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发布新的审判结果。如果你是于欢,案件发生时你会怎么做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于欢案件给我们哪些教育和启示?

虽然媒体、网友们对案件的评论各异、观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希望二审法院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作出处理。6月23日,山东高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审判程序虽已划上了句号,但对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教育和启示要铭记。

一是树立严格司法的理念。于欢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除了案件本身的因素以外,也与一审办案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不规范、不全面,裁判认定事实不全面,说理不透彻等有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办案机关要牢固树立严格司法的理念,切实将证据裁判的要求落实在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既要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的核心事实搞准确,又要深入了解、准确把握、综合考量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使公正裁判建立在严密、准确、全面的证据体系之上,并合乎我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伦理,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过程,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过程。该案的二审,全面实现了事实证据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公正裁判形成在法庭。今后,办案机关要深入落实庭审中心要求,运用好庭前会议制度,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通过法庭审判程序的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确保庭审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保障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从媒体报道情况看,旁听于欢案件二审开庭的各界代表称赞法庭是“正义的殿堂”“法治的课堂”。这一效果的取得,得益于庭前工作的充分准备,更得益于二审对庭审活动的最大限度的公开。办案机关要更加重视司法公开的作用,让所有的诉讼活动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展现出来,把开放的法庭变成普法的课堂,把法庭的裁判变成普法的教材。
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办案机关要认真梳理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方面、分析案件引发社会关注的具体原因,将社会关注转变成查找差距、改进工作、补齐短板的巨大动力,并以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真诚、友善的态度,对社会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回应,努力赢得社会对裁判的信任、认可与支持。


3月25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整个舆论场。

截至目前,微博话题#刺死辱母者#阅读量已超过6亿。

这篇报道称,2016年4月14日,山东民营小企业家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遭到恶意讨债,在母亲受到讨债人“极端手段侮辱”、出警警察借故离开的情况下,于欢拿起水果刀刺伤四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但因失血过多在医院死亡。聊城中院于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于欢是否无罪,知著君无法断言。但在如此“现象级关注”的背后,是什么在牵引着我们愤怒的情绪?这场声势浩大的舆论又是怎样一步步形成的?

这场舆论风波的源头,就是南方周末这一篇深度报道。报道一出,立刻引发网友热议——

“极端手段侮辱”、“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凌辱”…… “辱母”的细节成为了网友情绪煽动的导火索,当众辱母,儿子必然群情激奋,这是一个人本能的血性。

读完报道,不得不佩服记者王瑞峰的调查能力;但是,当我们冷清地再来回顾这篇长文时,报道上的有失公允似乎成了这场舆论最初的引爆点。

首先,从“辱母”这一关键细节来看,记者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词汇——“极端手段侮辱”,看似是记者在规避一些不雅字眼,实则却让不少读者望文生义。

微博用户@张洲的理解是:“那帮歹徒当着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抽母亲的脸……”

网友在这样的具体细节描述下,自然被激起了愤怒——

事实究竟是什么?

根据判决书里于欢的口供,催债人员脱裤子露出下体后,被员工马金栋及时劝阻,并没有提到“生殖器抽母亲的脸”这样恶劣的行为。

@张洲对报道产生的误解,导致了不少的负面情绪,其影响也十分广泛:转发量14万,点赞数15万,评论量5万。正是由于南周记者细节处理的模糊性,给读者带来了二次解读的扭曲,方才催生了舆论的苗头。

有人可能会为南周辩解,这是出于报道的儒雅而刻意规避不雅字词。但知著君认为,这篇报道的核心就在于此,挑动网友神经的关键也在此,模糊性的描述只能让舆情恶变。

其次,从新闻写作的角度而言,报道中大量使用形容词,如“瑟瑟发抖”、“咬牙切齿”、“几近崩溃”等等,记者的主观情绪植入在文字之间,故事化的描述虽然极具代入感,但这篇报道呈现的情绪煽动性,仿佛让我看到了赫斯特当年黄色小报的“风采”。

此外,还有网友指出,报道中几乎全是被告方(于欢)的证人证词,对于原告方(杜志浩)的描述是一些“背景信息”的补充。

微博@辟谣与真相指出,“作为媒体,本应把正反两方的说法,都全面、如实的告诉受众,让受众自己判断,不能片面报道误导受众……”

并且,该微博还附带了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律师于24日晚的微博截图,直指其“热炒”嫌疑,而这条微博目前已被删除。

这篇颇受争议的报道,就这样拉开了舆论激荡的序幕。知著君并不是想为杜志浩等人洗白,这样的恶劣行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但靠新闻媒体的口伐笔诛,难免会模糊事实、裹挟民意,这样的做法只会引燃舆论。

依靠着南周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和判决书两份资料,媒体纷纷扑上了这块“人血馒头”,“刺死辱母者”俨然成为了一个传播符号,其背后渗透着法制与人情的探讨、良知与正义的拷问,就像媒体话题创造的天然酵母。

根据人民网舆情检测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6日22时,与“刺死辱母者”相关网络媒体报道达到3972篇,微博4702条,微信文章2352篇(上述均不含二次转发)。网络俨然成为一个巨大的舆论场域,观点的讨论主要有三:

其一,情理与法律的关系。比如,作家易中天在《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文章里认为:“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

其二,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江苏省高级法院助理审判员桂公梓在《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中认为——

其三,警察是否渎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一文中指出,“当地警方如果能够正常适用法律,接警到源大工贸后就应该采取措施,追究杜志浩等一干人员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至少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辱母”、“杀人”、“判决不公”、“渎职”……正是这些戳中社会大众痛点的标签,让舆论在社会化情绪的累积中广泛传播。根据新榜趋势的数据统计,微信公众号诞生10万+爆文近百篇,点赞数量最高的20篇如下图所示

自媒体时代,在信息不足时,往往情绪先行。仔细看看这20个标题,“血性男儿”、“恶霸”、“冰冷”……无不具有煽动性,情绪化的字眼无疑是收割“民意”流量的利器。

然而,这些情绪色彩极浓的文章,又对舆情走向带来何种影响呢?

诺依曼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提出了意见气候形成的三个条件:多数传播媒介报道内容的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同类信息传播的连续性和重复性,由此产生累积效果;信息到达范围的广泛性,由此产生遍在效果。

自媒体文章连篇累牍地覆盖,恰好给舆论的扩散提供了“气候”,遍在的煽动情绪让个体心理逐渐向群体心理转变。从清博舆情的微信分析可以看出,从26号到27号,网友的负面情绪正在增长。

26/27

正当舆情不断升温之时,25号晚上,@济南公安官方微博发布一句“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迅速给这场硝烟四起的舆情处理——火上浇油!

无论是“躲猫猫事件”,还是去年的“雷洋案”,网友对警方的公信力早已习惯性质疑,定型化效应十分明显,这为舆论兴起提供了舆情基础。当“刺死辱母者”案事实尚不确凿时,网友等待着官方的回应,而等来的却是一句对舆论谴责的话语。

网友纷纷表示不满。不料,@济南公安次日再发微博“毛驴怼大巴”,这张情绪化的微博被网友解读为“政府是大巴,群众是驴,驴怼大巴,不自量力”。

聊城政府迟迟未开口,当人们的诉求得不到满足之时,往往会以一种“补偿心态”将注意力转移到其它矛盾之上,从而为舆情诉求寻找到一个释放的渠道。而济南公安高级自黑,那我就来做这个“渠道”吧。

“毛驴怼大巴”事件无疑是对民众的焦虑情绪添柴加火,进而滋生了反向的社会情绪,在引发社会大众对政府机构不信任的同时,也为“刺死辱母者”案的进程带来干扰。

现实的情况正是——舆论看似热闹,但真相依然原地踏步。频频发生的次要热点让引导失去准心,各种跑偏的舆论话题干扰着核心议题的深入。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大众的焦虑与情绪化更加严重,舆情呈现梯度式升温。

在感性化和情绪化的发声中,网友们各抒己见,在激烈狂热的舆论环境中针尖对麦芒,其中裹挟的反向社会情绪,已经出现了“舆论审判”的倾向。

随着事件的逐步发酵,诸如此类的情绪越来越多,从@头条新闻发起的两个投票可以看出,网友的极化情绪被“辱母”这一细节所点燃,对于“法理情”的讨论,形成了舆论一边倒的强烈共识,质疑着法律与司法的权威。

“舆论审判”对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有两个方面。积极面在于倒逼司法部门的行动,如促成收容制度废止的“孙志刚案”;但是,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影响极大地“彭宇案”。

当于欢一审判决结果出来时,网友以压倒性的声音呼喊着“无罪”或“减刑”,为了避免出现“雷洋案”的复杂舆情,这一次,官方的回应及时而有效,稳住了摇摇欲坠的公众之心。

26日10点43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称,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此案。

11点16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派员调查”,转载量7万,点赞数31万次。

11时37分,@最高人民法院转载@山东高法通报微博;12点50分,@山东公安表示,“已派出工作组”;下午16点27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称,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在舆论引爆后24小时后,官方通过微博平台频频发声,相关通报中直言审查重点为“于欢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可以说变相回应了“是否存机械适法”、“警察执法是否规范”这两大核心舆论关切点。

这一次,司法部门并未选择性失语,多层级的官方连环回应,司法与舆论再现良性循环。政府对民意和程序正义的重视,让不少网友吃了一颗定心丸。

除了官方的及时回应之外,两天之内,各大媒体也表现出了应有的风范。以澎湃新闻、人民日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华西都市报为首的媒体,反应迅速、追踪及时,短时间内拿出角度各异的采访、报道、评论,集体发声。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事实信息较为模糊,各家新闻媒体纷纷展开实地采访,补充了最初报道中未呈现的大量信息。

与自媒体的评论文章相比,各大媒体的评论更显理性,无论是对“于欢是否无罪”的探讨,还是“情理与法律孰轻孰重”的深思,都带着这个时代坚韧的印记。

一桩旧事,一篇长文,轰动了整个中国。

辱母,杀人,正义……这些标签成为了社会化情绪的聚焦点,放大了舆论的影响烈度。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公众对潜在风险的恐慌担忧,对公权力和程序正义现状的极度失望。

在“刺死辱母者”这起案件中,我们既要看到一些记者深刻的调查能力,也要看到社会化情绪在舆论的裹挟之下如何变异。

在我们把“舆论”当做一种伸张正义的力量时,也要保证其理性和规范,别让你的发声裹挟着过多的社会化情绪。一件议程的处理,还是需要社会理性共识的凝聚。



于欢案发生的时候,我自己设身处地的想过,如果当时我处在那样的情况下,会不会有更好的更理智的解决方法,没有,当法律也不能维护一个人的尊严的时候,只能选择用自己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也许会更激烈。余欢案之所以轰动全国,它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之争,在法律面前他是防卫失当,但是在道德面前,他是没有过错的。没有人能眼睁睁的看着别人侮辱自己的亲人,尤其是那种下流的方式,那种人本身也不是好人。



我问过自己的朋友,如果是她们,当时会怎么做?她们都回答会做出和余欢一样的行为。那个时候,什么理智,什么法律,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保护自己的母亲,无论用什么的方式,无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我相信,就算再来一次,在知道会有怎样的后果的前提下,余欢还是会做出同样的选择。都说母爱是伟大的,我们要尊重爱护自己的母亲,这不是说说而已,是要落实到行动上面的。



我记得大一那年暑假,我在屋里睡午觉,听到外面有争执的声音,其中有我妈妈的声音,我心中一跳,赶紧起来出去看看。就看到几个城管在抢夺我家的磅秤,而我的母亲不让。因为我们家是有店面的,店门前有一大块的空地也是属于我们家租下来的,一般我家都是在那里收货。但是那段时间,市里搞城市绿化,因为说有大领导来检查,所以我们家的门前是不允许放东西的。本来我们也是理解这样的行为的,但是因为卖货的人不懂,东西太多,屋里有时不方便,会再外面称一下,再推回来。结果城管就不依不饶,非要把称也没收,我妈就觉得很冤,不同意。看到他们几个大男人在那边强行推称,就像一群土匪,我只觉一股血液冲到脑子里,我冲到他们面前大声的质问他们,“你们做什么?你们知道不知道这是犯法的?你们如果继续这样,我就要报警了!”说着我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说真的,我因为太过紧张激动,拿手机的手都有些颤抖,这和我平时温婉的形象很不相符。看到我要报警,他们停了下来,嘟囔了几句,说算了算了,下不为例啊!就全部走了,留下我在原地心脏砰砰直跳.



后来他们私下问我妈,你家女儿是不是大学生啊,很厉害啊!我妈很是骄傲,第一次觉得我上学还是有点用的,我只想苦笑。后来他们也不再随便来我家找事,我们也尽量遵循规则,大家相安无事,一直到拆迁。

如果一个人,面对自己的亲人受辱的时候,能够无动于衷,我相信这样的人要么道德有问题,要么冷血没有人性,和这样的人相处,也是让人害怕的,没有安全感。一个连自己的亲人都可以不管不顾的人,你怎么敢要求他对陌生人施以援手?




于欢案真的是牵动各方的神经,于欢案将会在23日上午再审。我看于欢的上诉理由是:自己持刀捅人是因为正当防卫,其实这件事情早就已经不是道德和法律的争夺了。我们是法制社会,就要走法律的道路,而法律面前是没有道德的。我也是希望于欢可以胜诉的,毕竟他动刀的理由真的是没有毛病。于欢是因为他人对自己母亲的侮辱才动刀的,而且那种用下体的侮辱是任何人都接受不了的。如果我是于欢,我只会比他更加暴力。
我是没有办法看见有的人侮辱我的母亲的,还是那种最无耻的行为侮辱。我是没有办法保持冷静的,道德的要求也是我不能保持冷静,我必须要给这些人教训。虽然这是一个法制社会,但是人终究还是感情动物。人最基本的东西就是感情,保护自己的母亲也是所有动物的本能。这个时候只有本能。我是于欢我也会拿起刀,我只会比他更狠。士可杀不可辱。这种侮辱是最没有办法接受的。我才不管法律会不会制裁我,我只要制裁侮辱我母亲的人。
其实于欢的责任没有那么大,第一他真的是正当防卫,第二是那个人太作了。作死作死,那个人就是他自己太作了。被刀捅伤了,还拖着不去医院,救护车不让叫还自己开车去,近的不去还非得去远的,到了医院还跟人家医护人员闹。我看他就是觉得自己活的时间太长了。他自己要是不想活,谁也没有办法,就跟你发烧就是不去看,怎么也得把你给烧死。
我现在是一个理智的人,但是在当时那个情况,我是保持不了理智的,我也是不需要保持理智的,在法律和本能面前,毫无疑问我会选择本能。法律是人定的,但是本能永远都是这样。

对于“于欢案件”,我是完全赞同他的做法,如果是我我会选择跟他一样的做法,这不是冲动,而是本能。

像这样的“辱母案”主人公于欢,在自己的母亲受到他人极大侮辱的时候,于欢首先想到的是报警,可是警察来了也并没有什么用,警察只是淡淡说了一句,讨债可以,不要闹出了事,然后就这样走了?!这样的警察?!而讨债人看警察不管的情况更加变本加厉的侮辱于欢的母亲。于是于欢选择用刀来保护自己的母亲。

这样的于欢,这样的儿子是完全正义的,这并不是冲动造成的结果,这是儿子保护母亲的本能。如果我是于欢我会和他一样,先报警,如果警察并没有什么作为,我也会跟于欢一样,靠自己来保护母亲。

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对于这件事来说,情大于法!在我看来。于欢是没有错的,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后果?无法是讨债人的无法无天以及得寸进尺,还有当地警察的管事不周到而已。不管怎么说,我想换是任何一个人在看见自己的母亲遭受如此大的侮辱的时候,当儿子的能无动于衷?怎么可能,人性的本能而已,谁都知道母亲对于自己的重要性,母亲是这个世界上对自己最好的人,生我们养我们。当这样的女人遭受委屈时,你会选择坐视不管还是拿起刀子去保护她?

我相信绝大部分人会是后一种人。人人都是有血有肉的男儿,就像我们的祖国受到他国侮辱与伤害时,我们都会团结协作一起把鬼子敌人赶出中国,我们会一起站出来保护我们的祖国。血气方刚的男儿,当自己的母亲受到如此侮辱,我们就一定会站起来保护她。就像国歌唱的那样“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被迫着发出最后的吼声.起来!起来!起来!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进! ”我们必须站起来保护我们的祖国,所以于欢站起来保护他的母亲也是一样的。

有句话叫“士可杀不可辱”,这帮讨债人的做法确实是不合理,你以为这样利于这种方法就可以成功的讨回债务吗?我想这样不但会很难成功的讨回债务,还会会逼急欠债人,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就像于欢一样,你以为这样的方法可以要回债务吗,并不是的,这样的方法过于急性子化。其实也没有必要这样对待欠债人,给予一定的时间,自然会有一个较好的结果。

在于欢的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我想对于于欢来说也是特别的难于忍受吧,“士可杀不可辱”你讨债可以,有必要这样对待我的母亲吗?

如果我碰见这样的事,我会跟于欢一样。



法律有用?法律有用大家还会对法律质疑?警察有用?警察有用为什么大家眼里警察就是条子?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样一个前提:在他人对于于欢母亲进行侮辱之前,就已经报警!不是我们不报警呀,是警察不作为呀!那么,警察不作为我们就应该让亲人饱受凌辱吗?警察不作为我们还应该寄希望于警察吗?在这样的绝望之下,面对暴徒对于母亲那种残暴的行径,于欢难道要选择在一旁看着?又或者等他们走了之后通过法律去寻求所谓的公平或者正义?就如同一个这样的故事:有个人强奸一个女生,女生身上有把刀,她难道不选择自卫而是让别人强奸?之后通过法律寻求所谓的公平?可悲、可怜、可笑!

所以,如果我是于欢,我会选择和他一样的做法,但是不是会更严重我也不知道。有句话交做“非暴力不合作”,我会选择用暴力终结暴力!

首先,既然是自卫,那么杀死一个也是自卫,杀死四个也是自卫!如果是故意杀人,那么杀死一个也是故意杀人,杀死四个也是故意杀人。我会选择好时机,封锁好出口,做到临危不乱,处变不惊。之后,将威胁最大的先干掉,既然要做,那就要快准狠,一击毙命!

我记得蒋经国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我将用独裁结束独裁”。或许有人觉得我的想法不对,但是你请给我一个对的方式,或者给我一个不对的解释!



  •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出来了吗?
    答:结果已经出来了,已经宣判了。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
  • 于欢案二审结果
    答:于欢案二审结果图片来自网络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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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本案二审可能出现的结果:(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那么就会驳回被告人于欢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本案二审出现这种判决的可能性极低,因为无论于法、于理还是于情,原判决皆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二审法院在...
  • 于欢案二审(重新审理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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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底线中雷星宇的原型
    答: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于欢的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欢案。2018年6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8年10月1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