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本着集中指导、各方经营、方便基层、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三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必须是真实、可靠、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技术市场的范围的形式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联营、科研生产联合、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等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 技术贸易可采取举办技术交流交易会、成果信息发布会、招标会、洽谈会、开办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以及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中介人牵线搭桥、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第六条 省、洲(地)、市、县的技术市场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组织管理。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是: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和登记,编制上报本地区技术市场统计报表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技术市场工作。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成立技术商品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鉴定。技术商品服务机构成立后应及时当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集体、个人要求建立民办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应给予扶持,其审批程序是:向当地科委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办理纳税鉴定,接受其管理和监督。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管理第十条 技术贸易实行技术合同制,技贸双方签订技术合同,须分类使用全省统一的《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书》。第十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凡是技术合同(包括经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均须到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技术合同完成后,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审批手续办理支付酬金,技术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合同的内容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费,用于科技开发基金的积累。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和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证机关分别负责技术合同的鉴证和公证工作,对无效合同的认定,违法合同的查处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处理,或按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和收入的使用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可根据技术水平、难易程序、经济效益、劳动代价、成本费用等情况,按照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供需双方议定,或通过各级技术市场中介、经营部门商定。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等,均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分配原则,技术出让方可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到十五,奖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如将技术输送到乡镇企业和农村牧区县以下的其它单位或个人,从纯收入中提取的奖励费用还可再提高百分之五。以上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第十六条 各单位技术贸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归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收入的5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2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第十七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应取得合理报酬,其数额由技术交易有关各方协商议定。第十八条 技术出口收入的分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税收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年净收入总计没有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门依法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步伐,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存量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中小企业出售行为,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省、州(地、市)、县(区)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中小企业,可依照本办法进行整体或部分产权出售。第三条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主体是政府授权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第四条 国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企业内部职工,凡是具有收购资金支付能力的均可成为购买主体。第五条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实行竞价或协议出售。市场竞价低于资产评估价的,以最高报价出售。第六条 出售企业产权的程序:
  (一)企业产权主体做出出售决定后,需制定出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企业产权出售主体需持资格证明文件、出售决定、方案,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交易;
  (三)对出售企业进行财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和受让方;
  (四)买卖双方签订出售合同;
  (五)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审查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凭证,工商部门依法鉴证;
  (六)在产权交易中介机构进行清算交割;
  (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进行产权交易必须妥善安置好职工,产权交易合同应明确规定具体安置办法。第八条 安置办法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多种形式:
  (一)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
  (二)企业职工自愿辞职的,解除劳动关系,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并进行公证;
  (三)企业职工由出售方负责安置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购买方接受职工安置的,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一定的安置费用。
  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由购买方接受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统筹费用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以从被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负责其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
。第十条 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可按有关规定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管理;也可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次性核发给个人。第十一条 出售企业为零资产或负资产的,可以按零资产出售。购买方接收职工安置的,在一定时间内安置职工的费用可采用减免地方税收的办法解决。第十二条 按零资产出售的企业,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不低于所购买企业债务额的30%--50%。第十三条 被出售企业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经确认可从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对剥离的应收帐款,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负责清收,清欠收入扣除费用后归产权出售主体管理。第十四条 出售国有企业,必须落实银行债务偿还责任。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本息。
  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第十五条 出售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以出让方式处理的,购买方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可按标定地价的40--50%的比例交纳。第十六条 被出售企业职工安置难度较大的,经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全部或部分可用于职工安置。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付款方式可一次付清,也可经出售方同意,分期付款,但前期付款不得少于出售价格的50%。其余部分应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延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欠付价款按中央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购买方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整体出售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需经出售方同意,并补足在购买企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时享受的优惠部分。第十八条 经贸、财政、工商、地税、国资、土地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及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使用公司名称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合作公司”字样。第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和社会行政管理实行分离原则。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由出资人依照本办法和企业章程,按出资人所占股份总额的比例行使。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济社会等政府行政管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省及地、州、市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章 设立第八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人数的股东;
  (二)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的名称和规范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不得少于8人。
  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第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改制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2名以上发起人按本办法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改制设立,是指对现有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和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本办法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三)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四)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产,也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作为借入资产的,由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或者投资主体缴纳资产占用费。
  资产占用费费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原企业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确定。第十五条 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经资产所有权人或者资产所有权人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由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的改制设立审批,由省级主管委、办、厅、局或者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州、地、市、县属企业的改制设立审批,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通...
    答: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的改制设立审批,由省级主管委、办、厅、局或者授权的控股(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州、地、市、县属企业的改制设立审批,由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屠宰税征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答:(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屠宰税的。第九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青政(89)96号《青海省屠宰税征税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以工代赈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第八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安排,按照贫困状况、扶贫难度、项目前期工作,及以往以工代赈工作成效,按项目定投资,不搞层层切块。计划安排和项目建设,要坚持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扶贫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知 ...
    答: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并配备专人管理。第三条 政府奖励基金的使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必须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事项,具体包括:1、为振兴青海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税利大户;2、为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教育、体育工作中作出突...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 青海省关于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答:2011年12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 〔2011〕296号),试行两年来,总体运行较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序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
  • 青海好就业吗
    答:该城市好就业。1、政策扶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该政策涵盖了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扩大就业规模。2、劳务品牌:青海省高度重视劳务品牌建设,通过持续培育劳务品牌,发展劳务经济,解决农牧区劳动力就业增收的问题。
  •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38项)
    答:9矿业权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按矿权转让审批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 10跨市州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9项 省水利厅11江河故道...
  • 西宁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是多少?
    答: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西宁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西宁市医疗保障局...
  • 青海四地建设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届中国(青海)国际生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三)主旨论坛及签约仪式。1.“共建生态文明共享发展成果”主旨论坛。时间:6月6日1400—1800 地点:青海国际会展中心B馆 主要内容:结合国际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