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0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市容问题关系到城市的形象,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4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确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的管理职责。同时,规定区政府、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各级市容环卫部门的职责,也强化了市容环卫管理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了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准,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实践证明,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条例》完善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责任区的概念、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范围,规定了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责任区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强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定点难、建设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境卫生设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设和欠新帐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条例》还细化了国务院条例中“拆除环卫设施需事先报批”程序,明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卫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前移了关口,强化了监管。

  针对突出问题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条例》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细化了操作程序,进一步加大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一是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不停止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是对擅自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三是对随地吐痰等不良行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车辆清洗和维修、饲养宠物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问题分别作出了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第三...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门头广告与审批的不符,属于那_百度...
    答:您问的是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门头广告与审批的不符,属于哪个部门管吗?这个地方门头广告与审批的不符属于行政部门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答:《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4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明确《...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答: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答:十八、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十九、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二十、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
  •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泰州市城市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适用...
  •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保持责任区容貌整洁,遇有冰雪天气,及时扫雪、铲冰;发现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
  • 小区内住户养鸽子有什么规定吗
    答:需要信鸽协会发放会员证,允许会员合法放养,《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此外,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江背焚烧泡沫罚款多少
    答:您是想问:江北焚烧泡沫罚款多少元,是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江北焚烧泡沫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