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单据为什么不适合信用证结算方式?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1
如果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了采用近海运输或航空运输可否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a、可以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是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采用该方式结付汇
b、Consignee这一栏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来填写,一般是开证行,即TO ORDER OF XXX BANK(XXX BANK为开证行),名称,地址等等。(严格照抄信用证,不能有遗漏)

要保证能获得付款,唯一能做的细致再细致,保证你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的完全相符,尽量避免不符点的产生。当然,一般通知行也会先行审单帮你规避风险,如果真的出现不符点,可以和你的买方协商,要对方接受该不符点,这样开证行也可以付款。
c、不能要求银行拒付或退款。信用证结算方式只要单证相符,进口商就无权拒付。
但是开证申请人可以向出口商、保险公司、承运人提出索赔。具体应该向哪一方索赔,要看具体原因,品质问题,肯定向出口方索赔,短量向承运人索赔等。
一般都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考虑仲裁,实在不行才诉讼

补充:作为出口商,如果你和对方不是很熟,建议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多用于国际贸易中,因为主要单据的规范和普遍认同。而在中国国内贸易交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困难的是规定哪些单据作为议付信用证的单据?尤其是运输单据,或交接货物的单据,以及与单据相关的货权问题,即货物归属的风险问题。

由于这个因素,所以国内贸易利用信用证的前景,起码在相关的法律和运输单据及其它单据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之前,被广泛使用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健全和规范,信用证结算在国内贸易中还是可以发展起来的。

  不是不合适是因为一般如果是走空运的货物,都是急单或是必须赶时间的商品,所以不是事前已经付款T/T汇款完毕才出货,就是拿到空运提单副本通知客户就马上T/T现金汇款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B、 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D、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无代理关系,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E、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收款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匪鞯目赡堋?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或“电提”不符点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G、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偿利息损失。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这里面有几个问题:
第一,空运单据(AWB)不同于海运提单(OCEAN B/L),收货人不凭空运单据提货,而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的指定人提货。航空公司提供给托运人的正本单据,不具有物权性质,仅供结汇使用。同样情况还有“铁路运单”,“公路运单”,“邮寄单据”,甚至包括“海运单(不是海运提单)”,这些都不是物权凭证,都只需凭“到货通知单”提货。
第二,由于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就可以在没有对信用证进行承兑的情况下,就可以“到货通知单”提到货,信用证也就失去了他最初“一手交钱,一手交单”的意义。
第三,事实上,在全球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贸易仅约10%左右,且绝大部分是中国大陆在使用,其实都是给“信用”两字所迷惑。信用证不是一定非常好的结算方式,它费钱、费力、费时、费事,在给银行打工。客户付不付款,首先取决于你的产品是否适合他的市场,能不能给他带来利润,其次是他的信誉。还有信用证在开证人不付款的情况,并一定会给你带来多少保障,特别是象南欧的意大利、希腊等国,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四,在即期付款的情况下,以我20多年国家贸易的经验,建议使用中T/T,省钱、省力、省时、省事,大部分客人都会接受。风险相对于信用证而言,差距最近,当然也是要一些条件的。

不是不合适是因为一般如果是走空运的货物,都是急单或是必须赶时间的商品,所以不是事前已经付款T/T汇款完毕才出货,就是拿到空运提单副本通知客户就马上T/T现金汇款了!

空运单没有货权,你在银行付款后拿到的空运单可能会提不到货物。如果空运单上的CONSIGNEE是B公司的话,有些货代公司可能不凭正品的空运单就能放货给B公司。

信用证时间很长,空运的一般速度很及时的。一般款项都采用T/T,也就是电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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