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跟水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没完,实在太多,太多了要是你不采纳我的答案我就亏死了,暂且先说这些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能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能资源,是指利用江河、湖泊等水体的能量进行水力发电的水资源。第三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第四条 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

  鼓励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需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左右结构)阳河以及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干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跨行政区域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他河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工程规模、初步选址、开发方式;

  (三)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条件;

  (四)使用年限;

  (五)使用权有偿出让金;

  (六)投标人、竞买人(以下简称竞投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保障措施;

  (八)其他规划、建设条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底价。底价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一)单位电能投资不足1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二)单位电能投资在1元/千瓦时以上、不足1.5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

  (三)单位电能投资在1.5元/千瓦时以上、不足2元/千瓦时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

  (四)单位电能投资在2元/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单位电能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与项目设计多年平均年发电量的比值。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能资源有偿出让3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简介;

  (二)出让方式;

  (三)竞投者条件要求;

  (四)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买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一条 竞投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有3家以上竞投者登记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出让方式;少于3家的,采取挂牌出让方式。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中标人或者拍卖、挂牌买受人,应当自出让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颁发水能资源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手续。

  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从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证之日起计算。

  水能资源使用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贵州省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个人、合伙依法修建的水塘、水窖、蓄水池的水属于个人、合伙人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农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应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工业用水,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农业用水,应制定合理的定额,实行有偿使用,超用加价,节约奖励。第六条 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地、州、市、县(特区、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环保部门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对地下水进行普查勘探、动态监测,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城建部门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交通部门对航道实施管理;林业部门对水资源的源头绿化、护林进行规划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科学考察,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四)负责调处人民政府授权处理的水事纠纷;
  (五)负责督促、检查对水工程和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七)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协同林业部门搞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规划实施工作;
  (九)协同交通部门对航道实施管理;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第十一条 县境内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或跨地、州(市)的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由其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或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用水、水力发电、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竹木流放、渔业、旅游、水质保护、水文观测、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有关水资源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应经过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对河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乌江(三岔河、六冲河)赤水河、芙蓉江、清水江、舞阳河、都柳江、蒙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及地、州(市)间边界河流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管理;其他跨地、州(市)河流的管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地区协商确定;其余河流的管理,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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