨打了110。几分钟后,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裴继荣带领两名侦查员与小学生的父亲会合,经过半小时的追踪,他们终于将抢劫电动自行车的男孩和女孩抓获。经审讯,涉嫌抢劫的男孩小林(化名)现年16岁,女孩小青(化名)15岁,两人都是包头市某中专的在校学生。20天前,他们擅自离开学校来到集宁区,在天桥一带廉价租住了一间平房同居。由于身无分文,他们便持刀抢劫了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作案后,他们准备变卖赃物筹集返回包头的路费。这两个花季少年生长在怎样的家庭,他们为何要背井离乡抢劫犯罪?是谁造成了他们的歧路人生?缺少父母关爱小林和小青的家庭很相似:他们的父母缺乏责任心。多年前,小林的父母从农村来到包头市,经营了一个中等餐馆,父亲做厨师,母亲做服务员兼采购员。父母刚进城时,小林开始上小学。学校距离餐馆约1公里,由于父母天天起早贪黑忙生意,小林就自己步行上学、放学、回餐馆。他们一家人居住在餐馆里的一间小屋子内。小林日复一日地独自在小屋子里写作业、看电视、玩游戏机。每天中午、晚上以及假期里,他都生活在就餐客人的喧笑中。小林的父母很少有时间陪他,更没有精力来关心和过问他的学习、生活情况。在小林的内心,他不仅自卑,还嫉妒同学们天天有父母接送。为了发泄这种情绪,小林经常向同学们寻衅滋事。在这样的环境中,小林更没有好好静下心来学习,成绩常常是班里倒数第一。小林和父母的关系也不融洽。一次学校开家长会,他让母亲参加,却遭到了父亲的反对。父亲说:“家长会比挣钱重要?不行!”母亲听后,依照父亲的话没有参加家长会。小林不依,缠着母亲让她去,结果还被父亲打了一顿,母亲也骂了他。由于小林经常考试成绩不好,父母知道后就会打骂他,他的心里对父母充满了逆反和敌意。小林从不缺零花钱,在同学中他的吃穿比较优越,但是因为缺少父母的关爱,导致他性格孤僻。小青的父亲是一家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月工资数千元,母亲是一家大型药店的售货员,月工资不到3000元。这样的家境应该是不错的。可是,小青的父亲每天有应酬,经常喝得酩酊大醉,渐渐地有了酒瘾,成了别人眼中的“酒鬼”。小青的母亲工作之余酷爱玩麻将。这样的父母根本没有时间顾及女儿。不仅如此,父亲嫌母亲整天只顾玩儿不顾家,母亲嫌父亲只顾喝酒不顾她和女儿。两口子隔三差五打架,打架之后就拿小青当“出气筒”。自小生活在这种缺少亲情的家庭中,小青对家庭产生了强烈的厌恶感。放学和放假是她最头疼的时候,她宁可一个人在外游荡,也不想和父母在一起。为此,小青过早地接触了社会,不能安心学习。结伴闯社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林和小青由于学习成绩不好,从小学到初中到中专学校,他们都是在老师的漠视中走过来的。2009年,两人都没有考上高中,勉强考入了包头市一所职业中专。在该校就读一段时间后,小林和小青便默契地惺惺相惜起来,于2009年10月结成了好朋友,一起看黄色录像。小林和小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从来没有谈过怎样由后进变先进,更没有谈过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只是一味任性地随心所欲,以寻求刺激的方式替代心里的失落。在一个晚上,在公园的小树林里,两人偷食了“禁果”。自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给两人沦为抢劫犯罪嫌疑人埋下了祸根。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他们有了一个决定:反正在校也不会有出息,不如离开学校闯社会,像成年人一样独立生活。左思右想后,小林想起他在儿时曾经跟随父亲去集宁给餐馆买过牛羊肉,对集宁比较熟悉,就决定和小青去集宁闯社会。2010年11月上旬,小林和小青怀揣着父母以前给他们的1000元来到了集宁,决定在这里寻找工作挣钱。到达集宁后,他们首先花50元在天桥附近租了一间简陋的平房,然后上街购买了一些日常用品,安顿下来。随后,他们四处打听找工作。他们先后去过酒店、饭馆、酒吧和桑拿洗浴中心寻找工作。但是,老板得知他们两人都是未成年人,都不敢收留。两人找不到工作就逛街、下饭馆。1000元很快就要花光了,甚至连返回包头的路费也不够了。为了不让小青担心,小林对小青说:“你别担心,我会以自己的方法弄到回包头的路费。”小林苦思冥想挣钱的方法,忽然想起,居住地的不远处有一家修理电动自行车的店铺,他就去问老板收不收二手电动自行车。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小林领着小青到商场买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之后,他把“弄钱的计划”透露给了小青:晚上抢一辆电动自行车,卖给修车铺。小青听后,也没别的办法,跟着小林进行了抢劫。1月14日,记者了解到,小林和小青日前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变体)【思考】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盲目性,笔者认为这关系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仅就家庭中青少年教育加以探讨。青少年犯罪的盲目性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更重要地表现在由于他们在认识社会、辨别是非以及处理问题上的局限性,因而,对自己行为的规范能力以及抵御外界诱因的能力较弱。在做一件事情时,目的不明确,往往随着外界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实践中真正做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关键是家长和孩子都要有这个思想意识。生活中的各种传媒如电视、报刊、杂志等,都有法制类的文章或栏目,当然首先父母要有学法的意识,这样子女在家长的熏陶下,经过耳濡目染,会不自觉地树立法律意识。另外在一些学校开设有法制讲座,社会上也经常有法制宣传,这几方面如果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前只听说过知识竞赛、劳动竞赛,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伙未成年人竟然把抢劫也进行分组竞赛。自2010年10月以来,宁夏永宁县县城某学校先后有40多名学生遭抢劫,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5名嫌疑人,全部是未成年人。近日,当地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5人。2010年年底,宁夏永宁县某学校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学校的十余名学生被人殴打后抢走随身财物。经多方调查,民警发现该校自10月以来发生多次学生钱物被抢案件,学生在上下学途中提心吊胆。更让人吃惊的是,学生被抢后,因害怕报复,都不敢向警方报案,甚至不敢向学校反映。警方经过调查,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查破案件20余起。经查,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辍学和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他们通常结伙到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大部分学生因害怕被打,都乖乖交了钱。慢慢地,这些钱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5人便结伴在学生上下学途中拦路抢劫财物。由于没人敢报警,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分成两伙进行竞赛,约定抢钱少的一伙将抢来的钱交给抢钱多的一伙。  人民网甘肃频1月22日消息 在日前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春季攻势”和春节安全保卫工作中,城关公安分局合理安排配置警力,不断加大巡逻和盘查力度,并于1月21日凌晨,成功抓获4名实施特大抢劫案的外地来兰犯罪嫌疑人,破获抢劫案5起。  21日零时40分,河南来兰司机张某在雁儿湾附近与朋友一起吃完饭返回宾馆门口时,突然遭到4名男子的围殴,身上所带8800余元现金被洗劫一空。凌晨1时30分,在平凉路与和政路十字路口,一名单独行走的男子被4人围堵,将身上仅有的12元现金和一部三星手机抢走。  连续发生的两起案件,引起了城关公安分局领导的重视,分局指挥中心迅速通知正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巡逻任务的摩托车骑警队和各派出所加大对可疑人员的盘查力度。凌晨2时许,摩托车骑警队在邮电大楼附近抓获4名可疑男子。经突审,4名男子不仅交代了在雁儿湾路和平凉路连续实施的两起抢劫案件,而且还供述了自本月10日以来,先后在西关什字、火车站附近实施抢劫作案3起的犯罪事实。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犯罪团伙成员均来自外地,其中两人19岁,另两人未成年,他们是南昌路一家火锅店的服务生,同住一个宿舍。据了解,4人由于心理年龄不成熟,原本在心情不好时想在大街上找人出气,结果逐渐演变成了抢劫犯罪。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标题:分时度假合同有法可依
  案情介绍
  张某被邀请参加了一个分时度假推销会,经过7个小时的封闭推销,张某同意购买分时度假旅游产品,要求先看合同,但是分时度假公司称先行付款后看合同,在付了一部分款项后,才看到合同。张某认真阅读了合同条款,发现很多内容不切实际,无法履行,比如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而目前国家规定中国公民仅能到20多个国家旅游,而且很多国家的签证也非常难拿,根本去不了。合同书的部分内容非常模糊,比如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很不具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长达30年,一旦公司倒闭如何处理,合同上没有说法。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开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张某要求退回所交的款项,分时度假拒不同意,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案情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有效,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能否办到不能以国家现行规定旅游路线为准,一方面30年内国家规定可能不断变化,另一方面,公司可能有其他途径解决出国手续的问题。因此,本案不存在标的客观不能的问题,合同是有效的,分时度假公司不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只是财务记账的科目需要,并不构成欺诈。
  案例评析:
  本案中,分时度假合同的标的能否履行,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去评价。将来可能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只是具有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评价合同的效力的标准只能以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以未来的法律规定。至于说公司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旅游,则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属于非法的渠道,如果承认这些非法的渠道,就等于通过司法程序让这些渠道合法化,因此,非法渠道即使能够办理出国手续,也不能以此认定100多个国家出国旅游标的的合法性。从现有规定来看,分时度假所约定的合同标的依照法律规定是不可能的,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足以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收取的是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所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由于发票收费项目一栏填写的是咨询服务费,那么分时度假公司就可以主张所收费用为咨询服务收费,而非承购旅游产品的收费,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分时度假公司拒不重新出具承购费发票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只需主张合同无效即可。
  案情结果:

  本案分时度假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该退回张某所缴纳的款项。理由是本案中合同的标的“100多个国家出境旅游”无法实现,属于标的客观不能,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分时度假公司应退回张某缴纳的款项。另外,分时度假公司的代理公司所开具的发票费用名称为咨询服务费,而非承购费,表明分时度假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服务,是咨询服务,而非分时出境度假,因此存在欺诈的情况,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相关法规: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两个“发小”来京闯荡,可是没有落下脚,却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昨天,吉林小伙刘某在东城法院受审时后悔不已,而他们铤而走险的原因,是已坑骗了无数打工者的招工陷阱——面试交押金。昨天,刘某出庭受审,而他的“发小”小帅因是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说,去年夏天,他和小帅一同来京找工作,面试时按照招聘方的要求交了押金,但最后招聘方不仅没有录用两人,连押金也不退。“我们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刘某说,他和小帅来到北京站候车大厅,想法子买票回家。7月17日凌晨2时许,来京出差的孙先生向小帅打听附近是否有旅馆,小帅将孙先生领到了北京站东街南口的小花园。随后,两人用刀顶住孙先生,实施抢劫。“你们事先商量好抢劫了吗?”公诉人询问刘某,“没有,他的意思我心领神会。”孙先生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以及200元人民币和一张银行卡。两人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取走3200元。随后两人回了吉林老家,直到警方将两人在网吧抓获。“我知道错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抢劫罪,获刑5年。   中新网南昌1月24日电(何柳斌万豪)24日,中新网记者从江西南昌市警方了解到,该市日前成功摧毁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令人惊讶的是,其中2名成员均只有14岁。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介绍说,2010年年12月31日晚23时许,警方接到市民蔡先生报案,称当晚22时30分许,数名青年男子闯进他家,手持空啤酒瓶进行威胁,抢走现金400余元,香烟两条,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  民警根据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判断,作案人员年纪不大,很可能是周边学校辍学的学生。2011年1月6日,民警在南昌新建县一举将丁某、罗某、毛某、杜某等四人抓获归案。当时,四名犯罪嫌疑人正在网吧商议晚上大干一场,准备再次抢劫。  经审讯,丁某(男,20岁)、罗某(男,17岁)、毛某(男,14岁)、杜某(男,14岁)等4人对入户抢劫蔡先生一事供认不讳。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交代了自2010年12月以来,在红谷八路、国际体育中心工地等地的多次实行抢劫,抢得财物后用来上网、喝酒。  目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办理了取保候审,主犯丁某则被依法刑事拘留。(完) 小林和小青是两个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1月12日,记者对他们进行了采访。傍晚持刀抢劫2010年12月上旬的一个傍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一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当他拐入一条僻静的小巷时,突然被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拦住,男孩用尖刀逼住小学生,威胁道:“不许动,敢动我就宰了你!”小学生吓得一动不敢动。见状,女孩一把抢过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男孩又命令小学生闭上眼睛面向墙壁站立。之后,男孩载着女孩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路向北逃去。小学生看着两人走远,才敢给爸爸打电话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的父亲急忙赶来,同时拨打了110。几分钟后,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裴继荣带领两名侦查员与小学生的父亲会合,经过半小时的追踪,他们终于将抢劫电动自行车的男孩和女孩抓获。经审讯,涉嫌抢劫的男孩小林(化名)现年16岁,女孩小青(化名)15岁,两人都是包头市某中专的在校学生。20天前,他们擅自离开学校来到集宁区,在天桥一带廉价租住了一间平房同居。由于身无分文,他们便持刀抢劫了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作案后,他们准备变卖赃物筹集返回包头的路费。这两个花季少年生长在怎样的家庭,他们为何要背井离乡抢劫犯罪?是谁造成了他们的歧路人生?缺少父母关爱小林和小青的家庭很相似:他们的父母缺乏责任心。多年前,小林的父母从农村来到包头市,经营了一个中等餐馆,父亲做厨师,母亲做服务员兼采购员。父母刚进城时,小林开始上小学。学校距离餐馆约1公里,由于父母天天起早贪黑忙生意,小林就自己步行上学、放学、回餐馆。他们一家人居住在餐馆里的一间小屋子内。小林日复一日地独自在小屋子里写作业、看电视、玩游戏机。每天中午、晚上以及假期里,他都生活在就餐客人的喧笑中。小林的父母很少有时间陪他,更没有精力来关心和过问他的学习、生活情况。在小林的内心,他不仅自卑,还嫉妒同学们天天有父母接送。为了发泄这种情绪,小林经常向同学们寻衅滋事。在这样的环境中,小林更没有好好静下心来学习,成绩常常是班里倒数第一。小林和父母的关系也不融洽。一次学校开家长会,他让母亲参加,却遭到了父亲的反对。父亲说:“家长会比挣钱重要?不行!”母亲听后,依照父亲的话没有参加家长会。小林不依,缠着母亲让她去,结果还被父亲打了一顿,母亲也骂了他。由于小林经常考试成绩不好,父母知道后就会打骂他,他的心里对父母充满了逆反和敌意。小林从不缺零花钱,在同学中他的吃穿比较优越,但是因为缺少父母的关爱,导致他性格孤僻。小青的父亲是一家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月工资数千元,母亲是一家大型药店的售货员,月工资不到3000元。这样的家境应该是不错的。可是,小青的父亲每天有应酬,经常喝得酩酊大醉,渐渐地有了酒瘾,成了别人眼中的“酒鬼”。小青的母亲工作之余酷爱玩麻将。这样的父母根本没有时间顾及女儿。不仅如此,父亲嫌母亲整天只顾玩儿不顾家,母亲嫌父亲只顾喝酒不顾她和女儿。两口子隔三差五打架,打架之后就拿小青当“出气筒”。自小生活在这种缺少亲情的家庭中,小青对家庭产生了强烈的厌恶感。放学和放假是她最头疼的时候,她宁可一个人在外游荡,也不想和父母在一起。为此,小青过早地接触了社会,不能安心学习。结伴闯社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林和小青由于学习成绩不好,从小学到初中到中专学校,他们都是在老师的漠视中走过来的。2009年,两人都没有考上高中,勉强考入了包头市一所职业中专。在该校就读一段时间后,小林和小青便默契地惺惺相惜起来,于2009年10月结成了好朋友,一起看黄色录像。小林和小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从来没有谈过怎样由后进变先进,更没有谈过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只是一味任性地随心所欲,以寻求刺激的方式替代心里的失落。在一个晚上,在公园的小树林里,两人偷食了“禁果”。自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给两人沦为抢劫犯罪嫌疑人埋下了祸根。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他们有了一个决定:反正在校也不会有出息,不如离开学校闯社会,像成年人一样独立生活。左思右想后,小林想起他在儿时曾经跟随父亲去集宁给餐馆买过牛羊肉,对集宁比较熟悉,就决定和小青去集宁闯社会。2010年11月上旬,小林和小青怀揣着父母以前给他们的1000元来到了集宁,决定在这里寻找工作挣钱。到达集宁后,他们首先花50元在天桥附近租了一间简陋的平房,然后上街购买了一些日常用品,安顿下来。随后,他们四处打听找工作。他们先后去过酒店、饭馆、酒吧和桑拿洗浴中心寻找工作。但是,老板得知他们两人都是未成年人,都不敢收留。两人找不到工作就逛街、下饭馆。1000元很快就要花光了,甚至连返回包头的路费也不够了。为了不让小青担心,小林对小青说:“你别担心,我会以自己的方法弄到回包头的路费。”小林苦思冥想挣钱的方法,忽然想起,居住地的不远处有一家修理电动自行车的店铺,他就去问老板收不收二手电动自行车。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小林领着小青到商场买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之后,他把“弄钱的计划”透露给了小青:晚上抢一辆电动自行车,卖给修车铺。小青听后,也没别的办法,跟着小林进行了抢劫。1月14日,记者了解到,小林和小青日前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变体)【思考】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盲目性,笔者认为这关系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仅就家庭中青少年教育加以探讨。青少年犯罪的盲目性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更重要地表现在由于他们在认识社会、辨别是非以及处理问题上的局限性,因而,对自己行为的规范能力以及抵御外界诱因的能力较弱。在做一件事情时,目的不明确,往往随着外界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实践中真正做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关键是家长和孩子都要有这个思想意识。生活中的各种传媒如电视、报刊、杂志等,都有法制类的文章或栏目,当然首先父母要有学法的意识,这样子女在家长的熏陶下,经过耳濡目染,会不自觉地树立法律意识。另外在一些学校开设有法制讲座,社会上也经常有法制宣传,这几方面如果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前只听说过知识竞赛、劳动竞赛,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伙未成年人竟然把抢劫也进行分组竞赛。自2010年10月以来,宁夏永宁县县城某学校先后有40多名学生遭抢劫,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5名嫌疑人,全部是未成年人。近日,当地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5人。2010年年底,宁夏永宁县某学校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学校的十余名学生被人殴打后抢走随身财物。经多方调查,民警发现该校自10月以来发生多次学生钱物被抢案件,学生在上下学途中提心吊胆。更让人吃惊的是,学生被抢后,因害怕报复,都不敢向警方报案,甚至不敢向学校反映。警方经过调查,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查破案件20余起。经查,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辍学和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他们通常结伙到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大部分学生因害怕被打,都乖乖交了钱。慢慢地,这些钱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5人便结伴在学生上下学途中拦路抢劫财物。由于没人敢报警,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分成两伙进行竞赛,约定抢钱少的一伙将抢来的钱交给抢钱多的一伙。  人民网甘肃频1月22日消息 在日前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春季攻势”和春节安全保卫工作中,城关公安分局合理安排配置警力,不断加大巡逻和盘查力度,并于1月21日凌晨,成功抓获4名实施特大抢劫案的外地来兰犯罪嫌疑人,破获抢劫案5起。

  21日零时40分,河南来兰司机张某在雁儿湾附近与朋友一起吃完饭返回宾馆门口时,突然遭到4名男子的围殴,身上所带8800余元现金被洗劫一空。凌晨1时30分,在平凉路与和政路十字路口,一名单独行走的男子被4人围堵,将身上仅有的12元现金和一部三星手机抢走。

  连续发生的两起案件,引起了城关公安分局领导的重视,分局指挥中心迅速通知正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巡逻任务的摩托车骑警队和各派出所加大对可疑人员的盘查力度。凌晨2时许,摩托车骑警队在邮电大楼附近抓获4名可疑男子。经突审,4名男子不仅交代了在雁儿湾路和平凉路连续实施的两起抢劫案件,而且还供述了自本月10日以来,先后在西关什字、火车站附近实施抢劫作案3起的犯罪事实。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犯罪团伙成员均来自外地,其中两人19岁,另两人未成年,他们是南昌路一家火锅店的服务生,同住一个宿舍。据了解,4人由于心理年龄不成熟,原本在心情不好时想在大街上找人出气,结果逐渐演变成了抢劫犯罪。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冯忠海 杜斌)
案例你自己修改一下身份就可以了,没有人去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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