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10
2014公路桥梁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有哪些

有很多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类人员需要的安全证件、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日志、安全会议、相关演习 、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第九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三条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八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

  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2、机械设备3、安全设施4、安全教育5、操作行为6、劳保用品使用7、伤亡事故处理8、文明施工9、消防安全第十四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

  拆时并安排关人员进行检查。

  (三)经常性安全检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要每天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工作。(四)季节性及节假日后的安全检查,防止不良气候给施工带来危害和节假日后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而造成安全事故。

  (五)施工现场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第十五条安全检查的方法及要求:

  (一)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力量。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个人负责检查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二)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重点、关键部位设定保证项目的要重点检查。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不仅要检查是否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还要进行应知应会知识的抽查。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事故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四)认真全面地进行系统分析,定性、定量做出评价。

  (五)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即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及时复查,直至隐患消除。

  (六)对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按照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其他安全检查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资金保证制度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第二十一条公司确保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公司安全管理培训、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安全部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以上请参考百度文库。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强化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收费公路事业。
一、处长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落实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计划的实施。
5、组织制定和审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组织好各收费站经常性的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表彰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安全专职机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按“三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三、各有关职能机构的职责
(一)工程养管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
5、做好施工现场的保通工作,确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
(二)财务科安全职责
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并监督合理使用。
(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所有机械,动力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教育司机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
3、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技术状态完好,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切实搞好锅炉房、配电室、监控室、车库、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的安全,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四)组织人事、劳资、教育部门职责
1、协助安全技术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上岗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2、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3、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执行女工特殊保护规定。负责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4、参与调查重大工伤及火灾事故。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劳动鉴定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收费稽查科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安全存放。做到“三专”(专人、专房、专柜)和“五防”(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丢)。
2、认真做好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保安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在堵截冲卡车辆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3、保安人员要注意对通行收费站超宽、超高车辆的引导,防止发生因超宽、超高引起碰、挂收费亭的事件。
4、收费站要加强收费亭票款的安全防范工作。随时锁好收费亭的门窗。未经站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收费亭。
5、交接班时,保安和稽查要保护收费员的安全,以免票款发生意外。清点票款时,闲人不得进入财务室。
6、监控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消除隐患,做好录像带资料的安全存放,做到专人保管,造册归档。对站区的录像镜头,要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防火、防爆技术知识教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对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4、参与重大工伤、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负责追查。
(七)工会组织职责
1、协助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各项规定,为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
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5、参与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安全与保护、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八)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XX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部、省厅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补充完善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部(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鉴别认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本制度是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二章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5.1省收费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5.2省收费公路管理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重点检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设计变更程序符合省厅及处相关规定;
(4)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条件》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5)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6)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按程序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
5.3工程养管科科长、项目办主任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3)按合同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违约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中的检查考核,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5)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及监理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参建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6)对施工工序、监理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惩处和纠正。
(7)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的核实审查和报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业主中心实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及时纠正检查出的问题。
5.4项目办管理人员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
第六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责任过失而导致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中和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依据本制度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划分予以相应处罚。
6.1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给予相关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
6.2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1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15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6.3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2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3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
6.4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处法定代表人处罚2000元;
处主管领导处罚3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4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5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
6.5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省交通厅、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处理。
6.6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7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8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变更、增做进行认真核实,工程变更数量与实际数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时,给予责任人:
(1)通报批评;
(2)处罚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由于勘察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错误、不可靠,设计方案欠妥,计算成果有误等责任过失,导致依据施工图设计建设的公路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8.1由于勘察设计过失,造成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通报批评。并根据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直接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
8.2由于勘察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章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按公路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谎编试验检测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9.1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
9.2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赔偿直接损失费用的30%。
9.3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相应损失费用的25%。
9.4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责任人清除出场;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入诚信登记,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直接损失费的20%。
9.5施工单位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处理并承担伤亡人员家属抚恤等善后处理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六章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未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0.1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监理费用。
10.2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通报批评,驻地监理通报批评,旁站及相关人员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
10.3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驻地监理及负责人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200%费用。
10.4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清除总监、驻地监理及相关责任人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300%费用。
10.5因监理单位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一份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的文库里有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涉及公路、桥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重要约束条件?
2007-07-30 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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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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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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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部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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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造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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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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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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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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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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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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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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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 桥梁施工的安全管理制度?
    答: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强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大力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项目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 公路桥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答: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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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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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答:1.目的为切实抓好项目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工作,在施工阶段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定向或定量的施工安全风险估测,增强施工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安全风险,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路桥梁、隧道施工建设安全。2.编制依据依据《公路桥梁...
  • 拜求《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制度》。谢谢。
    答:(一)工程养管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
  •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答:(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
  •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的安全管理对策?
    答:在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领域,存在多种影响因素,安全事故具有严重性、频发性和复杂性等特点。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1.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建各方应共同关注安全施工,明确责任制度,并将安全监督责任分配给具体部门或人员,以提高安全管理效率。2. 强化施工技术安全管理:针对桥梁施工...
  • 公路桥梁施工管理?
    答: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公路桥梁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操作规范和工艺流程,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坚决整改,加大对施工人员安全操作的培训力度,做到持证上岗。坚决杜绝任何挪用安全措施经费的行为,使员工养成安全生产的习惯,最终达到人人要安全的目的,提高公路桥梁...
  • 安全管理公路工程?
    答: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各工程参与人员必须在做好生产的同时做好安全工作。3安全管理在公路工程现场施工的重要性 在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安全负责人为主的安全领导机构。制定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在施工中安全工作在受控情况下进行。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使全体人员都牢固树立“安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