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山东辱母案的改判真的与民意无关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辱母案”二审为什么由无期改判为5年?

今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6月23日,山东省高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山东省高院负责人表示,从无期徒刑到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是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
法院二审查明,此案系由吴学占等人催逼高息借贷引发,苏银霞多次报警后,吴学占等人的不法逼债行为并未收敛。
案发当日,被害人杜志浩曾当着于欢之面公然以裸露下体的方式侮辱其母亲苏银霞,虽然距于欢实施防卫行为已间隔约二十分钟,但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时难免不带有报复杜志浩辱母的情绪,在刑罚裁量上应当作为对于欢有利的情节重点考虑。
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于欢当庭不认罪,没有自责、悔罪表示,也是应该酌情考虑的量刑情节。
吴靖说,免除处罚显然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对于欢减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在案件事实方面,除了“辱母”情节问题,二审判决还就引发本案借贷关系的真正主体、吴学占等人实施讨债行为的完整过程、案发当晚杜志浩等人实施逼债行为的具体情形、于欢实施捅刺行为的具体情境等,依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判决中作了反映。
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参考资料 :中国网-山东高院权威解读于欢案改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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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这个判决相对比较公道,我服”、“比较符合法制精神,我们感受到了司法公信力!”“虽然还不完全满意,但毕竟是一个进步”……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消息传出后,我发现网络上一片点赞和叫好之声。好久了,我们已经很少看到对一个颇有争议的案件,社会舆论的评价竟然出奇的一致!

锣鼓听声,听话听音。虽然都是点赞和叫好,但仔细琢磨网友们的评论可以看出,尽管再审于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大家还是有点不满意。可是,为什么大家不满意,还要对改判不约而同的叫好,甚至呼喊这是“正义的胜利!法制的胜利!”呢?

正如山东高院在判决中说的一样,原判“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其实,网友们之所以虽然不满意还要叫好,关键缘于原判“量刑过重”。也就是说,大家是相对于聊城中院一审的错误和不公正才叫好的!因为,虽然改判还不尽人意,但毕竟比原判有了进步。

有了进步当然就要叫好和点赞了。现在社会上总有人说老百姓不懂法律,“民意绑架法律”,这不胡扯吗?如果你的判决是公正的,老百姓怎么会有意见?如何民意能绑架法律,为什么民意虽然不满意,还要为山东高院的判决叫好?既然民意能绑架法律,那为何不继续反对山东高院的判决,直到达到民意的期望为止?

说“民意绑架法律”纯属放屁。中国的老百姓最弱小、最胆小,他们只有被“绑架”的份儿,他们谁也绑架不了。他们大多满于现状,懂得知足常乐,给点阳光就灿烂。他们的脑子里既没有绑架谁的想法,也没有这个的奢望。即使借给他们一万个胆,他们也从不敢想还绑架什么法律!

中国的老百姓太好糊弄、太善良了,只要法治有了进步,哪怕是有一点点和一丝一毫的进步,他们都会欣喜不已,激动万分,都要高声叫好、不住点赞——尽管他们还有那么多的不满意!但他们通情达理、深明大义,他们知道任重道远,他们懂得不积蛙步,无以至千里,不给这一点点进步点赞,没准就没有进步!

从无期改判为有期5年,历时一年多的山东辱母案终于尘埃落定了。应该说,二审在众所瞩目中公开宣判,用公开公正回应了此前所有质疑。网友们点赞和叫好都在意料之中,中国的老百姓最聪明,最懂法,因为他们懂得一个常识:法律必须保护自己的母亲,连母亲都不能保护的法律绝对与公平正义无关!

山东辱母案改判与民意无关,却与公平正义息息相关!



正真的民意是改判无罪,二审只不过是在民意及死者之间找了一个平衡罢了!一个与债权毫无关系的地痞、流氓,用极其恶毒的行为去所谓的讨债,不是作死还能说明什么?这事要是发生在法官身上,我看也未必能有那么大度吧!
所谓的民间融资,高利贷只不过是一种好听的名词罢了,确切的说一这种行为对放款的来说应该是一种投资,也可以理解一种理财行为,有投资就有风险,这是人人都懂的道理,就像银行坏账。对于投资失败,把损失强加于另一方都是不对的,用违法及恶劣手段逼债都应该要受惩罚的,在这事件当中110警察出来肯定是有问题的,讨债鬼(毫不相干的)限制母子自由,说什么也是非法拘禁罪,作为警察理应在现场就应该对他们做出严肃处理,先在的警察就是毛怕耗子!

既然是依法治国,难道不该犯什么罪就获得什么刑法么?整个过程中违法的都应该受到惩罚,违法的该怎么定怎么定,杀人的该偿命偿命,说直白点,死者也就是个打工的,虽然干的职业让人唾弃,但是我想也养活着一家老小吧?如果说让放高利贷的被杀了,不杀人偿命,还合理些,这些小混混说上天也就只能吓唬吓唬人,被杀了不偿命,怎么给人家家人一个交代?自己父亲没了,还要受周围人鄙夷,设身处地,换我们自己,我们受得了?另外,请注意,于欢一家并非弱者,开着公司,还能开口就借一百多万的高利贷,中国这样的家庭除了一线城市,有几个?这样的人被包装成弱者,难道不可笑么?如果我妈受到侮辱,我一定拿刀杀人,但是我也做好一命还一命的准备了。况且,欠债不还,设身处地而言,谁遇到这样的也不会好声好气的去跟人商量还钱吧?当然,政府机关聪明人多了,既然这么判决肯定是有一定考虑的,我也只是说一些自己的看法。

  • 济南警方官微就辱母案讽刺网友,你怎么看?
    答:关键是发布者竟然不是警务人员,这种解释真的是在侮辱民众的智商。无论辱母案最终如何发展,济南警方在此次事件中发挥了兄弟单位之间互帮互助的优良作风,凭借自己的寥寥数语,成功激怒网友而将战火引到了自己身上,这对深陷舆论漩涡的聊城以及冠县警方无疑是最大的帮助。济南警方为了替兄弟单位承担舆论压力,...
  • 于欢案会不会被写入中国历史
    答:山东于欢案二审今日(2017年5月27日)开庭审理。于欢案在舆论传播有一个更为大众熟知的名字——山东“辱母案”。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并受到侮辱,于欢刺死1人,一审被判无期。今年3月末,这个本来归于沉寂的案子被南周报道《刺死辱母者》重新剥茧...
  • ...二审时又改判了无罪,请问两次审理案件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答:法院针对“辱母杀人案”一审时判了无期徒刑,但是所谓“二审时又改判了无罪”的消息是谣言,因为目前尚在二审审理阶段,还没有二审审判。1、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2、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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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欢案发布新的审判结果。如果你是于欢,案件发生时你会怎么做呢?
    答:3月25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整个舆论场。 截至目前,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已超过6亿。 这篇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山东民营小企业家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遭到恶意讨债,在母亲受到讨债人“极端手段侮辱”、出警警察借故离开的情况下,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伤四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