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职学生触犯法律的案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7
求一篇两个中职生触犯法律额案例的读后感。700字左右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给我们的启示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晚餐在校同桌饮酒后,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其中3位封门堵道,一位大声地对学生喊叫:“弟兄们,快把你们的钱物交上来,若谁顽抗脱逃,就要谁的狗命。”他一边说着,一边就揪住1位学生,把他打翻在地,并掏出匕首对准他的脖子,在场的其他学生吓得惊慌失措,不知怎办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钱掏出来。当晚,他们采取这种强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币48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作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犯罪负刑事责任。达到这种年龄的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毕竟尚小,社会知识缺乏,对不少犯罪行为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控制在几种重大犯罪之内是适宜的。”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他们是罪有应得。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把中学生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把每一位学生都培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给我的启示是:第一,作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导,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训。要在平时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根据这个主题多开展活动,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可轻德重智。第二,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使学生明白什么是法律禁止做的,什么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什么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们通过学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三,校政教处要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如法制报告会,组织指导观看法制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组织学生参加公开审判会等,使学生直观地认识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第四,全校教职工要把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作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务,不能误认为规范教育是政教处、班主任、政治教师的事,与己无关。要严格禁止学生的吸烟饮酒、谈情说爱、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从日常行为抓起,从小事抓起,只有这样,才能控制不良倾向的产生,才能避免违法违纪事件的产生。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鹿苑中学 朱鹤颖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下面是几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同学的课桌上,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同学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只是想让同学吃了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样是2002年发生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他在暑假里,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中学生犯罪案例分析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9-12-11 17:40:35 浏览:2372次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四:
李某(男,19岁)、王某(男,19岁)、徐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乡中学生刘某、张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时许,犯罪嫌疑人李、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乡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刘某(男,16岁)、张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徐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刘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刘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刘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张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这种类型的绑架罪实质上包含两种具体的行为:一为绑架行为,二为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这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均可构成独立的犯罪,即一般情节的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够法定年龄,所以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徐某案发时的年龄为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不应对绑架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让我们每一个同学自尊自爱,遵规守纪,做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法制安全办(宣091204) 2009年12月

这个是新闻报道的,不知道算不算你要的成功案例:从偏远的农村走进高档写字楼,来自澄迈的小姑娘王璐只花了2年时间,就实现了人生一大飞跃。被她的经历所打动,村里有更多初中毕业生踊跃报读中等职业学校。  王璐来自海南省澄迈县西达农场加板村,家里有6口人,爷爷奶奶年龄大,身体不好,父亲务农,妈妈在家干家务,家里经济条件很不好。她的哥哥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了。王璐于2007年初中毕业后,原本计划走上与哥哥相同的路,到海口打工挣钱。这时,母校有一位老师劝她去读职业学校。这位老师的建议改变了她的命运。  “我们接受的是三段式教育,第一年在离家很近的澄迈技校学理论课,第二年到海口第一职业中学学技能,第三年到企业实习。”王璐告诉南国都市报记者,读中职学校的第一年,她是在澄迈技校上的课,开始享受两免一补的好政策,不仅免交学费和各种杂费,每年还能得到1500元的国家补助。因为离家近,读职业学校第一年没给父母增加多少负担。  “我本人报读的是计算机应用,在澄迈技校学习期间,学校管理很严格,老师也认真负责。”王璐说,澄迈技校与海口一些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第一学年结束后,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了海口第一职业中学。2008年9月1日,她和同学们坐专车来到海口第一职业中学,开始了新的学习生活。“这里的实训楼如同高级宾馆一样,每天有很多时间学习各种技能。我很努力地学习,还考过了全国办公软件师的职业证书。”  又一个学年很快过去了。今年春节之后,便有很多用人单位与海口第一职业中学接洽,有时会把整个班的学生全部带走实习。王璐的同学们被分到不同岗位实习,有的被分到深圳,有的被分到三亚,还有不少同学在海口工作,很快就拿到了工资。今年5月,王璐和同班另外30多名同学一起进入海南省纽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工作,在国贸高档写字楼办公,她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围感到非常满意。“这是一家日资公司,全部业务来自日本,有严格管理制度和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王璐一说起自己的工作就开心,“我们先接受了3个月的培训,学到了学校里学不到的知识,还学会了不少日语呢。公司很照顾我们,给我们这些实习生安排了交通补贴、午餐补助,如果我们进步很快,工作突出,表现优异,还可以被送到日本总部学习呢。”----职场直通车解答团为您解答!

两个“发小”来京闯荡,可是没有落下脚,却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昨天,吉林小伙刘某在东城法院受审时后悔不已,而他们铤而走险的原因,是已坑骗了无数打工者的招工陷阱——面试交押金。昨天,刘某出庭受审,而他的“发小”小帅因是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说,去年夏天,他和小帅一同来京找工作,面试时按照招聘方的要求交了押金,但最后招聘方不仅没有录用两人,连押金也不退。“我们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刘某说,他和小帅来到北京站候车大厅,想法子买票回家。7月17日凌晨2时许,来京出差的孙先生向小帅打听附近是否有旅馆,小帅将孙先生领到了北京站东街南口的小花园。随后,两人用刀顶住孙先生,实施抢劫。“你们事先商量好抢劫了吗?”公诉人询问刘某,“没有,他的意思我心领神会。”孙先生交出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以及200元人民币和一张银行卡。两人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取走3200元。随后两人回了吉林老家,直到警方将两人在网吧抓获。“我知道错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抢劫罪,获刑5年。   中新网南昌1月24日电(何柳斌万豪)24日,中新网记者从江西南昌市警方了解到,该市日前成功摧毁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令人惊讶的是,其中2名成员均只有14岁。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介绍说,2010年年12月31日晚23时许,警方接到市民蔡先生报案,称当晚22时30分许,数名青年男子闯进他家,手持空啤酒瓶进行威胁,抢走现金400余元,香烟两条,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一部。  民警根据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判断,作案人员年纪不大,很可能是周边学校辍学的学生。2011年1月6日,民警在南昌新建县一举将丁某、罗某、毛某、杜某等四人抓获归案。当时,四名犯罪嫌疑人正在网吧商议晚上大干一场,准备再次抢劫。  经审讯,丁某(男,20岁)、罗某(男,17岁)、毛某(男,14岁)、杜某(男,14岁)等4人对入户抢劫蔡先生一事供认不讳。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交代了自2010年12月以来,在红谷八路、国际体育中心工地等地的多次实行抢劫,抢得财物后用来上网、喝酒。  目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已办理了取保候审,主犯丁某则被依法刑事拘留。(完) 小林和小青是两个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爱,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终,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1月12日,记者对他们进行了采访。傍晚持刀抢劫2010年12月上旬的一个傍晚,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一名小学生放学回家,当他拐入一条僻静的小巷时,突然被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拦住,男孩用尖刀逼住小学生,威胁道:“不许动,敢动我就宰了你!”小学生吓得一动不敢动。见状,女孩一把抢过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男孩又命令小学生闭上眼睛面向墙壁站立。之后,男孩载着女孩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路向北逃去。小学生看着两人走远,才敢给爸爸打电话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的父亲急忙赶来,同时拨打了110。几分钟后,集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裴继荣带领两名侦查员与小学生的父亲会合,经过半小时的追踪,他们终于将抢劫电动自行车的男孩和女孩抓获。经审讯,涉嫌抢劫的男孩小林(化名)现年16岁,女孩小青(化名)15岁,两人都是包头市某中专的在校学生。20天前,他们擅自离开学校来到集宁区,在天桥一带廉价租住了一间平房同居。由于身无分文,他们便持刀抢劫了小学生的电动自行车。作案后,他们准备变卖赃物筹集返回包头的路费。这两个花季少年生长在怎样的家庭,他们为何要背井离乡抢劫犯罪?是谁造成了他们的歧路人生?缺少父母关爱小林和小青的家庭很相似:他们的父母缺乏责任心。多年前,小林的父母从农村来到包头市,经营了一个中等餐馆,父亲做厨师,母亲做服务员兼采购员。父母刚进城时,小林开始上小学。学校距离餐馆约1公里,由于父母天天起早贪黑忙生意,小林就自己步行上学、放学、回餐馆。他们一家人居住在餐馆里的一间小屋子内。小林日复一日地独自在小屋子里写作业、看电视、玩游戏机。每天中午、晚上以及假期里,他都生活在就餐客人的喧笑中。小林的父母很少有时间陪他,更没有精力来关心和过问他的学习、生活情况。在小林的内心,他不仅自卑,还嫉妒同学们天天有父母接送。为了发泄这种情绪,小林经常向同学们寻衅滋事。在这样的环境中,小林更没有好好静下心来学习,成绩常常是班里倒数第一。小林和父母的关系也不融洽。一次学校开家长会,他让母亲参加,却遭到了父亲的反对。父亲说:“家长会比挣钱重要?不行!”母亲听后,依照父亲的话没有参加家长会。小林不依,缠着母亲让她去,结果还被父亲打了一顿,母亲也骂了他。由于小林经常考试成绩不好,父母知道后就会打骂他,他的心里对父母充满了逆反和敌意。小林从不缺零花钱,在同学中他的吃穿比较优越,但是因为缺少父母的关爱,导致他性格孤僻。小青的父亲是一家私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月工资数千元,母亲是一家大型药店的售货员,月工资不到3000元。这样的家境应该是不错的。可是,小青的父亲每天有应酬,经常喝得酩酊大醉,渐渐地有了酒瘾,成了别人眼中的“酒鬼”。小青的母亲工作之余酷爱玩麻将。这样的父母根本没有时间顾及女儿。不仅如此,父亲嫌母亲整天只顾玩儿不顾家,母亲嫌父亲只顾喝酒不顾她和女儿。两口子隔三差五打架,打架之后就拿小青当“出气筒”。自小生活在这种缺少亲情的家庭中,小青对家庭产生了强烈的厌恶感。放学和放假是她最头疼的时候,她宁可一个人在外游荡,也不想和父母在一起。为此,小青过早地接触了社会,不能安心学习。结伴闯社会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林和小青由于学习成绩不好,从小学到初中到中专学校,他们都是在老师的漠视中走过来的。2009年,两人都没有考上高中,勉强考入了包头市一所职业中专。在该校就读一段时间后,小林和小青便默契地惺惺相惜起来,于2009年10月结成了好朋友,一起看黄色录像。小林和小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从来没有谈过怎样由后进变先进,更没有谈过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只是一味任性地随心所欲,以寻求刺激的方式替代心里的失落。在一个晚上,在公园的小树林里,两人偷食了“禁果”。自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给两人沦为抢劫犯罪嫌疑人埋下了祸根。随着两人交往的深入,他们有了一个决定:反正在校也不会有出息,不如离开学校闯社会,像成年人一样独立生活。左思右想后,小林想起他在儿时曾经跟随父亲去集宁给餐馆买过牛羊肉,对集宁比较熟悉,就决定和小青去集宁闯社会。2010年11月上旬,小林和小青怀揣着父母以前给他们的1000元来到了集宁,决定在这里寻找工作挣钱。到达集宁后,他们首先花50元在天桥附近租了一间简陋的平房,然后上街购买了一些日常用品,安顿下来。随后,他们四处打听找工作。他们先后去过酒店、饭馆、酒吧和桑拿洗浴中心寻找工作。但是,老板得知他们两人都是未成年人,都不敢收留。两人找不到工作就逛街、下饭馆。1000元很快就要花光了,甚至连返回包头的路费也不够了。为了不让小青担心,小林对小青说:“你别担心,我会以自己的方法弄到回包头的路费。”小林苦思冥想挣钱的方法,忽然想起,居住地的不远处有一家修理电动自行车的店铺,他就去问老板收不收二手电动自行车。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小林领着小青到商场买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之后,他把“弄钱的计划”透露给了小青:晚上抢一辆电动自行车,卖给修车铺。小青听后,也没别的办法,跟着小林进行了抢劫。1月14日,记者了解到,小林和小青日前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变体)【思考】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盲目性,笔者认为这关系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仅就家庭中青少年教育加以探讨。青少年犯罪的盲目性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意识淡薄,更重要地表现在由于他们在认识社会、辨别是非以及处理问题上的局限性,因而,对自己行为的规范能力以及抵御外界诱因的能力较弱。在做一件事情时,目的不明确,往往随着外界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实践中真正做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关键是家长和孩子都要有这个思想意识。生活中的各种传媒如电视、报刊、杂志等,都有法制类的文章或栏目,当然首先父母要有学法的意识,这样子女在家长的熏陶下,经过耳濡目染,会不自觉地树立法律意识。另外在一些学校开设有法制讲座,社会上也经常有法制宣传,这几方面如果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前只听说过知识竞赛、劳动竞赛,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伙未成年人竟然把抢劫也进行分组竞赛。自2010年10月以来,宁夏永宁县县城某学校先后有40多名学生遭抢劫,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5名嫌疑人,全部是未成年人。近日,当地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5人。2010年年底,宁夏永宁县某学校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学校的十余名学生被人殴打后抢走随身财物。经多方调查,民警发现该校自10月以来发生多次学生钱物被抢案件,学生在上下学途中提心吊胆。更让人吃惊的是,学生被抢后,因害怕报复,都不敢向警方报案,甚至不敢向学校反映。警方经过调查,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查破案件20余起。经查,5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辍学和家庭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他们通常结伙到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大部分学生因害怕被打,都乖乖交了钱。慢慢地,这些钱已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5人便结伴在学生上下学途中拦路抢劫财物。由于没人敢报警,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分成两伙进行竞赛,约定抢钱少的一伙将抢来的钱交给抢钱多的一伙。  人民网甘肃频1月22日消息 在日前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春季攻势”和春节安全保卫工作中,城关公安分局合理安排配置警力,不断加大巡逻和盘查力度,并于1月21日凌晨,成功抓获4名实施特大抢劫案的外地来兰犯罪嫌疑人,破获抢劫案5起。  21日零时40分,河南来兰司机张某在雁儿湾附近与朋友一起吃完饭返回宾馆门口时,突然遭到4名男子的围殴,身上所带8800余元现金被洗劫一空。凌晨1时30分,在平凉路与和政路十字路口,一名单独行走的男子被4人围堵,将身上仅有的12元现金和一部三星手机抢走。  连续发生的两起案件,引起了城关公安分局领导的重视,分局指挥中心迅速通知正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巡逻任务的摩托车骑警队和各派出所加大对可疑人员的盘查力度。凌晨2时许,摩托车骑警队在邮电大楼附近抓获4名可疑男子。经突审,4名男子不仅交代了在雁儿湾路和平凉路连续实施的两起抢劫案件,而且还供述了自本月10日以来,先后在西关什字、火车站附近实施抢劫作案3起的犯罪事实。  据办案民警介绍,该犯罪团伙成员均来自外地,其中两人19岁,另两人未成年,他们是南昌路一家火锅店的服务生,同住一个宿舍。据了解,4人由于心理年龄不成熟,原本在心情不好时想在大街上找人出气,结果逐渐演变成了抢劫犯罪。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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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让我们擦亮法律的镜片,让他们与法同行吧。 7、班干部宣布班会结束。 中职学校法制教育活动方案4 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导入触目惊心: ...
  • 浅谈如何对中职学生进行创业教育
    答:我国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显著,社会上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的案例并不多,更不用说年龄和经验不占优势的中职学生。本文拟就创业教育的课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的解决办法。 一、创业教育成效不大的原因 1.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